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米訴美企交互數字武漢中院發出首個跨國禁訴令
武漢市人民政府網站發布消息,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武漢中院)針對小米集團與美國專利巨頭交互數字公司(InterDigital,下稱:交互數字)及其關聯公司的專利糾紛案發出全球首個跨國禁訴令。禁訴令要求,小米通訊技術公司及關聯公司(下稱:小米)與交互數字在武漢打官司期間,禁止交互數字在全球範圍內提起相關訴訟,以排除不法干擾和訴訟妨礙。
隨後,觀察者網就上述消息聯繫小米方面,對方表示上述消息屬實。
作為一家在無線通信領域中擁有眾多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司,交互數字曾因對華為、中興等專利許可時設定的費率,較其對蘋果、三星、諾基亞等公司的費率高出數倍乃至數十倍,涉嫌構成歧視性定價,於2013年遭到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調查,並被法院判定賠償華為經濟損失2000萬元。
武漢市政府官網截圖
妨礙武漢中院審理,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交互數字公司和高通是美國兩大無線網絡技術專利持有者,交互數字持有無線通信技術和視頻編解碼技術的大量專利,其中包括無線通信技術中的2G、3G、4G、5G技術及IEEE802解碼等技術,參與各類無線通信國際標準制定,通信設備製造商在生產、銷售通信設備時均需獲得該公司的專利許可。
財報顯示,2019年中國大陸市場為其貢獻營收約1110萬美元,是其第四大營收來源地。
交互數字財報截圖
從2015年開始,小米作為無線通信標準專利實施者,和交互數字就專利許可進行多輪談判。
2017年5月,交互數字向小米發出FRAND許可談判的口頭要約;2019年6月15日,交互數字向小米發出涉及3G、4G、5G及802.11. HEVC標準專利技術的書面要約,公開其標準專利技術許可費標準。
小米對此積極回應,並請求交互數字提供其許可費率計算方式,計算方法及可供參考的計費標準,但交互數字並未理會。
就此,小米於2019年7月30日向交互數字發出前述許可談判項目的反要約,但該反要約遭交互數字拒絕。
2020年2月,交互數字再次向小米發起標準專利許可談判要約,向小米發送要約報價,小米審查後認為該報價與2019年6月交互數字提出的許可費率並無實質性改變。
為此,在較長的一段時間內,雙方許可談判並無實際進展,談判陷於僵持狀態。
武漢中院裁定書截圖
2020年6月9日,為解決標準專利談判僵局,小米向武漢中院起訴,提請並接受武漢中院按照FRAND規則(公平、合理及無歧視),對雙方之間的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談判所涉全球費率或費率範圍進行裁決。
同年7月28日,小米轉告交互數字其已申請武漢中院裁決雙方許可費率爭議,並進入訴訟程序。
次日,交互數字以小米及其關聯公司為被告,以其在印度註冊、持有的多項專利遭小米的侵害為由,申請印度德里地方法院對小米及其關聯公司生產、銷售的多款無線通信終端產品(手機產品)申請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以限制小米及其關聯公司生產、銷售上述侵權產品。
8月4日,小米向武漢中院提出禁訴令保全申請,以製止交互數字通過針對小米及其關聯公司發動的禁令措施對本案審理的干擾和妨礙。
同年8月11日,武漢中院通過電子郵件向交互數字發送起訴狀副本、證據資料及開庭傳票等訴訟文件,這些郵件發送成功後,交互數字拒絕回复武漢中院;9月2日,武漢中院再次通過郵政快遞,向交互數字發送起訴狀副本、證據資料、參訴手續、開庭傳票等司法訴訟文件,但交互數字仍不簽收回執回复武漢中院。
武漢中院認為,以上信息表明,交互數字獲知武漢中院受案信息後,並不是尊重和配合武漢中院展開本案訴訟,而是在印度地方法院,緊急啟動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程序,排斥武漢中院管轄本案,抵消本案訴訟,對本案審理程序構成乾擾和妨礙,主觀故意十分明顯。
並且,交互數字在印度地方法院針對小米發動的禁令程序,有可能導致與本案裁決相衝突的裁決作出,涉嫌濫用標準專利許可談判中的權利救濟程序。
另外,交互數字針對小米在印度德里地方法院發動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必然影響小米及其關聯公司在印度海外市場的運行,極大的損害小米的利益,且其損害將難以修復,損害擴充將成現實。
基於上述信息,2020年9月23日,武漢中院作出裁定,要求交互數字立即撤回或中止在印度針對小米申請的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且不能在全球任何法院針對小米申請專利許可費率裁決及禁令。如違反裁定,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
隨後,交互數字提起復議,2020年12月4日,武漢中院駁回复議申請。
武漢中院表示,交互數字為NPE實體(非執業實體),通過FRAND許可談判和訴訟營利,並不製造和生產標準必要專利技術產品,發布禁訴令除給交互數字在許可談判破裂後進行權利救濟造成遲延外,並不會對交互數字持有的、管理的標準必要專利本身造成任何實質性損害,且不會影響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武漢中院裁定書截圖
曾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被中國處罰
作為一家在無線通信領域中擁有眾多標準必要專利的公司,交互數字曾在中國被舉報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並在2013年5月遭到中國國家發改委的反壟斷調查。
當時,國家發改委相關人士透露,交互數字涉嫌違反FRAND規則對外進行許可的義務,對華為、中興等中國通信設備製造商專利許可時設定的費率,較其對蘋果、三星、諾基亞等公司的費率高出數倍乃至數十倍,涉嫌構成歧視性定價和壟斷高價,並採用提起337調查等手段迫使中企接受其報價,因此遭到反壟斷調查。
同年10月,伴隨反壟斷調查啟動, 中國廣東省高院裁定,交互數字立即停止針對華為實施的過高定價和搭售的壟斷民事侵權行為,連帶賠償華為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法院認為,交互數字在每個標準專利許可市場上均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標準必要專利權利人違背FRAND規則的許可承諾,無視實施者在許可談判過程中的誠意和善意,以訴訟手段威脅強迫實施者接受過高的專利許可條件,逼迫實施者就必要專利之外因素支付相應對價,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
2014年5月,考慮到交互數字承諾消除壟斷行為,保證中企公平地參與市場競爭,恢復市場競爭秩序,國家發改委做出中止調查的決定,同時將嚴格監督該公司切實履行承諾,如果交互數字未履行承諾或者有其他法定情形,國家發改委將恢復調查。
交互數字展台(資料圖)
補充案例:華為也曾申請禁訴令
與交互數字一樣,註冊於盧森堡的康文森公司也是一家NPE機構,即通過FRAND許可談判和訴訟營利,並不製造和生產標準必要專利技術產品,該公司於2011年收購諾基亞約2000項專利及專利申請。
2018年1月,華為向南京中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中國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為反制華為的中國訴訟,康文森同年4月向德國法院提起標準必要專利侵權訴訟,請求判令華為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2019年9月,南京中院作出一審判決,確定華為與康文森所涉標準必要專利的許可費率。但康文森認為許可費率過低,該公司提出的許可費率約為一審判決所確定中國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的18.3倍。
康文森與華為標準必要專利許可糾紛案聽證現場 圖片來源:最高法
與此同時,德國杜塞爾多夫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華為侵害康文森的歐洲專利,判令禁止華為及其德國關聯公司向客戶提供或者交付侵權手機和平板電腦,銷毀並召回侵權產品,承擔訴訟費用。
2020年8月,華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提出禁訴令申請。
在收到華為的禁訴令申請後,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必要性、損益平衡、國際禮讓原則等因素,在48小時內作出行為保全裁定:康文森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前,申請執行上述德國判決。如違反本裁定,自違反之日起,處每日罰款人民幣100萬元,按日累計。
隨後,康文森公司在復議期內提起復議,最終被最高法駁回。
作為中國知識產權領域首例禁訴令裁定,該案還曾入選“ 2020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發布禁訴令都有什麼考量?
禁訴令制度起源於英國,之後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也紛紛建立各自的禁訴令制度。
廣義上的禁訴令主要包括三種限制性命令:禁訴令、反禁訴令、禁執令。華為與康文森一案的行為保全裁定屬於禁訴令中的禁執令類型,而小米與交互數字一案就屬於禁訴令。
近年來,中國知識產權訴訟頻繁遭遇他國法院簽發的禁訴令。例如,如華為與UP侵犯標準和非標準必要專利案、康文森與中興標準必要專利案、華為與三星標準必要專利案等案件。
在上述案件中,基於他國法院簽發禁訴令的威懾,當事人均撤回或部分撤回在中國的訴訟。
2月26日,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發文指出,禁訴令已成為當前我國知識產權司法無可迴避的問題。
“禁訴令制度的國際化趨勢深刻反映出大國之間對於國際糾紛管轄權和規則制定主導權的競爭態勢。禁訴令是防止和減少濫用平行訴訟,維護國家司法主權的重要工具,缺乏禁訴令制度,中國法院在國際司法競爭中將處於被動地位。”
那麼,中國法院作出禁訴令有什麼基本考量呢?
在華為禁訴令的申請中,最高法合議庭考量了五個因素:域外判決臨時執行對中國訴訟的影響;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確屬必要;損益平衡;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損害公共利益;國際禮讓原則。
首先是必要性判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是否頒發禁訴令應著重審查不採取行為保全措施,是否會使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或者造成案件裁決難以執行等損害。
不過,單純的經濟利益損失並非合議庭考察的重點,合議庭更關注非經濟利益的損失,本案表現為當事人訴權以及中國裁判可執行性所遭受的損失。
具體而言,如果康文森申請臨時執行德國一審禁令判決,華為將僅有兩種選擇:要么退出德國市場,要么接受遠高於中國本案判決認定的許可費率。上述選項雖然表面上體現為華為經濟利益的自我取捨,但是退出一國市場通常為企業不可承受之重,難以用金錢衡量和事後補救。華為極大可能僅餘以遠高於本案確定的許可費率的方式被迫和解這一選項,並最終導致華為不得不放棄在中國的訴訟。無論本案如何認定中國費率,中國判決事實上將難以獲得執行。
相似情況也存在小米一案中。
在武漢中院發布禁訴令後,交互數字向印度德里高院申請針對小米的反禁訴令,並獲德里高院支持。
德里高院稱,交互數字在印度提起的訴訟最終是要停止侵權,而中國訴訟是確認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
但武漢中院認為,交互數字針對小米發動臨時禁令和永久禁令,必然影響小米及其關聯公司在印度海外市場的運行,極大的損害小米的利益,且其損害將難以修復,損害擴充將成現實。
因此,武漢中院採取行為保全措施確屬必要。
其次,禁訴令要考慮國際禮讓。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指出,禁訴令雖然是針對訴訟當事人簽發的,但是通過迫使當事人不得在他國訴訟或者放棄申請執行他國法院判決,不可避免會間接涉及外國法院的管轄權,影響他國的裁判效力,甚至還會影響正常的國際交往和國家關係。
因此,國際禮讓原則是作出禁訴令不能迴避的考量因素。
德里高院就在小米一案中聲稱,武漢中院下達禁訴令違背國際禮讓原則。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認為,對國際禮讓原則的考量應當維持在一個適度的範圍內。
總體而言,應當在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安全和核心利益的同時,適度考慮對方國家利益。
最高法知識產權法庭於2019年1月1日揭牌(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