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視智能電視開機廣告案終審落槌,法院認為構成侵權
歷時2年,全國第一起因開機廣告涉嫌侵犯消費者權益提起的公益訴訟,獲得終審宣判。澎湃新聞從江蘇省消保委獲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被告樂融公司的上訴,依法維持原判,支持江蘇省消保委的訴訟請求。
澎湃新聞記者陳卓
事情回溯到2年前,2019年7月起,江蘇省消保委開展針對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專項整改行動,對存在開機廣告且不能關閉的七家智能電視品牌企業(海信、小米、創維、夏普、海爾、長虹、樂視)進行長達一年的約談、跟踪和監督,要求企業提供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保障消費者的選擇權。
其中,樂融公司雖作出整改,但不符合江蘇省消保委整改要求:江蘇省消保委要求,開機廣告播放同時提供一鍵關閉功能,即開機廣告播放時可以立即關閉、隨時關閉,然而,樂融公司提供的一鍵關閉功能,是在15秒開機廣告剩餘最後5秒時才彈出,也即,開機廣告播放10秒後消費者才能關閉。
江蘇省消費者認為,樂視電視所屬企業樂融致新電子科技(天津)有限公司(簡稱“樂融公司”)未能積極整改,故於2019年12月12日,提起消費民事公益訴訟。
2020年11月,南京市中院一審宣判,樂融公司智能開機廣告侵犯消費者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考慮到樂融公司以前銷售的老舊機型受技術限制等原因,判令樂融公司對判決生效之日起銷售的智能電視設置開機廣告一鍵關閉功能。
樂融公司不服,上訴稱,樂融提供了可選擇設置全家福、旅遊照片等作為開機視頻或觀看電視廣告的功能,且提供一鍵關閉功能,已經充分保護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並且,《廣告法》第43條(又稱“垃圾廣告”條款,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請求不得以電子信息向其發送廣告等)明顯落後於社會生活實際情況,一審法院無視智能電視產業的發展現狀和客觀情況,適用該規定處理對樂融公司過於苛刻,導致利益嚴重失衡,系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爭議焦點遂集中在兩處,一是樂融公司銷售的智能電視在播放開機廣告時為消費者提供照片、視頻、及開機廣告等可供選擇的服務,是否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權,二是樂融提供的一鍵關閉功能是否符合《廣告法》規定。
關於第二個爭議焦點,江蘇省高院援引《廣告法》第44條第2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不得影響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也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誌,確保一鍵關閉)認為,法律並不禁止廣告經營者通過互聯網等方式向消費者推送廣告,但應當保障消費者的拒絕權(選擇權),上述規定已經充分考慮互聯網特點,平衡了廣告經營者的商業利益、信息流通利益和消費者權益。
江蘇省高院進一步表示,樂融公司設置的開機可選擇功能,只賦予了消費者選擇看開機照片、視頻或者開機廣告的權利,並未賦予消費者拒絕觀看的權利,不當限縮了消費者選擇權的範圍;而江蘇省消保委提交的相關報告證明,播放開機廣告延長了開機時間,增加了消費者的等待時間。此外,設置一鍵關閉功能並無技術障礙。
“’樂視TV’等品牌在直到播放最後5秒時才彈出一鍵關閉窗口,消費者才能選擇開機廣告,明顯降低了消費者觀看電視的體驗,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江蘇省高院表示,當前消費市場普遍存在低價銷售智能電視並通過播放開機廣告盈利的情況,法院充分尊重企業的經營模式和商業選擇,但是“市場允許的競爭應當是正當和公平的競爭,任何商業營業模式的創新都不能以違反法律規定、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為代價。市場普遍存在的違法現象更不能作為豁免特定經營者法律責任的理由。”
江蘇省高院稱,本案是全國第一起因開機廣告提起的公益訴訟,不僅直接涉及眾多不特定消費者權益,也間接影響數十家智能電視機生產企業的利益,還可能對未來智能電視行業的發展產生引導作用。
除公正審理此案,確定權利邊界和行為邊界外,江蘇省高院還將積極發揮司法職能,向有關部門和行業協會發送司法建議,跟踪受約談經營者的整改進展,督促相關主管部門和行業自治組織進一步規範和懲處侵害違法經營行為,推動盡快制定智能電視開機廣告強制標準。
3月24日,江蘇省高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