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財務造假中的中介機構:3家審計機構、2家券商是否將擔責?
對樂視網及其實控人賈躍亭財務造假的處罰結果出爐。樂視網12日晚間公告稱,收到北京證監局送達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公司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違法行為,北京證監局將對樂視網處以2.406億元罰款,對樂視網實控人賈躍亭處以罰款2.412億元。
據公告,證監會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認定了樂視網五大違法事實,涉及: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連續十年財務造假、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等。
處罰落地,市場仍在熱議:樂視網IPO是否構成欺詐發行?兩億罰款壓頂,賈躍亭是否能夠償還?其是否將承擔刑事責任?
與此同時,樂視網財務造假漩渦中的一眾中介機構,是否會承擔連帶處罰?第一財經記者梳理髮現,樂視網在創業板上市的十年間,五次更換年報審計機構,利安達、華普天健、信永中和等均在列。而中德、中泰證券,金杜律師事務所,華普天健、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則是樂視網2016年再融資的中介機構。
有證券從業律師對記者表示,如果樂視網IPO或再融資欺詐行為被蓋棺定論,中介機構在工作履職上存在失職之處。但具體的責任和處罰認定,尚需經過一定的核查流程。
五大違法事實:IPO財務造假、再融資欺詐發行
據公告,經北京證監局查明,樂視網、賈躍亭等存在五大違法事實:
一是,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二是樂視網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三是樂視網未披露為樂視控股等公司提供擔保事項;四是樂視網未如實披露賈某芳、賈躍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諾的情況;五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
值得關注的是,目前,證監會認定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認定IPO財務造假,但並未認定IPO構成欺詐發行。
針對上述違法事實,證監會對樂視網和實控人賈躍亭開出罰單,主要涉及兩方面處罰:
一是對樂視網2007年至2016年連續十年財務造假,致使2010年報送和披露的IPO申報材料、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的行為,未依法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的行為以及對賈躍亭、賈某芳履行承諾的披露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的行為,對樂視網處以60萬元罰款,對賈躍亭處以90萬元罰款。
二是對2016年樂視網非公開發行欺詐發行行為,對樂視網處以募集資金百分之五即2.4億元罰款;對賈躍亭處以2.403億元罰款。
上市十年,五易審計機構
樂視網IPO財務造假、再融資欺詐發行,作為資本市場“看門人”的中介機構是否將承擔連帶責任?
聚焦樂視網違法事實,其一是樂視網2016年非公開發行股票行為構成欺詐發行。而此次監管對樂視網及賈躍亭開出的累計逾5億罰款的大額罰單,也正是針對這一再融資欺詐行為。
記者梳理髮現,2016年,樂視網發布《非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告書》,公司此次定增募資總額48億元,發行對象為財通基金、“牛散”章建平、嘉實基金、中郵創業基金。
此次定增的主承銷商為中德證券和中泰證券,發行人律師來自北京市金杜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為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
樂視的另一違法事實是:樂視網於2007年至2016年財務造假,其報送、披露的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以下簡稱IPO)相關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報存在虛假記載。
在上述年份內,哪些中介機構為樂視提供了保薦、審計服務?
回顧樂視網的IPO上市和年報審計過程,記者關注到,平安證券、北京信利律師事務所、利安達、華普天健、信永中和等多家機構牽涉其中。
樂視網成立於2004年底,2010年8月在深交所創業板上市。據公司當時披露的招股說明書,保薦人(主承銷商)為平安證券,發行人律師來自北京市信利律師事務所,審計機構為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
其中,利安達會計師事務所還對樂視網2007年至2009年三年的財務報表出具了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上市僅3個月後,樂視即與利安達“分手”。2010年11月,公司稱,改聘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審計機構。此後,直至2014年,華普天健為樂視出具了5年的財務報表標準無保留意見報告。
2016年,公司再次更換年報審計機構。
樂視網在2015年年報中表示,原審計機構華普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因其審計團隊已經連續為公司提供審計服務超過五年,同時伴隨公司業務的快速擴張,商業模式的不斷升級,海外業務的不斷拓展,華普天健在時間和人員安排等方面已不能充分滿足公司的需要,為更好的適應公司未來業務發展需要,公司決定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經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認真調查,提議聘請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作為公司2015年年度審計機構。
再之後,樂視聘請了立信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審計機構,聘請大華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公司2019年度審計機構。
對中介機構責任的認定尚需流程
“審計機構輪換一般是五年一次,樂視(更換)的頻率比較高了。”曾供職於某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前審計人員奕可(化名)對記者表示。
對樂視網財務造假處罰啟幕,公司涉IPO財務造假、再融資欺詐發行等多項違法事實,中介機構是否將承擔連帶責任?
奕可認為,如果審計機構在樂視年報虛假記載等違法行為中存在連帶責任,需要在被調查過程中提供審計底稿等。
“因為審計機構需要證明自己勤勉盡責,我已經窮盡所有審計程序和手段,沒能發現這個事情(造假)。”她表示。
華南某大型律師證券律師對記者表示,如果樂視網IPO或再融資欺詐被認定,中介機構在工作履職上存在失職之處。但具體的責任和處罰認定,尚需流程。
“如果(造假)蓋棺定論了,中介會有責任,但責任怎麼去界定?我覺得還是需要一定的時間的。要結合當時的招股書、法律意見書和審計報告,看是否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還有一些誤導性的陳述,這個認定起來估計時間會比較長。以及處罰到什麼程度,這個還不是很清楚。”他表示。
與此同時,由於樂視網的違法事實發生在2016年及以前,新證券法尚未出台,有律師認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新證券法不能適用於生效以前發生的行為和事件,處罰只能適用原證券法。
北京問天律師事務所律師張遠忠告訴記者,IPO財務造假、年報虛假陳述,中介機構也是連帶責任的承擔者,同時公司和中介機構還可能面臨投資者的民事索賠。
“關鍵看證監會在調查中掌握的證據,和中介機構的抗辯依據,發行人和中介機構責任主次有分,每個主體依據的事實和證據也不同。”他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