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電子煙將參照捲菸監管
工信部將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工信部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公開徵求意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此次修改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實施條例》,將大幅度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並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公開徵求對《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意見
為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煙草專賣局研究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請於2021年4月22日前反饋意見。
聯繫人: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傳 真: 010-68205756
電子郵箱:law@miit.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長安街13號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郵編:100804),請在信封上註明“法規徵求意見”。
附件: 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
2.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工業和信息化部產業政策與法規司
2021年3月22日
附件1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
(徵求意見稿)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2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們起草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的決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現說明如下:
一、《徵求意見稿》形成過程
《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自1997年7月3日發布以來,於2013年、2016年進行了兩次修改,在提高煙草製品質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實施條例》進行修改完善。在前期充分調研、評估和論證的基礎上,結合電子煙產品特點和市場發展情況,吸收國際監管經驗,研究形成了《徵求意見稿》。
二、修改內容及主要考慮
本次《實施條例》的修改,將在附則中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五條:“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本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主要考慮是:
(一)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近年來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市場監管領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社會各方面非常關注。此次修改主要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電子煙監管法治化的要求,明確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法律依據,並做好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銜接,發揮好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重要作用。
(二)符合電子煙產品特性以及當前國際監管的通行做法。鑑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與傳統捲菸在核心成分、產品功能、消費方式等方面具有同質性,對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應當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這也與國際上主要國家和地區對於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的監管方式一致。
(三)增強電子煙監管效能。將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參照《實施條例》中關於捲菸的有關規定執行,將大幅度提升電子煙監管效能,有效規範電子煙生產經營活動,解決電子煙存在的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虛假廣告等問題,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