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與經理失職造成損失1000多萬元被IBM中國開除法院認定合法
福利待遇好,工作又體面,外企是不少職場人士眼中的香餑餑。但近日公開的一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全球知名企業IBM中國北京分公司的兩名員工,一個是銷售總監,月薪20萬,另一個是銷售經理,月薪12萬,都因為未盡責,給經銷商批了低價,給公司造成損失而被開除。
在一審判決中,法院支持了IBM一方,即認定其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IBM:造成損失1000多萬元
根據4月8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的一審民事判決書,張某,1968年2月出生,於1993年入職IBM,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張某職務為IBM大中華區系統與科技事業部小型機銷售總監。工資標準為206383.19元/月。
邢某某,1963年5月出生,於2009年入職IBM,並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邢某某自2015年11月1日起擔任IBM系統與科技事業部小型機北中國區銷售經理。工資標準為121842.56元/月。
張某、邢某某在經銷商榮X科技公司投標的鞍山市人力資源部社會保障信息化建設硬件設備採購項目(以下簡稱鞍山社保項目)中負責小型機銷售業務。
鞍山社保項目系公開招投標項目,榮X科技公司以人民幣2698.02萬元(合344萬美元)的價格中標,榮X科技公司以該項目是非公開招標項目存在市場競爭為由,向張某及邢某某申請IBM以115萬美元的價格出售小型機給榮X科技公司,張某、邢某某均予以批准。
IBM稱,張某、邢某某明知鞍山社保項目是公開招投標,亦應當知曉榮X科技公司的中標價格,仍然批准了榮X科技公司的申請,屬於嚴重失職,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故與張某、邢某某解除勞動合同。
張某向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工資259481.06元。
仲裁委裁決:1、IBM支付張某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的工資18977.76元;2、駁回張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邢某某向朝陽仲裁委申請仲裁,請求:1、繼續履行勞動合同;2、支付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0月30日工資259481.06元。
仲裁委裁決:1、IBM支付邢某某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期間的工資11203.92元;2、駁回邢某某的其他仲裁請求。
張某、邢某某不服該裁決,訴至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並按照工資標準支付自2017年9月26日起至勞動關係實際恢復之日止的工資。
關於勞動合同的解除,IBM主張其公司二級經銷商榮X科技公司投標的鞍山社保項目是公開招標項目,該項目榮X科技公司最終中標價為2698.02萬元,但榮X科技公司隱瞞了中標價格而申請特價訂單,張某作為小型機銷售總監一直跟進該項目,其明知鞍山社保項目系公開招標項目,但未盡到審查義務、違反操作流程,對公開招標項目按照非公開招標進行審批,導致公司以低價出售小型機,造成經濟損失一千多萬人民幣,其行為嚴重損害了公司利益,違反了《員工手冊》中“勞動紀律和處罰”的相關規定,故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及《員工手冊》的相關規定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
張某、邢某某則均稱其事先並不知道鞍山社保項目為公開招投標項目,且公司沒有規定公開招標就不可以有特價訂單,無論是否公開招標都可以有特價訂單。
法院判決:合法解除勞動合同
朝陽區法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
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中,IBM以張某、刑某某嚴重違反公司商業操作流程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就此提交了公開招標公告、電子郵件、《員工手冊》等予以佐證。張某、刑某某對電子郵件及《員工手冊》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張某、刑某某雖主張IBM提交的郵件翻譯件存在翻譯不准確的情形,但未對此提交相應證據,故法院對其主張不予採信。
張某作為小型機部門銷售總監,屬於部門高級管理人員,因此其身份及職責不同於一般員工,履行更審慎的審查義務以避免給公司造成損失係其職責所在。根據往來郵件顯示,張某對鞍山社保項目屬於公開招標項目有明確的認知,且公開招標項目的信息均已在公開渠道公佈,張某稱其不知道鞍山社保項目系公開招投標項目,顯然不符合常理。
張某、刑某某作為價格審批上的重要一環,在已經公佈招標中標結果後,未察覺經銷商向其發送的“非公開招標”特價申請,其未盡到審查義務,對公開招標項目按照非公開招標進行審批,在審批流程中缺少公開招標的必要文件(招標公告、中標函等)的情況下仍然對經銷商的特別折扣申請予以批准,使得公司在未獲得完整信息的情況下,特價出售相關產品,顯然未盡到其應負之審查義務,亦違背了其身為部門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履行的忠實勤勉責任。
銷售部門系公司獲得商業利益的重要職能部門,張某作為小型機部門銷售總監,刑某某系銷售經理,其上述行為,顯然有違公司經營目標,故IBM據此與張某、、刑某某解除勞動合同,有事實及法律依據,系合法解除。張某、、刑某某要求IBM與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缺乏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IBM向張某支付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工資18977.76元;向邢某某支付2017年9月27日至2017年9月28日工資11203.92元;駁回了兩人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