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預付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最終解釋權等霸王條款最高罰三萬
為加強單用途預付卡管理,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由北京市商務局、市場監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單用途預付卡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即日起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很多消費者都遭遇過辦卡容易退卡難的尷尬境遇,在就餐、教育培訓、體育健身、美容美髮美甲、洗車等生活服務行業中,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中的“霸王條款”、不履行合同義務、不按承諾提供服務、服務質量不達標、關門閉店退費難等問題屢有發生。
據市場監管局表示,交通出行、旅遊等傳統線下經營活動與平台經濟相結合,一方面使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更加多樣化,另一方面也出現了一些問題、風險、隱患,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損害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市民對一些行業、領域存在的問題反映突出,急需通過立法解決市民的“痛點難點”。
7日內未用卡擬無條件全部退費
禁不住銷售人員死磨硬泡辦了美容卡、健身卡,再想退卡以往並不容易,根據此次徵集意見,挽救衝動消費的“後悔藥”時長可達7天。
北京青年報記者註意到,此次徵求意見稿特別提出了設立7日“冷靜期”的新要求,並對冷靜期內解除合同的退費規則予以明確。徵求意見稿提出,消費者在簽署合同次日起的7日內,尚未使用單用途預付卡兌付商品或服務的,有權單方面無條件解除合同,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全部預付費用。消費者已經接受經營者提供的免費體驗、試用或贈送等服務的,不影響消費者行使無條件解除合同的權利。徵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應與消費者簽訂合同。合同中,應包含退卡途徑及退費計算方法、爭議解決方式等內容。
合同現“霸王條款”最高擬罰3萬元
辦卡繳費概不退還;記名單用途預付卡丟失、損毀後概不補辦;過期單用途預付卡視為已消費,餘額歸經營者所有;最終解釋權歸經營者所有等表述都屬於“霸王條款”,這些將被禁止出現在合同中。一旦違規,可能會被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雙方對合同理解各執一詞,遇上這樣的糾紛又該怎麼辦?徵求意見稿提出,一旦消費者與經營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合同內容理解發生爭議,應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相應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此外,經營者在發行單用途預付卡時贈送實物、增值服務或權益金的,應在合同中明示贈送部分的適用範圍、使用條件及使用時限等。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合同。
經營者跑路需一次性返還餘額
經營者因歇業、服務場所裝修、遷移等情形中止履行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合同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經營者因停業、註銷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應提前30日以各種方式使消費者知悉,並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餘額。就算是店家換人,消費者手頭沒用完的“卡”,新下家也要負責“接盤”。徵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等事項的,不得拒絕履行單用途預付卡消費合同義務。此外,徵求意見稿提出,經營者租賃他人場地或櫃檯的,應在合同中明示租賃期限。單用途預付卡設定的使用期限不得超出租賃期限。
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提高承諾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的,應與消費者協商簽訂補充協議;協商不成的,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餘額。
卡里餘額到期可激活可換卡可退費
卡到期,餘額沒用完,只能作廢嗎?在餘額處置方面,徵求意見稿提出,卡里只要有餘額,就能接著使。經營者應提供激活、換卡等配套服務。消費者要求退還餘額的,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合同無約定的,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返還相應預付費用餘額。單用途預付卡餘額不足單次最低消費、消費者要求退還的,經營者應一次性按原渠道退還消費者。
徵求意見稿中還提出,不以真實名稱和標記提供商品或服務;騙取消費者費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服務;以虛假的或欺騙性的價格標示銷售單用途預付卡;採用虛構交易、虛標成交量或僱用他人等方式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作出終身服務、終身免費等不切實際承諾等行為均被禁止。
“預付費”將有存管銀行
徵求意見稿提出,行業主管部門根據行業發展狀況及預收資金規模、涉眾程度、預付時限等因素,會同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製定預付資金存管規則,確定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的經營者的範圍,明確存管比例、資金劃轉條件和周期等事項。
市級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建設統一的單用途預付卡預付資金存管信息平台,制定存管銀行接入標準。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範圍的經營者應在存管銀行開立相應賬戶,並按有關行業預付資金存管規則存管預付資金。未納入預付資金存管範圍的經營者開展單用途預付卡經營活動的,應按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規定,採取風險儲備金、保證保險、行業互保或其他第三方託管等措施保障預付資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