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aceX讓步:同意接受DISH提出的部分Starlink運營條件
太空探索技術公司(SpaceX)的衛星政策總監David Goldman表示,已經同意接受DISH公司對Starlink提出的運營條件。DISH公司此前向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發函,要求FCC修改SpaceX公司的許可授權以執行運營參數,而現在Goldman做出了讓步。
在最新提交給FCC 的文件中,Goldman 已經接受了DISH 的要求,並對Starlink 競爭對手對對該服務待定的第三次修改申請的擔憂進行了綜合回應。DISH 提出的Starlink 牌照修改要求被接受–修改中的衛星將不會按照亞馬遜的要求運行在580 公里以上。
DISH 公司要求修改SpaceX 公司Starlink 牌照的事件始於該公司向FCC 提交的第3 部分分析報告。這份分析報告使用了SpaceX 提交給DISH 的數據來證明,如果Starlink 衛星的某個參數被違反,該公司的用戶終端將面臨互聯網服務的重大干擾。
所謂的參數Nco是關於衛星與用戶終端通信的頻率波束。在DISH分析之前,SpaceX曾與FCC共享數據,顯示其打算在類似地區每顆衛星每個頻率只使用一個波束,但DISH在分析之後,對SpaceX的這一意圖提出質疑。
因此,該公司要求修改SpaceX的Starlink許可證,明確限制該公司使用一個以上的波束。對此,Goldman先生已經同意修改,更新後的許可證的相關部分現在的內容如下。
授權在12.2-12.7GHz(空間對地)頻段的運營,最高可達到47 CFR §25.208(o)和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第21條中的功率通量密度限制,最高可達到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第22條的等效功率通量密度要求,以及國際電聯無線電條例第76號決議(Rev.WRC-15),但條件是SpaceX不得在同一頻率的同一或重疊區域內同時使用來自其任何衛星的一個以上的衛星波束。
除了同意這一讓步之外,SpaceX 高管還要求FCC 拒絕DISH 提供的進一步要求。他還駁回了DISH 此前提出要求Starlink 必需遵守未來FCC 關於確定等效功率通量密度(EPFD)限制的調查結果,認為Starlink將被默認為必須遵守這些限制。
此外,Goldman還表示,委員會並不要求EPFD數據在系統部署前由外部機構進行驗證,從而使DISH的第三方分析失去了意義。他還拒絕了SpaceX停止Starlink運營的要求,如果有任何未決的FCC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