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評“貨拉拉女乘客墜亡案”:模糊的是非有必要廓清
就社會關注的“貨拉拉女乘客墜車死亡事件”,長沙市公安局高新區分局發布通報,披露更多案件細節。貨車司機、犯罪嫌疑人周某春以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
案件發生後,警方做了大量、細緻的偵查工作,還原了案件經過,通報令人信服。悲劇起因於被害人車某某拒絕犯罪嫌疑人周某春的搬運服務和額外收費,而犯罪嫌疑人出於不滿,搶接下一單業務,更改了行車路線。在被害人兩次提出車輛偏航要求停車後,周某春未予理睬,甚至“發現車某某起身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後,周某春未採取語言和行動制止,也沒有緊急停車”,之後悲劇發生。
從警方通報看,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對其立案追訴是準確的。作為提供運輸服務的司機,將乘客和貨物安全運抵目的地是其法定義務,在被害人離開座椅並將身體探出車窗外的情況下,正確做法只有一個:制止並緊急停車。未預見到可能的傷害後果,未採取任何避免措施,這是對其予以追訴的事實依據。
警方通報再次讓我們看到,監管缺失是如何助推了案件的發生。從上車開始,犯罪嫌疑人一直和被害人“置氣”,但在“一對一”的情況下,兩個人說了什麼、車內發生了什麼,外界一無所知。封閉的環境助長了犯罪嫌疑人的乖張,也加劇了被害人的焦慮。可以設想:如果車內有錄像,司機在語言和行為上可能會有所克制,事件的走向有可能改寫。
針對通報內容,網上還出現一些似是而非的聲音,比如個別人苛責被害人,“幹嗎非要自己搬運,讓司機多掙點不行嗎?”這種說法模糊了是非,有必要廓清。如果被害人和平台之間之前沒有必須請司機幫忙搬運的約定,那麼,被害人自己搬運無可非議。如果平台確有犯罪嫌疑人所說“司機等待時間超過40分鐘將額外收取費用”的規定,那麼,按規定辦就是,即使被害人當時不認可,平台和司機也有事後追討的途徑。這絕不是司機惡語相向,甚至眼看悲劇即將發生卻不做任何避免努力的理由。
如果平台能夠監管到位,如果司機能有基本理性和良知,一切本可不發生。平台發展不能以忽視安全為代價,而從業者個人也應守好職責規範,繃緊安全這根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