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微博訴字節跳動不正當競爭案一審宣判未獲平台授權第三方不得抓取用戶內容
今日,記者從知識產權數據資訊供應商知產寶獲悉,有關新浪微博訴字節跳動不正當競爭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近期進行一審宣判。依據民事判決書顯示,字節跳動通過類似“複製粘貼”的方式對新浪微博內容進行大規模移植,有針對性地將新浪微博的內容移植至今日頭條,構成不正當競爭。
此前,數據領域的糾紛和案例在互聯網界屢見不鮮,有關“用戶在平台發佈內容後,第三方平台是否可以直接複製發布相關內容”,更是行業的關注焦點。本次案件是國內首次針對類似情況進行裁判,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認為,在原平台未授權的情況下,即便有用戶授權,相關複製發布行為也構成不正常競爭,為後續案件提供了有效參考。
民事主體對自身權利的處分不得超出自身所享有的權利範圍,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舉例說明,儘管小說的作者可以授權多個出版社出版其作品,但其無權許可其中的某一出版社使用其他出版社的版式設計;而唱片公司即使獲得了詞曲作者就某一歌曲的授權,也不得在未經錄音製作者許可的情況下,將此前已錄製好的該歌曲唱片徑行予以復制。
早在2007年,大眾點評網就以“愛幫網未經許可發布來源於大眾點評網數千家餐館的點評內容”為由兩次將愛幫網告上法庭,最終愛幫網被判構成侵權。2016年,大眾點評起訴百度,認為其運營的“百度地圖”及“百度知道”大量複製了大眾點評網上的用戶點評等信息,百度被判構成不正當競爭。2019年9月,騰訊也曾起訴字節跳動,因其運營的“今日頭條”APP及網站違反Robots協議,擅自抓取騰訊數碼公司服務器中存儲和運營的微信公眾號內容,並在經營活動中使用,屬於不正當競爭行為。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行為禁令,裁定字節跳動公司立即停止抓取微信公眾平台內容的行為。
綜合系列案件可以看出,司法機關對數據領域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變得逐步清晰,業界也基本達成共識,在未獲得平台授權的前提下,第三方不得私自從平台抓取用戶個人信息、用戶發布的信息、用戶動態信息等數據內容,也不能基於私自抓取的內容生成新的數據產品。同時,在原平台未授權的情況下,即便有用戶授權,相關複製發布行為也將構成不正當競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