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只罰騰訊50萬?九大反壟斷案背後原來如此
互聯網企業通過投資併購等方式實現合縱連橫的情況屢見不鮮,不過要警惕違反《反壟斷法》相關要求的風險。根據市場監管總局4月30日消息,市場監管總局對互聯網領域九起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案作出行政處罰,其中三起案件涉及騰訊,三起案件涉及滴滴,阿里、美團、蘇寧也在列,市場監管總局分別對涉案企業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經查,九起案件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構成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同時,市場監管總局也評估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也就是說還未構成事實上的“壟斷”。
為什麼涉案企業只罰款50萬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50萬元的罰款為涉及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的頂格罰款。
中國證券報記者查閱這些案件發現,九起案件發生在2018年-2020年,均是在設立合營企業或對外投資過程中,未及時事前申報經營者集中事項。
那麼,經營者集中是什麼意思呢?
根據《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經營者合併;(二)經營者通過取得股權或者資產的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三)經營者通過合同等方式取得對其他經營者的控制權或者能夠對其他經營者施加決定性影響。《反壟斷法》第二十一條則規定“經營者集中達到國務院規定的申報標準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
根據《國務院關於經營者集中申報標準的規定》要求,經營者集中達到下列標準之一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商務主管部門申報,未申報的不得實施集中:(一)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全球範圍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10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二)參與集中的所有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合計超過20億元人民幣,並且其中至少兩個經營者上一會計年度在中國境內的營業額均超過4億元人民幣。
2020年12月1日,市場監管總局公佈的《經營者集中審查暫行規定》正式實施,梳理、整合了經營者集中審查的實體和程序規定,對經營者集中申報、審查、限制性條件的監督和實施、違法實施經營者集中調查等全流程內容分章作出規定。其中,經營者集中達到申報標準,經營者未申報實施集中、申報後未經批准實施集中或者違反審查決定的,可由反壟斷執法機構處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以下為本次九起案件的詳細情況:
案例一:騰訊收購易車股權
易車為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權結構分散,無最終控制人。易車通過境內運營實體從事互聯網汽車廣告服務、汽車金融服務等業務。2020年6月,騰訊與Hammer Capital以75.9億元聯合購買易車股權,分別持股68.18%、15.15%。騰訊收購易車68.18%股權,並取得對易車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騰訊收購途虎股權
途虎從事車輛保養業務,2018年7月騰訊收購途虎13.88%的股權。2019年10月騰訊與相關方簽署協議再次投資。交易完成後,騰訊合計持有途虎18.34%的股權,獲得控制權,交易額9.8億元,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騰訊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設立合營企業
林芝騰訊最終控制人為騰訊,2018年6月,林芝騰訊、大連萬達、深圳高燈設立合營企業上海丙晟,主要提供線上零售領域軟件服務。交易後,大連萬達、林芝騰訊、深圳高燈分別持有51%、42.48%和6.52%的股權。合營企業由林芝騰訊和大連萬達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分別給予林芝騰訊與大連萬達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上海漢濤收購領健股權
上海漢濤由美團通過協議方式單獨控制,領健主要為醫療領域客戶提供軟件服務。2018年8月,上海漢濤認購領健新增註冊資本,獲得對應6.67%股權,並取得對領健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上海漢濤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五:嘉興創業與豐田設立合營企業
嘉興創業為滴滴旗下從事海外投資業務的公司,2019年3月,嘉興創業通過全資子公司與豐田設立合營企業Destiny Mobility Investments Limited並實施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分別給予嘉興創業與豐田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六:嘉興創業收購贏時通股權
嘉興創業為滴滴旗下從事海外投資業務的公司,2018年3月,其通過全資子公司收購從事汽車租賃業務的贏時通的11.77%股權,並取得對贏時通的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嘉興創業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七: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
滴滴智慧交通是滴滴旗下企業,2019年8月,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設立合營企業,分別持股42%和58%,實現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分別給予滴滴智慧交通與浪潮智投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八:蘇寧潤東收購上海易果股權
蘇寧潤東是蘇寧控股集團的控股子公司,上海易果主要從事生鮮產品線上銷售業務,2016年,蘇寧潤東通過增資取得上海易果15.21%股權並取得控制權,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給予蘇寧潤東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九:弘雲久康與上海雲鑫設立合營企業
弘雲久康是阿里健康的全資子公司;上海雲鑫是螞蟻集團的全資子公司。2017年12月,弘雲久康、上海雲鑫和杭州雲庭數據科技有限公司三方達成協議,擬設立合營公司從事醫療大數據業務。後來,三方設立的合營公司為浙江扁鵲,弘雲久康持有浙江扁鵲45%股權,上海雲鑫持有40%股權,杭州雲庭持有15%股權,弘雲久康與上海雲鑫對浙江扁鵲共同控制,屬於《反壟斷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經營者集中。
市場監管總局指出,該案構成未依法申報違法實施的經營者集中,分別給予弘雲久康和上海雲鑫50萬元罰款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