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眾議員提出5項法案以限制科技巨頭權力
根據一個由兩黨議員組成的小組週五(6月11日)提出的一系列新的反壟斷改革方案,亞馬遜(Amazon)、蘋果(Apple)、Facebook和Google(Google)可能會被迫徹底改革它們的商業行為。
一攬子五項法案將使占主導地位的平台更難完成併購,並禁止它們擁有存在明顯利益衝突的業務。
這項擬議中的立法需要得到民主黨控制的眾議院和參議院的通過,而且可能還需要得到共和黨的大力支持。雖然共和黨人擔心科技公司的權力,但很多人對改變反壟斷法持懷疑態度。
這些法案需要得到司法委員會的支持,然後才能提交眾議院全體表決。它們還需要得到參議院的批准,然後才能由總統簽署成為法律。
此前,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委員會對這四家公司進行了漫長的調查,調查於去年完成。
該委員會當時發現,亞馬遜、蘋果(Apple)、Facebook和Google擁有壟斷權力,應該修訂反壟斷法,以更好地應對數字市場競爭的獨特挑戰。
儘管民主黨人和共和黨人在一些解決方案上存在分歧,但他們基本上都同意所謂的競爭損害,以及改革是重振市場的必要之處。
週五提出的新法案中,有兩項對亞馬遜和蘋果來說可能特別困難,因為這兩家公司運營的市場都包含自己的產品或應用程序,與依賴它們服務的其他賣家或開發商競爭— —根據新法案,這是一種風險設置。這些法案包括《平台反壟斷法案》(似乎改名為《美國選擇與創新在線法案》),其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反壟斷小組委員會發起,以及由華盛頓州民主黨副主席普拉米拉·賈亞帕爾(Pramila Jayapal)發起的《終結平台壟斷法案》。
一份名為《終結平台壟斷法案》(Ending Platform Monopolies Act)的結構性拆分提案草案稱:“當覆蓋平台對該業務線的所有權或控制導致不可調和的利益衝突時,覆蓋平台運營商擁有或控制該業務線(覆蓋平台除外)是非法的。”在該法案的最終草案中,這種措辭可能會有所改變。
法案的大部分內容只局限於大型科技公司。這些法案針對的公司定義是,它們的市值必須達到或超過6000億美元,每月必須有50萬活躍用戶且必須是關鍵的交易夥伴。
據一位知情人士稱,目前只有四家公司——亞馬遜、蘋果、Facebook 和Google——符合法案中規定的參數,而且這些公司也是國會在調查大型科技公司時調查的公司。據一位知情人士透露,例如,沃爾瑪公司經營著一個在線市場並擁有自有品牌產品,但市場估值僅為3920億美元,因此不會受到這些法案的約束。
這些草案已經遭到了由科技公司資助的團體的抵制。
國際法律與經濟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Law & Economics)總裁兼創始人杰弗裡·曼恩(Geoffrey Manne)在一份聲明中說,“採用歐洲的監管模式將使美國科技公司更難在國內和全球範圍內創新和競爭。”該集團過去曾接受Google的資助。
在亞馬遜、Facebook和Google等公司的支持下,中左倡導團體進步商會(Chamber of Progress)的首席執行官亞當·科瓦希維奇(Adam Kovacevich)本週早些時候在Medium上發表了一篇文章,稱如果這兩項法案通過,消費者將失去十多個受歡迎的功能。
科瓦希維奇認為,在這些提議下,亞馬遜將不能為一些產品提供Prime免費送貨服務,Google也不能為用戶提供他們所在地區最受歡迎的商業結果,因為在他們的平台上有禁止歧視的規定。他還寫道,蘋果公司不允許在其設備上預裝自己的“尋找我的”應用程序來幫助用戶定位丟失的物品,Facebook也不允許在Instagram上輕鬆地交叉發布信息,這也是出於利益衝突和非歧視條款的考慮。
儘管受到了技術方面的抵制,但兩黨對這些法案的支持對該行業來說是一個強大的信號。該行業激發了民主黨和共和黨之間罕見的合作,他們都認為科技公司已經掌握了太多的權力,並擔心創新停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