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李知龍維權案法院判決特斯拉溫州公司向Model X車主退一賠一
此前,因為被特斯拉出售重大事故車後被發現,維權車主韓潮直接把特斯拉告上了法庭,一審特斯拉被判處“退一賠三”,需要向韓潮賠付一百多萬元。特斯拉不服訴訟結果,當前仍在爭取上訴過程中。而今,特斯拉又因為涉嫌銷售欺詐被車主告上了法庭,並且終審結果已經出爐,特斯拉敗訴,需要賠償車主70多萬元。
據浙江省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的《李知龍、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產品責任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記述:
因為李知龍花費77.82萬元的特斯拉Model X,該車輛存在驅動電機型號證書不一致的問題,李知龍將特斯拉告上了法庭,並要求特斯拉“退一賠三”。
據了解,特斯拉涉嫌隱瞞信息,將車輛出售給李知龍,後者購買後發現無法在車管所正常上牌,致使車輛在地庫停放一年多未開,給其帶來重大損失。
期間,李知龍和特斯拉進行協商,同時,特斯拉還曾陪同李知龍一同前往車管所,協助其辦理上牌,但是特斯拉認為是李知龍主動告訴車管所人員電機一致性存在問題,才被對方退單不予上牌,李知龍也負有責任。
一審請求,特斯拉認為李知龍索賠過高且不合理,他購車損失的一步步加大,是由其自己不配合公司退車流程導致的,並且他為特斯拉帶來的損失更大。
特斯拉希望為李知龍辦理原價退車,賠償5千元貸款利息損失,並向李知龍支付6千元的交通、餐飲費用。而辦理退車的保險差額和手續費,由李知龍自行承擔,一二審的費用也由李知龍承擔。
對此結果,李知龍顯然不能接受,在向法院舉證後,法院作出的一審判決,特斯拉原價退車,退還購車費77.82萬元;向李知龍賠償經濟損失18萬元;賠償保險費16275.06元;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李知龍承擔1.5萬,特斯拉負擔16833元。
對於一審判決結果,雙方均不服並進行了上訴。二審期間,因為雙方均未提供新證據,對於一審查明的問題法院採信。
對於李知龍的訴求,裁定特斯拉銷售欺詐部分,二審法院認為,特斯拉溫州公司知曉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符的問題,但是卻以拓印不清為由召回車輛,已經存在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更嚴重的是,特斯拉溫州公司在明確得知案涉車輛確實存在電機型號單證信息不一致的問題後,既未及時如實告知李知龍真實情況,也未阻止李知龍停止使用車輛,存在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情形。
再次,在協商過程中,特斯拉無證據證明其已明確告知具體型號不一致的內容及車輛單證信息不一致車輛將不能正常使用的嚴重後果,誤導李知龍購買,只要能上牌就能使用,從而導致李知龍作出錯誤判斷,根本原因在於特斯拉溫州公司隱瞞真實情況所致。
最後,特斯拉應當告知李知龍車輛單證信息不一致將導致車輛不能上牌進而無法使用的嚴重後果,但其卻心存僥倖派人協助李知龍辦理上牌手續,存在為促成交易成功而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行為,導致李知龍因案涉車輛不能上牌至今無法使用的嚴重後果。
因此,特斯拉溫州公司未在第一時間如實告知李知龍案涉車輛存在不能上牌使用的嚴重問題,其行為屬於故意隱瞞真實情況的欺詐行為,應當對因欺詐行為造成的消費者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二審期間,本院尊重雙方當事人意願,多次進行調解工作,力促李知龍降低索賠金額,李知龍最終同意最低降低到退一賠一,但特斯拉溫州公司未能同意該調解方案,致使本案二審調解無果。
本院綜合考慮民事行為的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過錯程度、車輛不能正常上牌使用的事實、李知龍為維權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等費用以及雙方的調解情況,判令由特斯拉溫州公司賠償李知龍經濟損失778200元。
同時,保險費用也有特斯拉原價賠償,一審案件受理費31833元,由李知龍負擔12879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8954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7516.8元,由李知龍負擔11131.8元,由特斯拉汽車銷售服務(溫州)有限公司負擔16385元。
此次判決為終審判決,意味著在此次車主與特斯拉的銷售糾紛中,特斯拉敗訴,“銷售欺詐”成立,並付出了“退一賠一”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