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華法院首例知識產權“懲罰性賠償”案當庭宣判華為勝訴獲賠50萬元!
深圳龍華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宗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件。該案對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此案是龍華法院首宗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知識產權案件,也是龍華法院最嚴格知識產權保護理念的具體司法實踐。
案情簡介
✦2018年5月份以來,被告人劉某成未經權利人許可,購入液晶顯示屏和帶有“HUAWEI”、“HONOR”等標識的玻璃外屏等材料進行組裝加工成屏幕總成,並通過淘寶店鋪“萱萱數碼1”、“愛尚薇爾”、“威爾格數碼科技”、“深圳恆泰通訊配件中心”對外銷售。
✦2020年5月27日,深圳市公安局龍華分局在深圳市龍華區龍華街道富康大廈當場抓獲被告人劉某成並查扣了帶有“HUAWEI”“HONOR”標識的屏幕總成,共計十個型號。
✦2020年10月12日,深圳市龍華區人民檢察院就該案向龍華法院提起公訴,龍華法院經審理已依法作出刑事判決:被告人劉某成構成假冒註冊商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該刑事判決已生效。
✦2021年4月7日,原告華為技術有限公司向龍華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華為公司認為,被告劉某成的行為嚴重侵犯了其對第21534236號“HUAWEI”和第21534095A號“HONOR”註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給其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遂向龍華法院提出民事賠償訴訟:訴請被告劉某成停止侵權,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並支付50萬元的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旁聽庭審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劉某成已銷售的假冒涉案註冊商標屏幕總成合計14139件,銷售均價153.02元,合計銷售金額2165871.11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涉案第21534236號和第21534095A號註冊商標的權利人,上述兩個註冊商標均處於法律規定的保護期內,依法應受到法律的保護。被告未經註冊商標權利人華為技術有限公司許可,在屏幕總成上使用與上述註冊商標相同的標識,侵害了原告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被告已銷售假冒涉案註冊商標屏幕總成14139件,根據被告在刑事案件中的供述並結合屏幕總成行業利潤率,認定被告每個屏幕總成獲利20元,故本案被告侵權獲利共計282780元。
法院判決
被告從2018年5月至案發2020年5月,一直在生產、銷售涉案侵權產品,以侵權為業,侵權產品種類多,侵權持續時間長,被告的行為符合適用懲罰性賠償主觀故意與情節嚴重的兩個要件。鑑於被告在刑事案件中主動供述且認罪認罰,悔罪態度較好,並且生效刑事判決已對被告判處120萬元罰金,法院按照被告侵權獲利的二倍計算賠償金額共計565560元。因原告在本案中要求被告賠償經濟損失500000元,故法院予以全額支持。
法官說法
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害知識產權民事案件適用懲罰性賠償的解釋》公佈並實施,明確了人民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的相關規定。該案根據原告主張對被告的商標侵權行為適用了懲罰性賠償,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意見》加大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力度、實施最嚴格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具體體現,釐清了知識產權刑民交叉案件的事實認定,促進了刑民交叉的協同審理機制,對於此類型案件的審理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有利於充分發揮司法保護職能,助力轄區營商環境優化,對知識產權形成專業化、立體化的司法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