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網絡服務合同糾紛騰訊被南山區法院強制執行25元
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新增一條被執行人信息,案號(2021)粵0305執6990號,執行標的25元,執行法院為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關聯案件為吳某與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相關網絡服務合同糾紛。
天眼查App顯示,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成立於1998年11月,註冊資本65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疑似實際控制人均為馬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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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查詢,案件起因是2018年7月15日,原告吳某賬號疑因世界杯期間有賭球言論,被騰訊認定違反服務協議封號2天。原告稱自己聯繫了微信好友幫其解封微信賬號但未成功,自己也通過各種方式聯繫騰訊申請解封也未成功,影響了玩遊戲和基金操作,此外在2天查封期結束後,仍未成功解封微信賬號。
原告請求法院判令騰訊解封微信賬號,同時賠償其失去微信賬號使用權和無法使用微信賬號登錄關聯賬號的損失費和精神損失費5500元、不能使用微信賬號理財通贖回基金造成的虧損278.81元、訴訟必要費用4000元、因騰訊公司逾期舉證所帶來的損失12元。
騰訊辯稱,騰訊公司已提供了便利、規範的微信賬號自助解封的流程,是原告沒有遵循正確的自助操作流程,才導致其無法恢復對賬號的使用;騰訊已經提供了理財通資金自助提取功能,是原告沒有進行自助提取操作;騰訊對涉案微信賬號的處理是根據服務協議及原告違規使用行為所作出的,故騰訊對涉案微信賬號的處理沒有任何問題,且僅僅是封號兩天,允許原告自助解封,原告沒有必要也無權請求法院判令騰訊解封。
最終南山區法院判令騰訊解封原告微信賬戶,但駁回其他請求。案件受理費25元,由被告騰訊負擔。南山區法院還表示,騰訊確需考慮增設微信自助解封的途徑,使用戶有多種自助解封途徑可以選擇,完善處理流程,提高用戶體驗。
而二審中,原告上訴被深圳中院駁回,維持原判。
但深圳中院也表示,現今互聯網的發展迅猛,騰訊確需考慮增設微信自助解封的途徑,使用戶有多種自助解封途徑可以選擇,完善處理流程,提高用戶體驗,同時,在與用戶產生糾紛時,應當耐心、詳盡地向用戶作解釋說明,不斷提高和改善服務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