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顏悅色”起訴“茶顏觀色”侵權法院一審判決來了
在4月26日第21個“世界知識產權保護日”集中宣傳活動中,天心區法院隆重推出知產保護系列典型案例。本期為第六期,主題是不正當競爭糾紛問題。
2020年8月17日,湖南茶悅文化產業發展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茶悅公司)作為原告將廣州洛旗餐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洛旗公司)、廣州凱郡昇品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郡昇品公司)、長沙市天心區劉瓊飲品店(以下簡稱劉瓊飲品店)作為被告,以被告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裝潢標識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起訴。
2021年4月22日,天心法院作出一審判決。
01
原告茶悅公司訴稱
原告法定代表人呂良創作了“茶顏悅色”新中式鮮茶品牌相關商標標識、品牌宣傳文案、飲品名稱、門店裝潢等作品,從2013年12月28日在長沙開設第一家“茶顏悅色”新中式鮮茶門店,推廣中國風“茶顏悅色”茶飲料品牌。其獨特的飲品製作、裝潢設計、飲品命名、宣傳文案、特色促銷等吸引了大量消費者的關注與喜愛。經過多年持續大量使用,如今中國風“茶顏悅色”茶飲料成為外地遊客來長沙必打卡的招牌美食之一。
原告“茶顏悅色”茶飲獨特的飲品製作、裝潢設計、飲品命名、宣傳文案、特色促銷,經長期統一大量使用與宣傳,已在相關消費者群體中有一定影響,使相關公眾將其裝潢整體營業形象與原告經營的“茶顏悅色”茶飲聯繫起來,屬於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2017年以來,洛旗公司與凱郡昇品公司共同在其公司官網、微信公眾號上使用與原告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設計,如模仿原告飲品菜單、飲品名稱、標識、文化標語、門店裝潢設計進行茶飲料廣告宣傳,並積極對外進行加盟許可招商業務的宣傳與推廣,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除此之外,洛旗公司與凱郡昇品公司還實際對外開展了加盟連鎖許可經營業務,統一使用了與原告裝潢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一同構成不正當競爭侵權。
02
茶悅公司訴請
1、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停止全國范圍內使用原告相同或近似裝潢的廣告宣傳、加盟許可招商宣傳及虛假宣傳行為,並就上述宣傳行為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150萬元;
2、三被告停止在劉瓊飲品店使用與原告相同或近似裝潢的行為;
3、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對授權劉瓊飲品店侵權行為賠償30萬元;
4、劉瓊飲品店使用與原告近似裝潢賠償原告70萬元,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5、三被告賠償原告維權合理費用28萬元;
6、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就侵權行為消除影響。
03
被告洛旗公司辯稱
(一)原告商品裝潢只限於茶飲料杯。1、原告在岳麓區法院另案中主張只銷售茶飲料,並不提供服務,故其裝潢只是茶飲料杯。2、原告在本案中主張的飲品製作、飲品命名、宣傳文案、特色促銷等諸元素並未附著在商品或商品包裝上,不構成其茶飲料的商品裝潢。3、原告的茶飲料杯裝潢多變,不具有穩定性,不能構成有一定影響的裝潢。3、被告飲料杯與原告飲料杯裝潢差別較大,不構成相同或近似。
(二)退一步講,原告訴請所主張的各元素,包括紙杯、各門店裝飾等,均風格不一,缺少相同元素,缺少共性。
(三)即使被告元素與原告相似,其
和
標識係作為商品商標的擴展性使用,不應當被納入本案裝潢保護範圍。
(四)被告使用的“”字體並非原告所稱的其自創的“茶葉體”而係“靜月體”,被告取得“靜月體”字體權利人的授權。
(五)被告不構成虛假宣傳,各大招商網加盟信息非被告發布,與被告無關,且被告在官網聲明了有虛假網站發布虛假加盟信息。
(六)原告各項訴訟請求的索賠無事實或法律依據。
04
被告凱郡昇品公司辯稱
1、被告同意洛旗公司意見;
2、雖然凱郡昇品公司與洛旗公司係關聯公司,但未參與任何門店的實際經營,也從未許可授權或指導任何一家合作商開設店鋪;
3、凱郡昇品公司僅負責洛旗公司及自己官網的設計和日常運營,二者網站上的廣告發佈內容均由凱郡昇品公司所提供;
4、凱郡昇品公司與劉瓊飲品店未簽訂任何合同或協議,其行為與被告無關。
05
被告劉瓊飲品店辯稱
1、同意兩被告公司的意見;
2、劉瓊飲品店是在洛旗公司的指導、安排下營業,且和洛旗公司簽訂了加盟合同,責任應當由洛旗公司承擔。
3、劉瓊飲品店店小,收入微薄,原告主張賠償過高。
06
法院查明原告裝潢使用情況
和
既是商標又是美術作品,“中茶西做”是美術作品,原告系上述商標和美術作品的權利人或者被許可人。2013年12月28日,呂良創辦第一家“茶顏悅色”門店開業銷售茶飲料,
和
開始使用在茶飲料包裝、店鋪門頭、店內裝潢上。
現原告門店裝飾裝修有“新中式鮮茶、越中國更時尚”構成其門頭店招;店內標語有“我不源自英倫,我也不做美國派,我更不來自日本。我鍾情中國茶四千八百年的歷史。喝東西、不盲從、敢不同。我是性感可人的新中式鮮茶、我是天生不一樣的現代茶館,我姓茶顏名悅色”和“中茶西做”,海報宣傳有“爆款定名聲、週三半價、雨天半價”等內容,飲品單有“浣紗綠、紅顏、荳蔻、茗茶”四單元名稱以及集點卡等。具體飲品名稱有:“幽蘭拿鐵、纖纖馬卡龍、聲聲烏龍、蔓越闌珊”等。
07
法院查明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廣告宣傳情況
洛旗公司官網(仕女圖都懶得改哦)
洛旗公司和凱郡昇品公司官網使用了“茶顏觀色”及仕女圖“
”“
”,“新中式鮮茶、越中國越時尚”、“茶顏悅色”中茶西做圖片、“茶顏悅色”門店照片及“幽蘭拿鐵、聲聲烏龍”等產品名稱、飲品單對外進行“茶顏觀色”的品牌宣傳和加盟許可推廣。
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分別使用了“茶顏觀色”及仕女圖、“新中式鮮茶、越中國更時尚”等。
08
法院查明劉瓊飲品店與原告裝潢相同或近似情況
09
法院查明洛旗公司員工推廣加盟招商
10
法院查明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虛假宣傳情況
洛旗公司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發布“茶顏觀色商標2004年由BOSS註冊,2008年取得茶顏觀色商標權”內容。
原告門店圖片
洛旗公司宣傳圖片
洛旗公司宣傳照片無論是從構圖、場景、環境等各方面均一致,僅僅店招上仕女圖進行了改變以及將“茶顏悅色”變更為“茶顏觀色”,是通過照片修改技術進行為己所用虛假宣傳。
其他加盟網站如85餐飲創業網和5198餐飲加盟網載明了茶顏觀色的加盟信息,但並未有證據證明係兩被告公司委託網站發布。
11
法院審理認為
1、經營者營業場所的裝飾,營業用具的式樣、營業人員的服飾等構成的具有獨特風格的整體營業形象,屬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定的裝潢。所以,原告的商品裝潢不應只局限於飲料杯,而是門店店招、室內標語海報、飲品清單、集點卡等元素共同構成的組合體,系獨特的整體營業形象。
2、原告“茶顏悅色”茶飲料經過網絡推廣,系網紅飲料、長沙名片,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門店店招、室內標語、室內海報等元素共同構成的組合體經過持續宣傳和使用,與原告茶飲產生了緊密的聯繫,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為有一定影響的裝潢。
3、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廣告宣傳中的店招、室內標語海報、飲品菜單、集點卡等元素與原告裝潢相同或近似,構成不正當競爭。
4、洛旗公司在官網、微信公眾號、小紅書發布“茶顏觀色商標2004年由BOSS註冊,2008年取得茶顏觀色商標權”類似內容,與商標最早由案外人柴澤軍在2008年3月14日申請註冊實際情況不符,構成虛假宣傳。
至於原告訴稱微博賬戶“人見人愛的我是一株草”及其他網站的虛假宣傳,因主體非被告,也無證據證明係被告委託發布,對此不能歸責於兩被告公司。
5、劉瓊飲品店是長沙地區奶茶店,不可能不知曉原告“茶顏悅色”茶飲及其裝潢情況。劉瓊飲品店系廣州洛旗公司的加盟商,凱郡昇品公司對此未予以授權指導,故劉瓊飲品店與洛旗公司屬於對原告相同或近似裝潢的不正當競爭。
6、茶悅公司的飲料杯圖案從原告開業至今並未有較為固定的圖案,存在時常變化的情況,不具有穩定性,不能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裝潢保護範圍。
7、洛旗公司辯稱為靜月體字,並已取得該字體著作權人授權,可以正當使用。在原告已經取得同類字體的文字商標以及將該字體用在裝潢上且具有一定影響時,被告在後使用該字體用於裝潢標識時應該予以避讓,不得讓消費者產生誤認,因此抗辯理由不成立。
12
法院判決
一、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停止在全國范圍內與茶悅公司相同或近似裝潢的廣告宣傳、加盟許可招商宣傳、虛假宣傳不正當競爭行為;
二、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共同向茶悅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150萬元;
三、洛旗公司、劉瓊飲品店共同向茶悅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20萬元;
四、洛旗公司、凱郡昇品公司在《中國知識產權報》上刊發消除影響聲明;
五、駁回茶悅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一審判決後,原被告尚未表示是否上訴。
(原標題:《“茶顏悅色”起訴“茶顏觀色” 不正當競爭侵權,法院一審判決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