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後“炒鞋大佬”詐騙百萬餘元獲刑10年半
為賺取限量球鞋的差價,在校大學生黃某接到“散戶”訂單後,向“球圈大佬”小嚴購買相應的款式球鞋,不到三個月轉賬“購鞋款”137萬。但到了約定的發貨時間,小嚴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按時發貨。在簽訂了合同後,小嚴發了幾份包裹,卻被投訴全都是假貨。黃某這才意識被騙,隨即報警。
“男孩一面鞋牆,堪比一套房。”近年來,鞋圈文化盛行,“炒鞋”甚至被戲稱為新的“投資風口”,投機行為的背後,不僅隱藏了市場泡沫風險,更有不法分子借“炒鞋”為由進行詐騙。近日,江蘇省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對一95後炒鞋被告人小嚴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小嚴不服提起上訴,江蘇省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手網站相識虛構“鞋圈大佬”形象
被害人黃某稱:“我與小嚴是2019年4月通過某二手網站相識,相熟後互相添加了微信。閒聊中,他透露自己在鞋圈資源很多,美國、韓國等地都有他的專業買手,在成都有一家實體店,還有一輛蘭博基尼的豪車。我就覺得這個人在鞋圈很有能量,也向他諮詢了很多投資球鞋的方向。”
在小嚴給了被害人黃某投資建議後,當時還是在校大學生的黃某對於小嚴“球圈大佬”的形象更是深信不疑。於是,2019年5月,黃某主動向小嚴詢問部分限量球鞋的價格,發現小嚴處貨單球鞋單價比市場便宜了上千元。覺得當“中間商”有差價可圖,黃某立馬網上發布了售賣限量球鞋的廣告。
很快,黃某便接到了很多“散戶”的球鞋訂單。收到“散戶”的貨款後,他便向小嚴購買相應的款式球鞋,不到三個月已向小嚴轉賬“購鞋款”137萬餘元。但是到了約定的發貨時間,小嚴卻以各種理由拒不按時發貨,黃某的心裡慌了。
2019年6月底,黃某至小嚴的山東老家想要找到小嚴本人問清楚,但是小嚴卻避而不及。10天后,黃某終於在其老家的火車站找到小嚴本人,兩人在火車站補充簽訂了書面購鞋合同,黃某再次支付了部分尾款,小嚴方向黃某在武漢的客戶小陳發了包裹。可是讓小黃沒想到的是,客戶小陳在收貨後卻告訴小黃,所謂的限量版球鞋竟是假貨。此時,黃某才意識到自己遇到了騙子,向蘇州警方報警。
“期鞋”交易讓炒鞋黨鑽了空子
什麼時候察覺到對方是騙子?黃某坦誠稱:“我一共向小嚴買了450雙左右的期貨球鞋,只有6雙武漢的球鞋發貨了,而且還說假貨。他不發貨的理由也是千奇百怪,還躲著見我。我也問了圈子裡的人,根本沒這號人,不像他自己吹噓的那樣。”
“三個月中,小嚴幾乎沒有任何發貨,那你為何還要繼續向小嚴訂貨?”警方這樣問黃某。
黃某則說:“這是因為鞋圈有自己的規矩和潛規則的,我買賣的鞋子都叫做期貨,也就是對於還沒有官方發售的鞋子,鞋子發售之後還需要經過物流、海關等,所以我們約定了在官方發售後28天內發貨。小嚴就是打了這個期貨的時間差,讓我一直對他保持信任,在7月初才反應出自己被騙了100多萬。”
購鞋款揮霍一空用於“報復性消費”
在訊問中,小嚴稱,自己並未詐騙黃某,他已經將購鞋款都轉賬給了其上游的渠道商,甚至向警方說出了數個“鞋圈”知名炒鞋商及具體轉賬金額,同時向警方表示,自己有在北京與成都均有實體店股份,可以退還被害人黃某一半的“購鞋款”,還虛構其受唐某指使“拖貨”欺騙黃某,並約定與黃某四六開分賬。
公安機關至北京調查後,發現小嚴自稱有股份的店鋪員工根本不認識小嚴,在進一步核實後,才發現小嚴根本不具有任何實體店股份,也沒有向所謂的上游炒鞋商支付“炒鞋款”。
此時的小嚴方向警方道出了實情,其稱:“我編造實體店的股份是想營造出我能夠還上黃某錢的假象,這些鞋子的錢我也沒有轉給上家,只是向他們詢問了一下。至於唐某也是我編出來的,我轉給他1.3萬元,是因為他自稱能夠清除微信、支付寶記錄,不被警方調查。”
問及百萬餘元的錢款去向時,小嚴稱騙了黃某後,只能通過“報復性消費”填補內心的恐慌。花10萬元買了輛二手寶馬車,花了1萬元網購了寵物狗,花了七八萬元購買鞋子、衣服,花了六七萬招待朋友……“2019年6月的消費堪稱災難式,花錢特別厲害,就像中了一百萬獎券一樣。”小嚴回憶說。
調查背景“鞋圈大佬”竟是在校大學生
在調查中,小嚴的真實身份漸漸浮出水面。1999年出生的小嚴是某高等專科學校的大四學生,案發時其正在某醫院實習,實習工資僅有1400元每月,根本無力承擔起其高額消費。據小嚴自述,其13歲開始接觸“鞋圈”,16歲時成為了某知名貼吧的吧主,認識了很多和他一樣喜歡玩鞋的人,漸漸進入了“鞋圈”。
談到這裡,小嚴的父親眼眶濕潤地說:“我是個普通的工人,月薪也就兩千六七,他媽媽身體一直不好,偶爾出去做個零工。我們住的房子都是政府的公租房,家裡是沒什麼收入的。說實話,我對孩子關心不夠,只是聽說他之前有過自殺的傾向,是他媽媽帶去醫院看病的,具體情況我也沒多問。”
法院:從無交付能力及意願,應認定為詐騙罪
庭審中,小嚴自願認罪認罰,小嚴的辯護人提出應當定性為合同詐騙罪,被告人不是在交往之初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故意,其非法佔有的目的是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被告人與被害人有明確的合同約定。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首先,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應當體現市場經濟活動,具有市場交易的特點,而本案中,在案證據不能證明被告人小嚴從事球鞋買賣的相關市場經濟活動。其次,在案證據可以證實,被告人小嚴並無向被害人交付球鞋的能力,其也並未為履行合同做任何的準備,並且,其先後詐騙被害人數十筆,無一筆真實交易。最後,根據被告人小嚴的供述,其詐騙被害人的部分錢款被其“報復性消費”所揮霍,故其並無交付球鞋的意願。
被告人小嚴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民私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鑑於被告人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判決被告人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一千元。
法官說法
近年來,炒鞋“一夜暴富”的神話在年輕群體中不停傳播,炒鞋亂象屢禁不止,甚至引得央行發布金融簡報提示相關風險。事實上,不論是鞋圈“大佬”還是新手,炒鞋“翻車”的現象並不鮮見,甚至走向違法犯罪。在涉“炒鞋”類的刑事案件中,加害人與受害人都呈現低齡化傾向,且存在“擊鼓傳花”式的交易鏈條。正如本案中,被告人小嚴與被害人黃某均為在校大學生,被害人黃某因“期鞋”交易等原因輕信於小嚴,並將其下游客戶的貨款轉交給小嚴,以期獲得差價。
隨著投機鞋市場的泡沫越來越大,“炒鞋”市場絕非遍地黃金,炒鞋中的飢餓營銷、虛假交易、制假售假、詐騙等套路層出不清。相對而言,年輕人的經濟實力與風險承受能力都較弱,對於此類“炒物”類的資本遊戲更應當敬而遠之,不能抱著短期致富的心態盲目跟風進入市場。對此,基層法官建議:第一,價格管理、金融等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於此類投機市場的監管;第二,銷售平台、品牌商應當避免飢餓營銷,合理限定銷售價格,促進市場健康發展;第三,在中學、大學教育中增加基礎財富管理教育,引導形成健康、積極的財富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