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網游《地下城與勇士》被抄襲騰訊獲賠3000萬
《地下城與勇士》作為一款網絡遊戲,一直深受網友喜愛。此前,騰訊公司發現了一款名叫《阿拉德之怒》的手機端網絡遊戲,竟然與《地下城與勇士》非常相似,於是起訴四家公司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
4月25日,湖南高院發布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狀況,並通報該起案例。
記者從發布會上了解到,經過湖南高院二審判決,騰訊公司獲賠3000萬元。
上下圖分別為《地下城與勇士》與《阿拉德之怒》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是《地下城與勇士》電腦端網絡遊戲在中國大陸地區的權利人。經過權利人長期運營、宣傳,《地下城與勇士》遊戲有較高知名度。
上海摯娜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愷英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開發,並與浙江上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長沙七麗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共同運營的手機端網絡遊戲《阿拉德之怒》在圖標、技能描述、音樂、怪物形象、NPC形像等大量遊戲元素上與《地下城與勇士》遊戲完全相同或高度相似,並刻意模仿《地下城與勇士》遊戲核心體系下特別設置的遊戲體系和具體的遊戲規則,還通過使用相似的遊戲簡稱和虛假宣傳虛構兩款遊戲的關聯關係。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為維護其合法權益,以侵害著作權及不正當競爭為由將上述四公司訴至法院。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原著作權法未將“網絡遊戲”納入作品類型進行保護的情況下,根據權利人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據著作權法保護單個的遊戲元素,同時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對惡意模仿、刻意抄襲遊戲結構體系及遊戲元素匹配關係的具體規則的行為進行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遊戲整體進行保護,是在原著作權法與新業態發展出現脫節的情況下的合理選擇,並不違背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在既以著作權法對遊戲中構成作品的元素進行保護,又以反不正當競爭法對遊戲的具體規則進行保護的情況下,應當避免賠償數額的重複計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四被告停止侵權,賠償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5000萬元。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將賠償金額調整為3000萬元,其他判項予以維持。
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四級高級法官劉雅靜介紹,本案涉及相同題材的手游抄襲他人在先知名端遊的知識產權侵權問題。角色扮演類網絡遊戲中,遊戲元素中的美術作品、文字作品、音樂作品具有獨創性,應受著作權法保護,遊戲權利人可以針對此類作品單獨行使著作權。同時,侵權人對涉案在先知名端游進行有針對性地開發手游,刻意模仿和機械改裝在先知名端遊中識別力最強的特別設置的遊戲體系和具體規則,從角色名稱、角色轉職職業到技能名稱、圖標、釋放效果、裝備體系、怪物、NPC等方面簡單移植在先知名端遊相應遊戲元素及其匹配關係,並通過遊戲運營中的虛假宣傳和混淆式誘導,讓相關公眾誤以為被訴侵權遊戲是在先知名端遊的手游的行為,刻意造成市場混淆,超出了模仿自由和競爭自由的界限,違反了商業道德,損害了自由競爭的市場秩序,並給他人造成損害,其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本案對網絡遊戲保護路徑的選擇、遊戲侵權比對的方法、涉網絡遊戲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判斷、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般條款的適用條件等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維護了網絡遊戲等新興產業的市場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