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帶貨因虛假宣傳遭受損害消費者可要求民事賠償
為營造法治化營商環境,助力廣州市打造直播電商之都,廣州市司法局、廣州市商務局等聯合指導廣州市律師協會、廣州市直播電子商務行業協會編制了全國首個《網絡電商直播常見法律糾紛處理指引》(下稱《指引》),填補了國內電商直播領域法律糾紛處理指引的空白。
首個電商直播法律糾紛處理指引
據介紹,電商直播行業近來發展迅猛,成為新的經濟增長點,同時也逐漸暴露出行業失序失範等問題,比如直播帶貨中的誇大乃至虛假宣傳、侵犯知識產權等直播“翻車”事件時有發生。尤其是該行業的多主體性交互性等特徵也導致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復雜,MCN機構、網絡直播平台和電商主播等行業主體之間的糾紛屢見不鮮。
電商直播行業主體對如何解決糾紛、如何把握合規經營的底線等問題認知不夠,準備不足。急需立足行業實際情況,編制一部準確、簡潔、實用的指引,引導行業主體理性解決糾紛,築牢合規經營意識,推動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為此,《指引》根據有關法律規範尤其是最新實施的《民法典》及其配套司法解釋,釐定了行業涉及的各方主體,梳理歸納了合同、侵權和勞動勞務等三類民事糾紛類型,分類闡釋了行業自律、和解、調解、行政投訴、仲裁、訴訟等六種民事糾紛解決途徑。
為指導和促進行業主體提高法治意識,依法依規經營,《指引》還列舉分析了電商直播行業可能涉及的較為典型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並重點摘錄了行業涉及的部分常用常見法律規範條文。
《指引》的發布,將對塑造良好的電商直播行業生態、做大做強廣州市電商直播行業產生積極影響。
詆毀競爭對手將承擔侵權責任
在侵權糾紛上,《指引》給出了明確的做法。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了網絡電商直播中銷售的商品或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或購買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受到損害的,可以依據《民法典》第七編第四章、《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4條、《食品安全法》第148條等規定,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據上述規定,作為銷售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有可能因此承擔侵權責任。
同時,若電商主播對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相關方面進行虛假或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對消費者欺騙或誤導,由此導致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且消費者因為這樣錯誤的認識而作出了購買商品的決定,消費者有權要求作為電商經營者的商家和電商主播進行民事賠償。
電商主播作為廣告的發布者,如不能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繫方式的情況下,消費者也可同時要求電商主播承擔賠償的法律責任;關係到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務的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網絡直播平台和電商平台均有可能與廣告發布者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對於在直播過程中,詆毀競爭對手商業信譽的行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商家和電商主播將有可能按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電商主播也可享受最低工資保障
南都記者留意到,《指引》對電商主播、直播平台、MCN機構、商家等幾個主體之間的用工關係,也作出了一定的闡述。
要判斷上述四個主體之間的用工關係,主要要從合同中的相關條款是如何約定及事實上雙方是如何履行來認定。
在勞動關係中,直播平台、電子商務平台、MCN機構、商家統稱為用人單位,主播為勞動者,勞動關係中的主播的直播行為是一種職務行為,相關的法律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向主播支付勞動報酬,且需要購買各類社會保險和公積金。
電商主播有要求最低工資保障、不超時工作、享受節假日、加班工資、補休調休等勞動法賦予的權利。
若電商主播與平台建立的是勞務關係,在該種法律關係下,雙方可自行約定相關的權利義務,在依約完成勞務服務的情況下,將由接受勞務的一方向電商主播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