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申請教育娛樂類小電視相關商標被部分駁回,二審維持原判
天眼查App顯示,近日,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與國家知識產權局二審行政判決書公佈,上訴人(原審原告)為上海幻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為國家知識產權局。案號為(2021)京行終145號,審理法院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查明,訴爭商標為申請號34420606的小電視相關商標,申請人為幻電公司,指定使用服務為第41類,類似群4101-4105、4107,初步審定部分為玩具出租、為藝術家提供模特服務,駁回部分(簡稱複審服務)為培訓、廣播和電視節目製作等。國家知識產權局以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與引證商標(註冊號11377288的另一小電視相關商標)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服務上的近似商標為由,決定駁回訴爭商標在復審服務上的註冊申請等。
上訴人幻電公司不服被訴決定,於法定期限內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補充提交了知名媒體有關幻電公司的新聞報導,訴爭商標在幻電公司網站和嗶哩嗶哩網站視頻界面的使用證據等多條證據。
法院認為,幻電公司的相關上訴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本案裁判結果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