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島核廢水排放,爭議的不只是科學
日本內閣做出兩年後開始排放福島核事故處理廢水的決定後,相關影響在持續擴大。4月15日晚,中國外交部部長助理吳江浩召開日本駐華大使垂秀夫,就日本政府的決定提出嚴正交涉。
吳江浩提出三點要求:
1、收回核廢水排放入海的決定;
2、在國際機構框架下,成立包括中國專家在內的聯合技術工作組,確保核廢水處置問題嚴格接受國際評估、核查和監督;
3、在同利益攸關方和國際機構協商一致之前,不得擅自啟動核廢水排海。
此前,中國外交部已連續發表強硬反對意見,日本的另一大鄰國韓國除表示反對,還宣布考慮通過國際海洋法庭提起訴訟。另一方面,大洋彼岸的美國政府則表達了支持立場,和平利用核技術的權威國際組織——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也在4月13日發表聲明支持日本政府的處理方案。
中國民間對日本核廢水問題的討論也持續不衰。當前的爭議已經遠遠超出事件的科學性,成為蘊含著多重複雜因素的國際事件。
日本政府公佈的處理方案符合安全標準,但爭議的不僅是方案本身是否合規,更多質疑指向日本政府的數據是否可信,方案是否真能完成實施?福島核事故的陰影,以及事故之後日本方面的不當處理,讓日本政府缺乏足夠公信力,也讓在福島核事故善後事宜中引入國際合作機制顯得必要。
01
核污水問題何來
當前日本福島要處理的廢水,與10年前的福島核事故的後續有關。2011年3月11日,日本大地震導致的海嘯使得福島第一核電站4台機組冷卻系統斷電失效,反應堆在停止反應後衰變餘熱無法排出,最終在其後幾天導致1、2、3號機組出現堆芯融化,高溫下安全殼內產生大量水蒸氣和氫氣,壓力升高,引發了後續3台機組的氫氣爆炸,導致廠房損毀。
這次事故後,熔毀的核燃料至今尚未完全取出並持續釋放餘熱,其中3號機組的燃料取出工作計劃在2020財年結束,整個核燃料取出工作計劃在2031年全部完成。而在此期間,日本持續為堆芯和乏燃料池注入冷卻水,維持堆芯在低溫狀態,這些冷卻水因此具備放射性,此外,降水和流經廠區的地下水也受到影響。這些受影響的水構成了當前核污水處理問題的來源。
為了防止對地下水的污染影響,日本在福島核電站周圍建設了地下汲水井,並在反應堆周圍建設凍土屏障。而對於不斷新產生的污染水的處理問題,日方當前的方案是經過處理,去除絕大部分放射性核素,然後將剩下難以去除的含有放射性氚元素的污水在達到放射性安全標准後排放到海水里。
具體來說,從收集到計劃排放,這些核污水的處理流程主要包括三步:
第一步,將受輻射影響的雨水、地下水、海水淡化的冷卻水收集起來,去除其中的銫、鍶元素,然後進行除鹽處理,儲存在儲水罐中;
第二步,利用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Advanced Liquid Processing System)去除水中除氚之外的其他主要的放射性元素,這部分放射性元素變成固態放射性廢物單獨儲存;
第三步,處理含氚的核廢水,氚元素難以從水中去除,目前儲存在儲水罐中。此外,碳-14也無法通過這套流程去除,但它的濃度要遠低於安全標準。未來計劃充分稀釋後排入海洋。
核廢水處理流程。來源:東京電力公司
東京電力公司的數據是,經過前兩步處理後,除氚之外的主要放射性元素的濃度達到了安全標準。從處理前的超標2000多倍減少至標準的0.2至0.35倍。目前,處理剩下的氚是當務之急。
核廢水二次處理之後主要核素放射性濃度變化,從超標2400倍減少為0.35倍,但氚的濃度依然超標
來源:東京電力公司
日本在2012年完成了多核素去除裝置ALPS的開發,在2013年投入使用。目前所有處理過的污水全部儲存在核電廠址的儲水罐中,這些儲水罐的容量即將耗盡。這是日本此次提出向海水排放的重要原因。
東京電力公司披露的數據是,2020年11月,總容量137萬立方米的儲水罐建設已經完成,一共有1061個儲罐在現場。截至2021年3月18日,儲存了約125萬立方米的廢水/處理水,其中絕大部分是進行多核素去除處理的儲罐,共有1020個儲罐,總容量123萬立方米;進行銫、鍶去除的儲罐有27個,大約2萬立方米。此外,還有十餘個儲罐進行反滲透和濃縮海水處理。
通過前述吸汲水井、屏蔽牆的建設以及其他修復措施,受污染影響地下水、自然降雨水量逐步降低。根據日本向IAEA在今年3月提交的最新報告,事故現場每天新增的受污染水量從2014年的平均每天新增540立方米降低到2020年平均每天新增140立方米。但即便如此,預計到2022年夏季,儲罐容量也即將耗盡。因此,如何應對不斷增加的核污水,成為日本政府越來越迫切的問題。而他們最終的決定是將處理過後的廢水經過稀釋後排入大海。
02
排放方案達標嗎
根據東京電力的估算,當前儲水罐中經過處理的水中,大約29%(32萬立方米)的廢水已經滿足法律規定的放射性排放標準。其餘廢水還不滿足監管標準,需要繼續處理,其中大約5%的廢水依然超標100倍以上。
福島核廢水比例構成。來源:東京電力公司
具體而言,根據日本經濟產業省在4月13日發布的相關政策文件,排放含氚廢水的放射性指標是低於1500Bq/L,這一標準是監管標準的十分之一,世界衛生組織標準對飲用水標準的七分之一。而當前儲水罐中實際的濃度約為15萬Bq/L至250萬Bq/L不等。因此,為了達到安全標準,當前經過多核素去除去設備處理的廢水還需要通過稀釋100倍至1700倍,平均需要稀釋500倍,這一過程中其他核素也會被稀釋。
此外,經濟產業省還在文件中表示,未來排放含氚廢水的總量標準低於事故前福島核電站每年的排放總量,即22TBq(2.2*1013Bq),這一總量和日本國內外常規核電站的排放水平相當。
需要指出的是,常規核電站運行時也會產生各種放射性核素的排放,主要包括放射性廢氣、放射性廢液、放射性固體廢物三類。
根據國家核安全局的相關介紹,核電站運行中的放射性中低放廢液主要包括一迴路冷卻劑排水及洩漏水、地板沖洗水、工藝疏排水、去污液和化學實驗室排水。根據放射性廢液的不同來源,選擇使用蒸發、過濾或離子交換等處理方法將廢液分離成淨化液和濃縮液,從而達到廢水淨化的目的。
根據中國《核動力廠環境輻射防護規定》(GB6249)中有關液態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的規定,30萬千瓦輕水堆中氚、碳-14、其餘核素的控制值為75TBq/年、0.15 TBq/年、0.05TBq/年。核電廠放射性液態流出物向環境排放應採用槽式排放。同時,對於濱海廠址,系統排放口處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總排放濃度上限值為1000貝克/升。
核電站實際運行的排放量一般要顯著低於規定的上限。可供參考的數據是,2020年,兩台百萬千瓦核電機組的大亞灣核電站,全年氚排放量許可限值為225TBq,實際為49.64TBq。
大亞灣核電站累計放射性液體排放量(全站許可限值為225TBq) 來源:香港核電投資公司
此外,對日方處理計劃的另一指責是,計劃排放的核廢水不僅含有氚元素,放射性銫元素也未去除乾淨,還有殘留。對此,東電的數據是,經過二次處理後,兩種主要銫同位素(Cs-134、Cs-137)的濃度指標分別可以達到低於0.076Bq/L和0.185Bq/L,與之相比,日方對反應堆排放的監管上限是60Bq/L,世界衛生組織對飲用水的標准上限是10Bq/L。
含有放射性銫元素的排放同樣是常規核電站正常運行時會產生的排放。另一個可以參考的數據是,根據國家核安全局2019年年報,2019年中國近海海域Cs-137濃度處在0.3Bq/L至2.4Bq/L不等,海水中人工放射性核素活度濃度遠低於《海水水質標準》(GB3097-1997)規定的限制。
中國近海水域鍶-90和銫-137濃度活度分佈示意圖。來源:《核安全局年報2019》
因此,若對比排放標準,日方的方案中,福島核廢水經過稀釋之後,其排放標準符合常規核電站運行的排放標準。
二者的區別在於,常規核電站的含放射性元素廢液來自核電站正常運行中的一迴路冷卻劑排水、洩漏水以及其他工藝廢水,並且有多種不同的方法進行淨化處理後排放。而福島核事故的廢水是海水、地下水、雨水等受損壞堆芯污染後,再經過二次處理去除除氚以外的其他核素,然後稀釋將氚的放射性濃度降低,希望在指標上達到了常規核電站排放的標準之後去排放。
03
不信任難以消除,亟需國際合作
儘管日本提出了看上去符合安全標準的排放處理方案,但由於在福島事故後日方曾有多次不當處理及隱瞞事實的歷史,讓國際社會,尤其是主要鄰國中、韓政府以及環保組織對日方的計劃充滿不信任,對這一計劃提出激烈批評。此外,出於對消費信心的巨大擔憂,日本國內外漁業也都反對這一計劃。
美國則第一時間表達了支持,在相關聲明中表示日本決策透明,“似乎(appears to)採取了全球認可的核安全標準來處理。”
美國食品藥品管理局(FDA)在福島核事故之後針對日本食品發出了進口警示(FDA Import Alert 99-33),這一政策要求對日本福島等十餘個縣區進口的相關產品無需查驗即可扣留,該警示在3月4日曾更新,因而也一度引發了美國一邊表態支持日本核廢水排放,一邊提前發布進口禁令的爭議。事實上,美方對日本產品的進口禁令長期存在,該警示文件在2011年福島核事故之後即已發布,十餘年來不斷更新。最近一次更新是在今年3月4日,移除了日本岩手縣一個產品的銷售限制。目前仍有包括福島在內的日本十四個縣的大量產品處在禁令之中。
國際原子能機構總幹事格羅西(Rafael Mariano Grossi)4月13日下午表示:歡迎日方對決定如何處置淨化水(treated water)的聲明,並表示國際原子能機構已準備好為監管、評估電站安全、透明的實施處理過程進行技術支持。
在對日本能否科學處理核廢水極不信任的背景下,國際合作顯得尤為必要。在2020年,日本提出向海水排放核廢水的想法後,歐盟核廢物處置研發項目技術主管、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客座研究員崔大慶曾在2020年底撰文提出應對建議,該文觀點也得到多位《財經》記者接觸的國內核電業界專家認可。
崔大慶在文中表示:
第一,從科學認知上正視日本方面採取海洋排放的方式處理福島核電站廢水的事實。國際輻射防護委員會推薦的輻射防護的三個重要原則為正當化、最優化和劑量限值,即“可合理做到的盡可能低水平”的原則。通過適當渠道表達對廢水海洋排放事件的關切,要求日方就外排水的核素濃度,排放時間和排放總量及時向周邊有關國家和國際社會通報相關信息,在預評估核廢水排放入海帶來的影響符合國際認可標準的情況下實施排放,並進行實時監測。
第二,通過中國在國際原子能機構和國際衛生組織(WHO)的工作機構與人員提出對日本福島核廢水排放進行監督,並採取第三方監測、檢測,數據對外公開。
第三,盡可能避免過度渲染。有的官方媒體轉述某些環保組織關於“福島含放射性廢水排放可能影響人類的DNA ”等缺乏科學依據的觀點,可能引起公眾不必要的恐慌,對中國核電業的健康發展也可能造成負面影響。
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在4月15日的發布會中也提出了國際合作的要求,他表示,“請他們(日本)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建議,同包括中韓在內的有關國家合作成立技術工作組開展評估。”
作者為《財經》記者 韓舒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