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協會重申虛擬幣交易涉嫌犯罪:比特幣大跌,釋放了什麼信號
三大協會出手“整治”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後,比特幣迎來暴跌。5月19日,比特幣跌破40000美元,為2月8日以來首次,據比特幣新聞資訊網站Coindesk數據顯示,比特幣價格最低跌至38585美元。而就在前一天,針對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反彈的現象,中國互聯網金融協會、中國銀行業協會、中國支付清算協會聯合發布《關於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的公告》 (下稱《公告》),防範虛擬貨幣交易炒作風險。
《公告》指出,要正確認識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謹防財產和權益損失,三大協會還要加強對會員單位的自律管理。
“這意味著虛擬貨幣的炒作風險已經達到了一個較高的高度,為了保護消費者權益,監管機構將從支付、交易、清算、結算、兌換、存儲、投資等立體的角度,部署對於虛擬貨幣的立體風險防範,虛擬貨幣風險整治將進入新的階段。”蘇寧金融研究院研究員孫揚指出。
國盛證券區塊鏈研究院院長宋嘉吉則認為,這是對近期瘋漲的虛擬貨幣市場的“降溫之舉”。
2021年以來,比特幣一度突破60000美元大關,達到“萬億”市值,各類虛擬貨幣層出不窮,短期漲幅超過幾百倍,引發諸多“投機熱潮”。此外,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也出現諸多亂象。據中國證券報報導,有交易平台“收割”老年人,涉嫌傳銷,也有與“帶單老師”合作吸引投資者,用技術手段讓其虧損,還有交易平台淪為跨境“洗錢”工具,逃避外匯監管等。
此前政策的強化、補充與完善
中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劉新宇認為,《公告》內容更多地是對此前發布的《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內容的強化、補充和完善。
“這個通知,並非提出新的規定,只是再次強調此前的要求。” 招聯金融首席研究員、復旦大學金融研究院兼職研究員董希淼也表示。
2013年,中國人民銀行、工業和信息化部、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關於防範比特幣風險的通知》,表示比特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具有與貨幣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應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各金融機構和支付機構不得開展與比特幣相關的業務。
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中央網信辦、工業和信息化部、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發布《關於防范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其中強調,代幣發行融資涉嫌非法發售代幣票券、非法發行證券以及非法集資、金融詐騙、傳銷等違法犯罪活動,要“充分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規定“各類金融行業組織應當做好政策解讀,督促會員單位自覺抵制與代幣發行融資交易及“虛擬貨幣”相關的非法金融活動,遠離市場亂象,加強投資者教育,共同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劉新宇表示,《公告》正是三家金融行業協會在前述條款規定的基礎上,從加強行業自律的角度出發,再次強調虛擬貨幣及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有關機構不得開展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業務,提示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並從加強對會員單位自律管理的角度強化對開展、參與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的責任。
“本次公告主要是對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和消費者提示金融風險。” 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金融與資本市場平台合夥人李亞指出。
孫揚認為,首先虛擬貨幣風險防範要管住金融機構。《公告》是通過互金協會、支付清算協會、銀行業協會下發的,這個重點是從協會的會員單位,互聯網金融平台、支付清算機構、金融機構等幾個重要的角色出發進行管控,守住關口,守住虛擬貨幣可能進入的金融機構。
再度強調商品屬性,禁止兌換、定價、交易等活動
三則文件中,一再強調了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商品”屬性。
根據《公告》,虛擬貨幣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不由貨幣當局發行,不具有法償性與強制性等貨幣屬性,不是真正的貨幣,不應且不能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使用。
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濤指出,《公告》再次明確以比特幣為代表的虛擬貨幣屬性,認為它是一種虛擬的商品。“商品概念非常重要”,因為第一,虛擬貨幣不是貨幣,與央行數字貨幣本質的區別已經明確。第二,如果是虛擬資產就有保值、增值、借貸等一些金融附屬權利,不是資產就不具備增值保值的權利。第三,其被認為是一種虛擬商品。
“商品的含義就是雖然不能保值、增值,但有價值,當出現法律糾紛可以參考價值去判決。我覺得這也是尊重時代的發展。”他說。
4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李波在博鰲亞洲論壇上也表示,比特幣和穩定幣是加密資產,加密資產是投資的選項,本身不是貨幣。他指出,加密資產將來應該發揮的是一種投資工具或者是替代性投資。
《公告》還指出,開展法定貨幣與虛擬貨幣兌換及虛擬貨幣之間的兌換業務、作為中央對手方買賣虛擬貨幣、為虛擬貨幣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價服務、代幣發行融資以及虛擬貨幣衍生品交易等相關交易活動,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並涉嫌非法集資、非法發行證券、非法發售代幣票券等犯罪活動。
值得注意的是,5月18日當晚,虛擬貨幣錢包比特派發布部分業務調整的公告,宣布關閉OTC(場外交易)業務和幣幣兌換業務。
劉新宇指出,我國金融監管部門對於虛擬貨幣一貫秉持強監管、嚴監管的態度,中央和多個地方的金融監管部門先後多次開展虛擬貨幣相關的整治行動,打擊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開展和相關違反犯罪活動,較大程度上防範和遏止了虛擬貨幣帶來的相關風險和問題。
不過,尹振濤也表示:“《公告》認為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和行為是違法的,但並沒有否定個人持有虛擬商品,沒有否定個人交易虛擬商品或者個人和個人之間的轉移,我覺得這個是尊重,是發展。”
金融機構、支付機構加強交易資金監測,互聯網平台不得宣傳、導流
對於金融機構、支付機構、互聯網平台企業等主體而言,《公告》作出一系列具體且明確的要求。
其中,會員單位不得用虛擬貨幣為產品和服務定價,不得承保與虛擬貨幣相關的保險業務或將虛擬貨幣納入保險責任範圍,不得直接或間接為客戶提供其他與虛擬貨幣相關的服務。
《公告》要求,金融機構、支付機構等會員單位應切實加強虛擬貨幣交易資金監測,依托行業自律機制,強化風險信息共享,提高行業風險聯防聯控水平;發現違法違規線索的,要及時按程序採取限制、暫停或終止相關交易、服務等措施,並向有關部門報告;同時積極運用多渠道、多元化的觸達手段,加強客戶宣傳和警示教育,主動做好涉虛擬貨幣風險提示。
“建立虛擬貨幣資金交易資金監測機制,建立針對虛擬貨幣的風險信息共享、聯防聯控的機制,這個是一個非常有效的措施。”孫揚說。
劉新宇提到,實踐中,已經有部分銀行採取發布禁止任何機構和個人使用銀行賬戶用於虛擬貨幣相關業務的通知等措施,防範虛擬貨幣相關風險。
中信銀行4月22日公告稱,為保護社會公眾的財產權益,維護人民幣的法定貨幣地位,防範洗錢風險,從即日起,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將該行賬戶用於比特幣、萊特幣等的交易資金充值及提現、購買及銷售相關交易充值碼等活動。
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表示,交易過程中銀行參與的主要是充值環節,目前幣圈充值交易多通過轉賬方式,由個人賬戶轉向其他個人賬戶,包括支付寶、微信、銀行轉賬等,且要求不得備註任何信息,否則將有可能被凍結。
她認為,銀行“封殺”比特幣由來已久,因此各類“繞道”方式也逐步出現,這種“圍堵”的難點在於難以識別個人賬戶中資金的真正來源與流向,實質為虛擬幣買賣的資金交易被表面上的個人賬戶轉賬所掩蓋。
《公告》還提出,互聯網平台企業會員單位不得為虛擬貨幣相關業務活動提供網絡經營場所、商業展示、營銷宣傳、付費導流等服務,發現相關問題線索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並為相關調查、偵查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孫揚認為:“互聯網平台不得為虛擬貨幣提供展示、宣傳、導流等服務是從流量的角度,嚴控虛擬貨幣風險,對流量平台提出了明確要求。”
消費者要提高風險防範意識
針對消費者群體,尹振濤認為,《公告》以消費者為重要的保護對象,以消費者保護為金融監管目的提示消費者,這也是達到了監管目的。
《公告》指出,虛擬貨幣無真實價值支撐,價格極易被操縱,相關投機交易活動存在虛假資產風險、經營失敗風險、投資炒作風險等多重風險。從我國現有司法實踐看,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造成的後果和引發的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
孫揚表示:“特別提到虛擬貨幣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護,投資交易的後果和損失由相關方自行承擔,這個是對消費者一個非常醒目和及時的提醒。個人銀行賬戶用於虛擬貨幣購買、充值和提現,都會收到金融機構和監管機構的管控和製裁。”
“對於消費者而言,要充分認識虛擬貨幣和相關業務活動的本質屬性,明確知悉其價格極易被操縱、投機交易活動存在多重風險的特性,提高風險防範意識。不能被其暴漲蒙蔽了雙眼,盲目參與虛擬貨幣交易炒作等活動,否則極有可能面臨財產和權益的損失。”劉新宇認為。
監管難度大
儘管在中國,虛擬貨幣的監管態度始終如一,但如何監管的問題仍待解決。尤其是近期虛擬貨幣價格暴漲暴跌,虛擬貨幣交易炒作活動有所反彈,如何保障人民群眾財產安全,維護經濟金融正常秩序,成為監管方面臨的一大難題。
董希淼表示,比特幣交易平台及相關交易發端於互聯網,平台和投資者繞過監管機構,發布和參與境內外交易,其中違法行為難以監管;另一方面,相關平台對日常的交易行為沒有嚴格記錄、缺乏必要約束,容易成為進行洗錢和恐怖融資的渠道。而在交易平台的備案、網站服務器的約束、平台賬戶的管理、客戶資金的存管等方面,目前都未建立起系統完備的法律法規或管理辦法。
李亞也提到,當前的主流交易所主要是在國外,對於註冊地和服務器遷至海外的交易平台,監管存在重大問題。倘若發生一般的違約、侵權等情形,因管轄權的問題會使問題變得比較複雜;但是交易平台涉及刑事案件的,只要在國內產生了犯罪結果的,一般就可以根據屬地原則受中國法律追責。另外,法幣與虛擬貨幣的交易,主要是存在於交易所的場外市場,且大多是通過第三方支付的方式完成付款交易,如果沒有相關交易的數據監管非常困難。
孫揚建議,目前一些上市公司會在通過海外投資基金儲備虛擬貨幣,也會在上市公報中公佈,建議可以由證監會出面,對於上市公司投資儲備虛擬貨幣的行為給出監管和指導意見,因為畢竟上市公司從資本市場融到的錢,進入虛擬貨幣,是有風險的。
他認為,應該在反洗錢、反恐怖、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相關法律規定裡面,明確定義對於虛擬貨幣的線索上報、追查和上報機制,落實到金融機構日常工作中去。
此外,孫揚還提到,要重點關注投資境外資產的信託、基金等業務,對境外投資業務給出監管的明確的指導意見,要穿透資產底層,防止嵌套投資虛擬貨幣。
“加強監管執法的能力,發現問題的能力以及增強監管是最重要的。”尹振濤說。
他指出,在風險提示之上,監管部門需要嚴格執法,特別以上幾類機構發生類似問題的時候,可以通過行政管理辦法,通過反洗錢規定和通過違反央行支付清算規定等相關的規定進行懲罰。從虛擬貨幣的角度應該頂格或者比較嚴厲的處罰。
董希淼還提到,相關部門可以與國際組織加強合作與技術交流,分享、借鑒國外治理“虛擬貨幣”風險的先進經驗,共同打擊相關的違法犯罪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