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監管“捲菸化”有助提升控煙效能
工信部發布《關於修改〈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信部在《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是規範煙草生產經營、維護煙草市場秩序的基本法規,是監管部門許可、監督的重要依據。工信部擬修改《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參照捲菸規則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全面納入監管範疇,釋放出依法強化電子煙監管的強烈信號,有助於明確監管屬性,理順監管關係,織密監管法網,提升監管效能和控煙效能。
電子煙也是煙,大部分電子煙的核心成分是經提純的菸鹼即尼古丁。權威研究顯示,電子煙中的尼古丁會讓使用者上癮,還會對發育中的大腦產生長期影響。電子煙嚴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損害肺部功能,從未吸煙的青少年如果使用電子煙,未來去吸傳統捲菸的可能性會增加一倍。目前國內電子煙市場混亂,產品質量參差不齊,大量產品存在不安全成分添加、煙油洩漏、劣質電池等嚴重質量安全隱患。
此前,對電子煙的危害認知一度產生了爭議,與電子煙相關的產業鏈條、行業協會等宣稱電子煙不是煙,是捲菸的健康環保替代產品,不僅無害,反而有益,有助於戒菸。受這種誤導的影響,不少人,尤其是青少年放鬆了對電子煙危害性的警惕,甚至把吸電子煙作為一種時尚。直到2019年國家煙草專賣局和市場監管總局出台“未成年人電子煙禁令”,情況才有所好轉。
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與傳統捲菸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參照捲菸對電子煙進行監管,順應了監管需求,符合監管規律。去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七條已明確規定“電子煙”包含在“煙”的範疇之內,在煙草專項監管法規中明確參照捲菸規則監管電子煙,能夠實現法律關係的無縫銜接。這一調整也明確界定了電子煙的法律屬性、監管屬性,有助於統一社會共識,引導人們認清電子煙的危害性,營造管控電子煙的良性氛圍。
此外,從嚴格執行《煙草專賣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角度看,從事煙草專賣品的生產、批發、零售業務,以及經營煙草專賣品進出口業務和經營外國煙草製品購銷業務的,必須申請領取煙草專賣許可證。電子煙監管參照捲菸監管的標準,意味著對於電子煙企業來說,無論是在生產、批發還是零售環節,都必須申領煙草專賣許可證,企業要納入各環節的嚴格監管。
而申請這個許可證,需要企業用自身實力、過往業績、誠信經營情況和消費者權益保障等多方面信息說話。特別是從銷售渠道看,將電子煙納入捲菸監管標準體系,意味著以往在“專賣許可”之外進行電子煙銷售的渠道,將不能獲得煙草專賣許可證,一些移動商舖、無資質的小店、小批發商以及個人渠道,將逐漸從電子煙市場中“消失”。
從這個角度看,將電子煙納入捲菸監管標準體系,也是要將電子煙銷售納入捲菸銷售監管標準體系,以此規範現有煙草銷售秩序,進一步規範電子煙銷售行為。當消費者不能從無資質小店、電商、微商等渠道購買電子煙,而只能從有合法資質的專賣店、便利店購買,電子煙監管新規就可望從規範市場的角度,發揮提升控煙效能的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