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特斯拉遇上貸款消費者質疑被招商銀行“汽車分期”坑了
今年5月中旬,楊先生準備在杭州購買一輛特斯拉,隨後特斯拉的工作人員給楊先生建了專門的微信群,還拉進了一位姓尤的經理。據群裡介紹,尤經理是招商銀行(下文簡稱“招行”)的客戶經理,而招行是特斯拉金融服務的官方合作機構之一,可進行汽車分期等貸款業務。
▲特斯拉官網的金融服務頁面
楊先生在群裡詢問“利率”是多少,尤經理作了答复。楊先生表示,自己其實不需要貸款,但如果足夠便宜,會考慮一下。尤經理隨即答复“年化費率3.5%”,並表示能享受專屬優惠。楊先生擔心自己理解不准確,還再次和尤經理確認:“3.5是所有費用成本吧?”尤經理回答:“對的。”
楊先生被說服了。他告訴《消費者報導》,自己多年來使用招行,工資卡、信用卡用的都是招行卡,對招行已經有相當程度的信任感。他在尤經理的指引下,辦理了18萬的招行汽車分期貸款。
貸款流程走完後,楊先生在某次與同事的閒聊中,卻發現自己被“坑”了。
“我同事提醒我,客戶經理可能沒有按照央行的’年化利率’來告知,實際貸款的年化利率要在3.5%的基礎上乘以1.8左右。 ”楊先生馬上找尤經理詢問年化利率,尤經理答复年化利率為6.6%,並解釋道,告知楊先生年化費率是3.5%時,楊先生是認可的。
楊先生對尤經理的解釋非常不認同,“作為普通消費者,我們其實只了解’年化利率’的概念,哪里分得清費率和利率呢? ”為此,楊先生還查詢了央行的相關文件。“央行、銀保監會要求金融機構統一對消費者明示的貸款成本概念,央行把這個要求做得滴水不露,以防有些金融機構變換貸款用詞花樣鑽空子,但招行卻不按要求履行,欺騙消費者。”楊先生認為,招行的業務經理把“年化利率”偷換成“年化費率”,是在給用戶挖坑。
▲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21〕第3號(下文簡稱3號公告)
為了進一步釐清問題,楊先生想細讀一下自己的貸款合同,找找裡面是否有明示汽車分期的“年化利率”,但他查詢了招行相關的App、官網等,均沒有發現合同的踪影,只有自己郵箱裡收到的一份《招商銀行信用卡汽車分期交易確認函》,而在這份確認函裡,也沒有關於“年化利率”的任何字眼。
“尤經理說,走辦理流程時有個訂單確認,裡面有標註利率。我真希望能重走一遍流程,去看看到底怎麼標註的。目前在招行App、確認函、官網等任何地方都再也無法查詢到,也沒有訂單留痕。”楊先生對此頗感無奈。
針對楊先生的案例,《消費者報導》給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發送了採訪函,詢問對此有何回應。截稿前,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品牌與用戶經營部的工作人員聯繫了本刊,在核實了楊先生的訂單情況後,該部門用郵件進行了答复。
郵件裡稱,辦理汽車分期業務時,客戶經理為客戶列出了清晰的還款計劃表格,明確告知月供(包含本金和分期手續費)。客戶在放款前通過掌上生活App確認訂單,確認訂單界面有明顯露出的年化利率,客戶確認訂單後才辦理放款。招行在客戶申請汽車分期流程中,均充分告知客戶年化利率。
對於楊先生找不到貸款合同一事,郵件稱,客戶申請招行汽車分期業務,在正式申請環節需簽署《招商銀行消費金融業務合約》,客戶如有需要,可聯繫招行客戶經理調閱該合約。
但楊先生對招行的回复並不認可,他再次強調,自己“全程都沒有看到年化利率”。楊先生此前也曾讓尤經理出示合同,但尤經理表示沒有紙質合同。
辦理流程存在安全隱患?
除上述問題外,楊先生還指出,辦理貸款業務的部分流程也存在著一些風險。
“辦理貸款時是他們自動幫我搞成確認訂單的,尤經理還讓我把手機驗證碼發給她,我當場就質疑這樣做有潛在風險,但對方說,如果不給驗證碼就辦不下去,我只好給了。”
“其實我由始至終都沒見過這位招行經理,辦理步驟基本就是在微信裡給我發招行小程序、網頁等等,讓我在裡面填寫信息。”楊先生補充道。
對於楊先生的擔憂,招商銀行信用卡中心品牌與用戶經營部回復稱,招行通過人臉識別、採集身份證信息等要素確認為客戶本人申請,是為了嚴格落實監管關於確認客戶身份的相關要求,而客戶經理在系統中提交動態驗證碼,是用來確認客戶本人真實的申請意願。在信息安全方面,招行會通過多種舉措充分保障消費者個人信息安全。
各方有說法
“如果每個人都這樣稀里糊塗辦理了高價的分期貸款,這將涉及多大的金額啊!”楊先生表示,自己的後續打算是起訴招行。而特斯拉在其中扮演了牽橋搭線的角色,楊先生認為其也有責任保證官方合作銀行“不挖坑”,因此他打算連帶特斯拉一併起訴。
對於楊先生的案例,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的歐陽一鵬律師認為,貸款服務和汽車銷售服務的主體不同,承擔責任也不同,各自獨立為自己的經營行為負責。因此,只要特斯拉不存在強制捆綁對外銷售貸款服務,保障了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那麼消費者對貸款的疑問,可能在法律責任上並不能直接關聯到特斯拉,因為貸款服務的主體不是特斯拉。
歐陽律師還表示,根據消費者提供的有限資料,還無法判斷招商銀行是否存在模糊“年化利率”、誘導消費者進行貸款的行為。《民法典》關於合同的規定,招商銀行若存在違反中國人民銀行(2021)3號公告的行為,可能會觸發金融行業內部系統的監管甚至是處罰,但對於處罰的內容,3號公告並未明確提及,也不能直接作為解除貸款合同的依據。
因此,歐陽律師提醒廣大消費者,電子合同在日常生活中日益普遍,簽約甚至已經不需要傳統的簽字蓋章。但通過電子合同形式簽訂的合同仍然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消費者簽署前應當仔細審查合同條款,避免權益受損。
楊仲山律師、潘文靜律師則認為,根據3號公告的第一點及第三點,法律關係性質認定:消費者向招商銀行申請辦理汽車分期業務用於支付部分購車款,招商銀行根據約定打款至指定供應商。因此,消費者與招商銀行之間達成的借款合意,符合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係的特徵,形成的是金融借款合同法律關係。消費者楊先生提供的材料顯示,招行發送至他郵箱的交易確認函有提到分期手續費率,但未將分期手續費率折算為年化形式,沒有以明顯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單從確認函來看,招行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違反了文件的指導精神。但招行未展示年化利率的行為不影響雙方借款合同的效力。
楊仲山律師、潘文靜律師還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修正)》第五條,商業銀行與客戶的業務往來,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第三十七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應當與借款人訂立書面合同。合同應當約定貸款種類、借款用途、金額、利率、還款期限、還款方式、違約責任和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該案例中,招行為消費者辦理信用卡分期,銀行出借資金,按約定期限和方式由消費者償還金額(即本金和手續費),這裡雖用手續費命名,但其性質與利息有相似之處,用手續費代替利息有換概念的意思。汽車分期交易的性質定義為金融借款法律關係。按文件規定貸款成本應包括利息及與貸款直接相關的各類費用。招商銀行未將與貸款直接相關的手續費折算成年化利率的形式明確告知消費者,違反了文件的具體規定。消費者稱其不清楚分期手續費的相關規定,招商銀行若事先未明確告知消費者,則此種行為涉嫌違反商業銀行法的基本原則。
《消費者報導》認為,類似於招商銀行這樣的大型金融機構,假若存在管理上或程序上的瑕疵,面對著龐大的金融知識儲備有限的消費群體,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楊先生所遭遇的問題,應該得到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