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永浩質押合同案一審宣判:對錘子數碼所欠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與羅永浩質押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開,裁判結果為,羅永浩對錘子數碼所欠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的債務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以羅永浩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價值為限等。
案號(2020)粵0304民初57502號,審理法院為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原告為北京騰信創新網絡營銷技術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為羅永浩。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訴稱,其與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因廣告投放等業務存在商業合作關係。2019年1月31日,雙方簽署的《債務處置協議》中錘子數碼確認共欠原告各項合作債務共計18452047.68元。羅永浩需為原告提供與剩餘債務價值相等的股權質押擔保共計177378股,且應於2019年6月30日前完成登記程序等。截止2020年6月5日,被告並未如約完成股權質押的登記程序,且未償還完畢剩餘債務。故請求判令羅永浩償還全部應付債務本金及以違約金合計金額24157300.88元等。
被告羅永浩辯稱,未與原告簽訂任何股權質押合同,也未辦理股權質押登記,股權質押不成立;雙方之間不存在質押合同關係,不存在違約賠償責任。
法院認為,本案中被告承擔賠償範圍應以債務人北京錘子數碼科技有限公司在(2020)京0105民初5839號民事判決中所應承擔的債務為前提,在其持有的錘子科技(北京)股份有限公司177378股股票價值數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