中辦、國辦:加強中概股監管完善數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意見提出,加強中概股監管。切實採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風險及突發情況應對,推進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建設。
修改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明確境內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職責,加強跨部門監管協同。
意見提出,完善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涉密信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抓緊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壓實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體責任。
《關於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意見》主要內容如下:
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是維護資本市場秩序、有效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的重要保障。黨的十八大以來,各有關方面認真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紮實推進資本市場執法司法體系建設,依法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取得積極成效。同時,在經濟金融環境深刻變化、資本市場改革開放不斷深化背景下,資本市場違法行為仍較為突出,案件查處難度加大,相關執法司法等工作面臨新形勢新挑戰。為進一步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現就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提出如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堅持市場化、法治化方向,堅持建制度、不干預、零容忍,加強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體制機制,提高執法司法效能,有效防範化解重大風險,為加快建設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有力支撐。
(二)工作原則
——堅持零容忍要求。依法嚴厲查處證券違法犯罪案件,加大對大案要案的查處力度,加強誠信約束懲戒,強化震懾效應。
——堅持法治原則。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統一標準、規範程序,提高專業化水平,提升透明度,不斷增強公信力。
——堅持統籌協調。加強證券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與公安、司法、市場監管等部門及有關地方的工作協同,形成高效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合力。
——堅持底線思維。將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與有效防範化解風險、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相結合,加強重點領域風險排查,強化源頭風險防控,嚴防風險疊加共振、放大升級。
(三)主要目標。到2022年,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建設取得重要進展,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司法體制和協調配合機制初步建立,證券違法犯罪成本顯著提高,重大違法犯罪案件多發頻發態勢得到有效遏制,投資者權利救濟渠道更加通暢,資本市場秩序明顯改善。到2025年,資本市場法律體系更加科學完備,中國特色證券執法司法體制更加健全,證券執法司法透明度、規範性和公信力顯著提升,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高效順暢,崇法守信、規範透明、開放包容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全面形成。
二、完善資本市場違法犯罪法律責任制度體系
(四)完善證券立法機制。充分運用法律修正、法律解釋、授權決定等形式,提高證券領域立法效率,增強法律供給及時性。
(五)加大刑事懲戒力度。貫徹實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同步修改有關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完善相關刑事司法解釋和司法政策。
(六)完善行政法律制度。貫徹實施新修訂的證券法,加快制定修訂上市公司監督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新三板市場監督管理條例、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實施辦法等配套法規制度,大幅提高違法違規成本。加快制定期貨法,補齊期貨市場監管執法制度短板。
(七)健全民事賠償制度。抓緊推進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制度實施。修改因虛假陳述引發民事賠償有關司法解釋,取消民事賠償訴訟前置程序。開展證券行業仲裁制度試點。
(八)強化市場約束機制。推進退市製度改革,強化退市監管,嚴格執行強制退市製度,研究完善已退市公司的監管和風險處置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優勝劣汰的良性循環機制。加強證券投資基金發行和運作監管,對嚴重違法違規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實施市場退出,做好風險處置工作,保護基金持有人合法利益。完善交易場所、行業協會等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的自律監管制度。
三、建立健全依法從嚴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執法司法體制機制
(九)建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機制。成立打擊資本市場違法活動協調工作小組,加大對重大案件的協調力度,完善信息共享機制,推進重要規則制定,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十)完善證券案件偵查體制機制。進一步發揮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局派駐中國證監會的體制優勢,完善線索研判、數據共享、情報導偵、協同辦案等方面的行政刑事執法協作機制。進一步優化公安部證券犯罪偵查編制資源配置,加強一線偵查力量建設。
(十一)完善證券案件檢察體制機制。根據案件數量、人員配備等情況,研究在檢察機關內部組建金融犯罪辦案團隊。探索在中國證監會建立派駐檢察的工作機制,通過參與案件線索會商研判、開展犯罪預防等,加強最高人民檢察院與中國證監會、公安部的協同配合。加強證券領域檢察隊伍專業化建設。涉嫌重大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時,同步抄送檢察機關。
(十二)完善證券案件審判體制機制。充分利用現有審判資源,加強北京、深圳等證券交易場所所在地金融審判工作力量建設,探索統籌證券期貨領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轄和審理。深化金融審判專業化改革,加強金融審判隊伍專業化建設。落實由中級法院和同級檢察院辦理證券犯罪第一審案件的級別管轄。加大行政處罰、司法判決的執行力度。建立專家諮詢制度和專業人士擔任人民陪審員的專門機制。
(十三)加強辦案、審判基地建設。在證券交易場所、期貨交易所所在地等部分地市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設立證券犯罪辦案、審判基地。加強對證券犯罪辦案基地的案件投放,並由對應的檢察院、法院分別負責提起公訴、審判,通過犯罪地管轄或者指定管轄等方式,依法對證券犯罪案件適當集中管轄。
(十四)強化地方屬地責任。加強中國證監會與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之間的信息互通和執法合作,研究建立資本市場重大違法案件內部通報製度,有效防範和約束辦案中可能遇到的地方保護等阻力和乾擾,推動高效查辦案件。在堅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權前提下,強化屬地風險處置責任。地方政府要規範各類區域性交易場所,依法打擊各種非法證券期貨活動,做好區域內金融風險防範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四、強化重大證券違法犯罪案件懲治和重點領域執法
(十五)依法嚴厲查處大案要案。堅持分類監管、精準打擊,全面提升證券違法大案要案查處質量和效率。依法從嚴從快從重查處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以及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重大違法案件。對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嚴重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為,要依法嚴肅清查追償,限期整改。加大對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責任人證券違法行為的追責力度。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存在證券違法行為的,依法嚴肅追究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責任,對參與、協助財務造假等違法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加快推進相關案件調查、處罰、移送等工作。依法嚴格控制緩刑適用。
(十六)依法嚴厲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加強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與中國證監會的協同配合,完善跨部門協作機制,堅決取締非法證券經營機構,堅決清理非法證券業務,堅決打擊非法證券投資諮詢等活動。加強場外配資監測,依法堅決打擊規模化、體系化場外配資活動。嚴格核查證券投資資金來源合法性,嚴控槓桿率。加強涉地方交易場所案件的行政處置與司法審判工作銜接,有效防範區域性金融風險。
(十七)加強債券市場統一執法。強化對債券市場各類違法行為的統一執法,重點打擊欺詐發行債券、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等違法行為。不斷優化債券市場監管協作機制。
(十八)強化私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加大對私募領域非法集資、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侵占或挪用基金財產等行為的刑事打擊力度。加快制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對創業投資企業和創業投資管理企業實行差異化監管和行業自律。
五、進一步加強跨境監管執法司法協作
(十九)加強跨境監管合作。完善數據安全、跨境數據流動、涉密信息管理等相關法律法規。抓緊修訂關於加強在境外發行證券與上市相關保密和檔案管理工作的規定,壓實境外上市公司信息安全主體責任。加強跨境信息提供機制與流程的規範管理。堅持依法和對等原則,進一步深化跨境審計監管合作。探索加強國際證券執法協作的有效路徑和方式,積極參與國際金融治理,推動建立打擊跨境證券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聯盟。
(二十)加強中概股監管。切實採取措施做好中概股公司風險及突發情況應對,推進相關監管制度體系建設。修改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明確境內行業主管和監管部門職責,加強跨部門監管協同。
(二十一)建立健全資本市場法律域外適用制度。抓緊制定證券法有關域外適用條款的司法解釋和配套規則,細化法律域外適用具體條件,明確執法程序、證據效力等事項。加強資本市場涉外審判工作,推動境外國家、地區與我國對司法判決的相互承認與執行。
六、著力提升證券執法司法能力和專業化水平
(二十二)增強證券執法能力。加強證券執法力量,優化證券稽查執法機構設置,推動完善符合資本市場發展需要的中國特色證券執法體制機制。充分發揮證券期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功能。完善證券違法線索舉報獎勵制度,加強違法線索舉報受理平台建設。
(二十三)豐富證券執法手段。有效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鍊等技術,建立證券期貨市場監測預警體系,構建以科技為支撐的現代化監管執法新模式,提高監管執法效能,加強對嚴重違法隱患的排查預警,做到有效預防、及時發現、精準打擊。
(二十四)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牢固樹立權責意識、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切實提升執法司法專業性、規範性、權威性和公信力。加強統一執法,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範執法行為。發揮复議監督、訴訟監督和檢察監督作用,強化對監管執法機構的規範與監督,堅決糾正執法司法工作中的不規範現象,為資本市場發展營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
七、加強資本市場信用體系建設
(二十五)夯實資本市場誠信建設製度基礎。在相關法律法規中增設誠信建設專門條款,建立資本市場誠信記錄主體職責制度,明確市場參與主體誠信條件、義務和責任,依法合規開展資本市場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
(二十六)建立健全信用承諾制度。建立資本市場行政許可信用承諾制度,明確適用主體範圍和許可事項。將信用承諾事項及其履行情況納入信用記錄,作為事中事後監管的重要依據。對嚴重違反承諾的當事人,依法撤銷有關行政許可。
(二十七)強化資本市場誠信監管。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資本市場誠信檔案,全面記錄資本市場參與主體誠信信息。健全誠信信息共享機制,加大信息歸集、查詢、公示力度。將相關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國”網站,形成各方共建共治共享的資本市場誠信建設格局。
八、加強組織保障和監督問責
(二十八)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資本市場執法司法工作,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工作協同,落實工作責任,確保各項任務落到實處。
(二十九)加強輿論引導。做好立體化打擊證券違法活動的新聞輿論工作,多渠道多平台強化對重點案件的執法宣傳,充分發揮典型案件查處的警示教育作用,向市場傳遞零容忍明確信號,推動形成崇法守信的良好資本市場生態。
(三十)加強監督問責。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堅決落實深化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要求。執法司法機關與紀檢監察機關協同推進風險處置和金融領域反腐敗工作,堅決查處金融風險背後的各種腐敗問題,同時注重防範腐敗案件可能誘發的資本市場風險。優先查處可能影響資本市場重大改革進程、可能引發系統性風險的案件,以及監管工作人員與市場人員內外勾連等案件。依法嚴格規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到與原工作業務直接相關的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任職等行為。對不嚴格執行法律法規、發現線索不報、有案不立、查處不力以及影響干擾案件正常查辦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