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排放不達標要召回新規7月1日起開始實施
《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於7月1日起實施,我國汽車召回的範疇將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5月20日,市場監管總局聯合生態環境部製定並發布《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將產品召回由安全召回擴展至排放召回。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此前,我國已實施的《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條例》主要針對汽車產品安全問題。而隨著新《規定》的實施,未來不再只是召回有安全隱患的汽車,如果汽車尾氣排放不達標,汽車也將被召回。
《規定》旨在規範機動車排放召回工作,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
《規定》指出,生態環境部在大氣污染防治監督檢查中發現機動車可能存在排放危害的,市場監管總局會同生態環境部可以對機動車生產者進行調查,必要時還可以對排放零部件生產者進行調查。機動車未完成排放召回的,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在排放檢驗監測時提醒機動車所有人。
《規定》提出排放召回要與機動車排放監督檢查、排放檢驗銜接,督促生產者配合排放危害調查,督促車主積極配合完成召回,切實減少排放污染。
附:一圖看懂《機動車排放召回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