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盯上”數字人民幣監管部門出手“打假”
“不法分子怎麼知道消費者參加數字人民幣紅包預約活動了”“感覺個人互聯網行為都被犯罪分子隱祕監控了”“要分清楚數字人民幣與網絡虛擬貨幣的區別,謹防一些不法分子假借數字人民幣名義行騙,要捂好自己的錢袋子”……近期,關於數字人民幣詐騙套路的相關話題在社交平台上引發熱議。
數字人民幣試點“多地開花”。在消費者踴躍報名參與之下,數字人民幣帶來了群眾熱度、引發了行業關注,但同時也出現了少數不法分子利用部分消費者對數字人民幣缺乏了解、想積極參與的心態,打著“數字人民幣”的旗號進行詐騙活動,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
監管部門出手“打假”
3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消保局聯合數字貨幣研究所,借“3·15金融消費者權益日”主題之際,推出了數字人民幣“打假”圖文,列舉了假推廣、假理財和假短信三種詐騙形式,並呼籲廣大公眾提高風險意識,不偏信輕信,防範利益受損。
其中,假推廣為藉數字人民幣推廣之名開展傳銷詐騙活動。有不法分子建立所謂“數字貨幣DCEP學習群”,在群裡宣傳數字貨幣由“商業銀行和私人機構同時進行推廣”,私人機構“有多層推廣收益”,使用其提供的“E-CNY”收款碼就可以參與推廣。還可以向朋友和其他商家推廣,只要推廣成功,就可以獲得“兩層收益”。此外,不法分子還通過盜用數字央行人民幣試點活動中的官方素材,甚至編造新聞稿、虛擬“與央行簽署合作協議”會議場景等,通過各種真真假假的信息混淆消費者的視聽,騙取消費者的資金後跑路。假理財為冒用數字人民幣名義在資產平台開展交易活動。有個別機構冒用人民銀行名義,將相關數字產品冠以“DC/EP”或“DCEP”在數字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假短信為假冒數字人民幣活動鏈接詐騙。
對此,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向《證券日報》記者分析稱,不法分子建立所謂的“數字貨幣學習群”,實施假推廣,混淆消費者視聽,或者假冒數字人民幣活動鏈接詐騙,利用假短信的方式騙取消費者資金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朱奕奕進一步介紹,不法分子冒用人民銀行名義推出“DC/EP”或“DCEP”在資產交易平台上進行交易的行為,不僅涉嫌詐騙,還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的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的規定: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或者購買商品、服務等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依據,引誘、脅迫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目前數字人民幣正處於試點階段,監管部門出手’打假’,顯示消費者確實對數字人民幣參與熱情較高但了解程度不夠,導致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機的情況存在。”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雲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監管部門適時加強教育宣傳說明相關問題很有必要,後續相關監管措施有望不斷加強,從而保障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的順利推進。
專家建議監管應疏堵結合
談及接下來監管部門在“打假”方面還應做哪些工作?消費者又該如何提高反詐意識?董忠雲認為,監管應疏堵結合。一方面,堵住不法分子利用數字人民幣實施犯罪行為的渠道,如加強對數字資產交易平台的監管,協同網監部門加強對網絡上涉及數字人民幣的不法信息的監控等,同時加強宣傳工作,增加針對相關違法措施的舉報渠道等。另一方面,可適當加快數字人民幣試點工作,為消費者提供更多參與數字人民幣試點的正規渠道和機會,讓消費者在實際使用中加強對數字人民幣的認知。
董忠雲建議:“對於消費者而言,應積極主動從官方渠道了解數字人民幣的相關信息,強化自身認知,增強防範意識,不輕信網絡上關於利用數字人民幣獲利的各種宣傳,不輕易洩露個人敏感信息。”
在朱奕奕看來,監管層應當加強對利用數字人民幣“造假”詐騙消費者行為的監管。考慮到所謂“數字貨幣學習群”以及相關資產交易平台等的隱蔽性,監管層還應充分發揮群眾的力量,接受消費者的舉報,並加大對舉報者的獎勵額度,鼓勵舉報。同時,消費者也應及時關注監管層以及銀行等官方發布的關於數字人民幣的信息,甄別數字貨幣學習群以及相關資產交易平台的合規性,選擇正規的平台交易,加強防範意識,以免上當受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