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得怪病後發現空調製冷劑洩漏銷售方被判賠償近11萬元
杭州拱墅區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因空調二氟甲烷洩漏引發的民事糾紛案,判決空調銷售方及其售後服務公司賠償原告醫療費等損失10.93萬元。去年夏天開始,杭州的陳小姐得了“怪病”,經常頭暈,走不了路,還有耳鳴、嘔吐。她輾轉幾家醫院治療,花費數万元也沒查不出病因。
今年春節,她發現臥室空調不制熱,撥打售後電話申請維修,銷售空調的電商指派的師傅檢查發現是室內機安裝時沒有擰緊銅管接頭,製冷劑洩漏。經修理,空調運行正常,此後陳小姐的眩暈等症狀也有好轉。
陳小姐父親陳大伯懷疑女兒的“怪病”與空調製冷劑洩漏有關,查看說明書等了解到,這款空調的製冷劑為二氟甲烷,無味無毒,但高度揮發後,在不通風、密閉空間可能快速形成高濃度的氣體環境,降低氧含量,吸入二氟甲烷蒸氣可能引起瞌睡和頭昏、呼吸困難、肌肉乏力、失去協調性並感到眩暈等。
於是陳大伯再次聯繫電商售後,請他們檢測。經確認,陳小姐房內空調的製冷劑二氟甲烷洩漏,是電商售後公司在安裝中未用扳手擰緊室內機銅管接頭造成的。於是,陳小姐向法院起訴,要求電商平台和售後公司賠償11.8萬元。
被告電商公司向法院申請對二氟甲烷洩漏是否會造成污染,以及陳小姐病情與涉案空調安裝後發生氣體洩漏是否存在因果關係進行鑑定。法院認為,二氟甲烷系危險化學品,且屬單純窒息性氣體,涉案空調因接頭螺母未擰緊導致二氟甲烷洩露,必然造成臥室環境污染,被告的鑑定申請並無必要,不予准許。
法院審理認定,侵權責任法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承擔侵權責任。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應由污染者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本案中,兩被告均未能舉證證明空調二氟甲烷洩露導致室內空氣污染與原告健康受損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也未能舉證證明存在法律規定的不承擔或減輕責任的情形,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10.9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