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區塊鏈存證效力範圍,完善證據真實性審查標準
涉區塊鏈存證效力範圍得以明確。6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介紹我國互聯網司法發展情況,發布《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和《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案例選編(十一)》。最高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截至目前,全國已有3500多家法院接通“中國移動微法院”在線訴訟平台,累計訪問量超過12.65億次,為社會公眾提供多樣化、全鏈條、一站式的在線訴訟服務。
數據顯示,自2020 年1 月1 日至2021 年5 月31 日,全國法院在線立案1219.7 萬件,在線立案佔全部立案數的28.3%; 在線調解總次數651.3 萬次、訴前成功調解案件614.29萬件;在線開庭128.8 萬次,在線庭審平均用時42.34 分鐘;電子送達3383.3 萬次,佔總送達次數的37.97%。
澎湃新聞注意到,前述《規則》全文共三十九條,內容涵蓋了在線訴訟法律效力、基本原則、適用條件、適用範圍,以及從立案到執行等主要訴訟環節的在線程序規則。
比如,《規則》明確了電子化材料效力和審核規則。李少平指出,電子化材料的提交和應用是在線訴訟的基礎和前提,但傳統訴訟規則要求訴訟文書材料和證據材料均要提供原件,這與在線訴訟的特點不相適應。
《規則》堅持在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明確電子化材料的“視同原件”效力規則和審核規則,“一方面豐富和拓展當事人提交訴訟材料的渠道和方式,另一方面嚴格規範審查電子化材料與原件的一致性,保證電子化材料形式的真實性,有效防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風險,確保在線訴訟安全有序。”李少平說。
值得關注的是,近年來,區塊鏈技術存證應用日益廣泛,涉區塊鏈存證糾紛不斷增多,亟待司法文件規範指引。
《規則》對此作出積極回應。李少平表示,人民法院在深入研究區塊鏈技術特點,全面總結相關司法實踐規則基礎上,確認了區塊鏈存儲數據上鍊後推定未經篡改的效力,明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審查標準,以及上鍊前數據的審查規則,系統解決了區塊鏈存證的真實性認定問題,既充分肯定區塊鏈的技術優勢,鼓勵採取區塊鏈技術解決“存證難”“認證難”的問題,又有序規範區塊鏈存證行業的發展,防止過度誇大區塊鏈存證效力,嚴格審查標準,科學劃定區塊鏈存證的法律邊界。
“在線訴訟的適用範圍涵蓋了絕大多數民事、行政、特別程序和執行案件,對於刑事案件適用在線訴訟,我們堅持審慎穩妥推進,主要適用於刑事速裁、減刑假釋等案情簡單、程序簡便的案件。”李少平指出,適用在線訴訟,應當以當事人主動選擇或者同意為前提條件。人民法院對案件審理方式有決定權,可以根據案件難易程度、技術條件、實際審理需要等因素,綜合確定適宜的審理模式,統籌平衡好案件審理的質量、效率和效果。
此外,《規則》在尊重當事人自主選擇權,充分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同時,也高度強調訴訟的規範性、穩定性和權威性,避免部分當事人濫用權利影響訴訟進程,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訴訟權益。
比如,《規則》第五條明確,當事人提出由線上轉為線下審理的,不得存在故意拖延訴訟、增加其他當事人成本等情形,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准許。《規則》第六條明確,當事人已同意在線訴訟,但無正當理由又不參與在線訴訟活動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同時,為確保在線訴訟活動合法、真實、有效,《規則》細化明確了身份認證規則,不僅要求訴訟前就應當核實訴訟主體身份,還要求對調解、證據交換、庭審等重要環節再次驗證身份,確保訴訟主體身份真實性,有效防範虛假調解、虛假訴訟。
值得一提的是,《規則》還首次確認非同步審理機制的法律效力,允許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以非同步方式在線開展調解、證據交換、調查詢問等訴訟活動,提升訴訟的便捷性。
李少平強調,《規則》對非同步審理總體上保持穩妥審慎態度,嚴格限定了非同步庭審的適用範圍、條件和方式,將其作為當事人確有困難無法同時到庭的特殊庭審形式,並非在線庭審常態。
“目前,在線訴訟模式仍處在不斷發展完善之中。”最高法司法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劉崢表示,《規則》在強調程序規範性和實踐操作性的同時,也注重保留規則的彈性,為未來實踐探索留出了製度空間。
比如,關於在線訴訟適用案件範圍,《規則》設置了兜底條款,將“其他適宜在線審理的案件”包含在內,便於未來在線訴訟適用範圍有序拓展;又如,關於在線訴訟的適用環節, 《規則》沒有面面俱到列舉所有可以適用的環節,而是主要點明了立案、調解、證據交換、庭審、送達環節,其他訴訟環節均用“等”字涵蓋,“這些問題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