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晚舟案庭審聽證進入關鍵階段華為加拿大發聲明回應
溫哥華時間6月29日,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就是否同意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引入從匯豐獲取的新證據進行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將為期兩天。法庭上,孟晚舟律師向法院尋求採納匯豐銀行的多個文件作為證據,這些證據進一步證明美國向加拿大法庭提交的引渡依據——《起訴案件記錄》,進行了實質性省略和選擇性遺漏,存在誤導性。
孟晚舟律師指出,匯豐銀行文件顯示其高級風險評估官員–而不是該行的初級成員,非常清楚Skycom與華為的關係。此前美國提交的《案件起訴記錄》稱匯豐高層不知道華為和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只依靠孟晚舟PPT及陳述進行風險評估,並做出繼續與華為合作的決定。
在華為加拿大的一份媒體聲明中也稱,匯豐銀行的這些電子郵件和其他記錄可以表明:並無證據證明匯豐銀行曾被欺詐,孟晚舟並未向匯豐銀行高管隱瞞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的內部風險評估是在了解確鑿事實後進行的,匯豐銀行內部任何的聲譽風險都是在匯豐銀行高管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管理的。
據熟悉案件的知情人士分析,這意味著若新證據能證明,匯豐銀行及其高管,從始至終都知道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孟晚舟就不可能在華為與Skycom關係問題上“欺詐”匯豐銀行,所謂“欺詐罪”成立的客觀條件並不滿足。此外,在孟晚舟進行PPT陳述前,匯豐銀行早已了解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早已有足夠的信息,而非只能依賴孟晚舟的PPT陳述,來評估與華為合作的風險,若日後匯豐銀行因與華為的合作面臨違規風險,責任在於匯豐銀行自身的合規程序,與孟晚舟的PPT陳述沒有因果關係。
孟晚舟的律師稱,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顯然不可靠。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是加拿大法庭裁決是否向美國引渡孟晚舟的依據。如果證據證明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存在重大謬誤,包括誤導性總結、選擇性信息、大量遺漏等情況,則引渡依據不可信,引渡程序應被終止。
此次新證據源於2021年4月12日在香港的一項裁決:匯豐、華為及孟晚舟提前在庭外達成協議,法官頒令,孟晚舟一方可向匯豐索閱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將用於在加拿大處理美國提出的引渡聆訊申請。但應匯豐要求,條件是孟一方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這也是孟晚舟律師團隊向法庭申請禁止公開(publication ban)文件的原因。
華為加拿大聲明稱,如果這些證據被成功採納,孟晚舟律師就能在計劃於8月舉行的引渡聽證會的引渡庭審階段使用這些證據。華為還表示“將繼續支持孟女士尋求正義和自由”。
華為公司副董事長、首席財務官孟晚舟引渡案溫哥華當地時間6月29日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高等法院再次開庭,孟晚舟抵達法庭參加聽證。
本輪庭審主要圍繞將匯豐銀行證據中的哪些內容引入下一階段審理來進行。具體來說,就是孟晚舟的律師遞交的申請中,會列出來若干條希望法庭可以引為證據的內容。法官將根據雙方律師的陳述來決定,是否允許或者允許哪幾條內容作為下一階段審理的證據。
在美方提交給法庭的《案件記錄》中,孟晚舟被指欺詐匯豐銀行,法官在第一階段的判決中已經認定欺詐銀行在加美兩國都屬於犯罪,因此,孟晚舟的雙重犯罪成立。但是,孟晚舟的律師認為,美方提交的孟晚舟欺詐匯豐銀行的相關證據並不確實、充分,尤其是匯豐銀行對華為公司與星通公司的關係、匯豐銀行高層對華為公司貸款在伊朗開展業務的情況,美方提交的《案件記錄》存在重大遺漏。
證據充分性是引渡案件的核心環節,是關乎是否實施引渡的必經環節。如果法官允許孟晚舟的律師申請的內容成為下一階段審理的證據,就有可能在下一階段的審理中,出現法官認為美方的引渡要求沒有足夠證據支持的情況,進而判決終止引渡程序。不過,也存在其他的可能性,就是即便法官允許引入某些證據,依然判決實施引渡。
在6月29日和30日兩天的法庭審理中,核心內容就是法官是否允許,或者允許辯方律師提交的哪些內容可作為下一階段審理的證據。相關判決有望在7月上旬作出。8月初,法庭將再次開庭,就是否實施引渡進行審理。
孟晚舟律師:新證據證明美國向加法庭提交的引渡依據存嚴重誤導
溫哥華時間6月29日,加拿大卑詩省高等法院就是否同意在“孟晚舟引渡案”中引入從匯豐獲取的新證據進行開庭審理,此次庭審將為期兩天。法庭上,孟晚舟律師向法院尋求採納匯豐銀行的多個文件作為證據,這些證據進一步證明美國向加拿大法庭提交的引渡依據——《起訴案件記錄》,進行了實質性省略和選擇性遺漏,存在誤導性。
孟晚舟律師指出,匯豐銀行文件顯示其高級風險評估官員–而不是該行的初級成員,非常清楚Skycom與華為的關係。此前美國提交的《案件起訴記錄》稱匯豐高層不知道華為和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只依靠孟晚舟PPT及陳述進行風險評估,並做出繼續與華為合作的決定。
在華為加拿大的一份媒體聲明中也稱,匯豐銀行的這些電子郵件和其他記錄可以表明:並無證據證明匯豐銀行曾被欺詐,孟晚舟並未向匯豐銀行高管隱瞞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的內部風險評估是在了解確鑿事實後進行的,匯豐銀行內部任何的聲譽風險都是在匯豐銀行高管知情的情況下進行管理的。
據熟悉案件的知情人士分析,這意味著若新證據能證明,匯豐銀行及其高管,從始至終都知道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孟晚舟就不可能在華為與Skycom關係問題上“欺詐”匯豐銀行,所謂“欺詐罪”成立的客觀條件並不滿足。此外,在孟晚舟進行PPT陳述前,匯豐銀行早已了解華為與Skycom的關係。匯豐銀行早已有足夠的信息,而非只能依賴孟晚舟的PPT陳述,來評估與華為合作的風險,若日後匯豐銀行因與華為的合作面臨違規風險,責任在於匯豐銀行自身的合規程序,與孟晚舟的PPT陳述沒有因果關係。
孟晚舟的律師稱,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顯然不可靠。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是加拿大法庭裁決是否向美國引渡孟晚舟的依據。如果證據證明美國提交的《起訴案件記錄》存在重大謬誤,包括誤導性總結、選擇性信息、大量遺漏等情況,則引渡依據不可信,引渡程序應被終止。
此次新證據源於2021年4月12日在香港的一項裁決:匯豐、華為及孟晚舟提前在庭外達成協議,法官頒令,孟晚舟一方可向匯豐索閱有關文件,相關文件將用於在加拿大處理美國提出的引渡聆訊申請。但應匯豐要求,條件是孟一方必須“盡合理努力”不將機密信息公開,這也是孟晚舟律師團隊向法庭申請禁止公開(publication ban)文件的原因。
華為加拿大聲明稱,如果這些證據被成功採納,孟晚舟律師就能在計劃於8月舉行的引渡聽證會的引渡庭審階段使用這些證據。華為還表示“將繼續支持孟女士尋求正義和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