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監總局對多家社區團購企業涉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
市監總局對美團優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50萬元;對橙心優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50萬元;對多多買菜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150萬元;對食享會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罰款50萬元。
市場監管總局發布深圳美團優選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8號
當事人:深圳美團優選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40300MA5GD3UHXQ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美團優選”在濟南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直降、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1、2020年12月4日,當事人銷售壽光黃瓜(450g±50g /份),進貨成本15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99元。
2、2021年1月7日,當事人銷售佳農洛川富士蘋果(2斤±50g),進貨成本21.9元,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20元。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累計補貼**萬元,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1、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棗園橋無抗雞蛋90枚/箱,頁面標示“直降40.1元,限購2份,¥49.9 ¥90”。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並未降價。
2、2021年2月19日,當事人銷售山東棲霞紅富士400g,頁面標示“4.3折優惠,¥2.59 ¥5.98”。經查,該商品為當日新品,未有折扣優惠。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2月2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責令改正;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以上合併罰款1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3月3日
2021年3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橙心優選(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以下為公告全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6號
當事人:橙心優選(北京)科技發展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8MA01BCTG6F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橙心優選”在重慶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秒殺、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1.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萬人團陝西紅香酥梨300g/份”,標示“團購價¥0.88,補貼¥3.62,原價¥4.50”。經查,該款商品進貨成本為2.4元/份。
2.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板栗300g/份”,單品秒殺價0.99元。經查,該款商品進貨成本為2.5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1日至12月15日,當事人累計補貼**萬元,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1.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山東大蒜250g”,標示“¥0.89,補貼¥2.69,原價¥3.58”。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0.99元。
2. 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奶白菜300g”,標示“秒殺價¥0.99,¥6.50”。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2月2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1. 責令改正;
2.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
3. 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以上合併罰款1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3月3日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7號
當事人:上海禹璨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10000MA1FWL4D6U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0年9月以來,當事人通過“多多買菜”在武漢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折扣、活動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1、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銷售黃心土豆,進貨成本2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29元/份。
2、2020年12月15日,當事人銷售土雞蛋,進貨成本9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2.86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9月至12月,當事人累計補貼**萬元,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1、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農家雜糧蛋30枚/盒”,開展促銷活動,標價17.9元,劃線價55.48元,頁面宣稱“已降37.5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12.86元。
2、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湖北特產新鮮去根嫩藜蒿250g”,開展促銷活動,標價5.39元,劃線價18.9元,頁面宣稱“2.8折優惠”。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3、2020年12月16日,當事人銷售“立典特級初榨橄欖油5升/壺”,標價44.5元,頁面宣稱“已補33.6元”。經查,該商品原價實際為44.5元。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2月2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以上合併罰款1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3月3日
2021年3月3日,市場監管總局對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價格行為案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以下為公告全文: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國市監處〔2021〕9號
當事人:北京十薈科技有限公司
主體資格證照名稱:營業執照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110105MA01EDM34J
根據相關線索,本機關依法對當事人涉嫌實施不正當價格行為立案調查。調查過程中,依法調取相關證據材料,並製作詢問筆錄。
經查明,2020年10月以來,當事人通過“十薈團”在廣州市銷售商品時,存在以下行為:
一、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低於成本銷售商品的行為
當事人採取秒殺、優惠券等補貼形式,以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具體行為舉例如下:
1.2020年10月銷售雲南香糯小玉米,進貨成本3.2元/根,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88元/根。
2.2020年11月銷售原生態綠心奇異果4個裝,進貨成本3.4元/份,補貼後實際銷售價格1.98元/份。
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財務數據,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當事人累計補貼**萬元,致使大量商品實際銷售價格低於進貨成本。如計入運營等成本,當事人實際銷售收入遠低於成本。
二、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
當事人每天銷售的商品,除新人專享(0.1元)之外,均標有劃線價。比如,12月30日,“爆品推薦”甄鮮特級醬油500g,標價8.99元,劃線價18.65元;泰國龍眼250g/份,標價3.99元,劃線價7.23元;雞蛋48枚禮盒,標價88元,劃線價105元等。經查,當事人以劃線價作為促銷活動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劃線價格的含義。
以上示例的事實,有商品價格頁面截圖、協議、補貼情況、相關財務數據、交易記錄、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
2021年2月25日,本機關向當事人送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書面來函放棄陳述、申辯和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本機關認為,當事人上述行為,分別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第十四條第(四)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價格違法行為。
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涉及商品多、持續時間長,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召開行政指導會進行提醒告誡後,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七條之規定,本機關作出如下決定:
1.責令改正;
2.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二)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100萬元;
3.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四條第(四)項、《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七條的不正當價格行為,罰款50萬元。
以上合併罰款150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根據本行政處罰決定書,攜繳款碼到12家中央財政非稅收入收繳代理銀行(工、農、中、建、交、中信、光大、招商、郵儲、華夏、平安、興業)任一銀行網點或者網上銀行繳納罰款。繳款碼: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本機關可以採取以下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當事人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先向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21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