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願放棄社保、休假、加班費……你“被自願”過嗎?
近日,“福州公交司機猝死不被認定工傷”事件引起網友關注:司機上班時間猝死,單位卻稱員工不願意上社保,因此不能認定工傷。當地人社局介入後,目前已將該員工認定為工傷。
然而,關於公司所說的“自願放棄社保”問題卻讓人思考:社保究竟能否自願放棄?除了社保,職場上中還有多少“自願放棄”的陷阱?當員工“被自願”時,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公交司機猝死引出“自願放棄社保”爭議
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一名公交司機駕駛時突發心梗,安全停車後還是不幸身亡。司機陳師傅的弟弟稱:哥哥所在的汽運公司曾讓所有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因此陳師傅不能認定工傷。公司稱出於人道主義只能賠償10萬元。
消息一出,有關陳師傅的工傷認定立即引發輿論熱議。1月28日中午,福建福清市人社局出具的突發心梗司機陳祖軍的《認定工傷決定書》顯示,認定該司機所受事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屬於工傷認定範圍,予以視同為工傷。福清市交通局將確保賠償金及時賠付到位。
目前,“工傷”已經認定,但關於事件中的“自願放棄社保”協議,網友們的討論卻未停下:
“這是正常公司能幹出來的(事兒)麼?自願放棄社保??”
“學詞:自願放棄社保。以後也會自願放棄工資,放棄加班費,放棄休息休假,放棄生命……”
“自願不交五險一金,自願加班,自願不休假,自願早到公司,自願應酬,只要和工作相關都是自願。”
打工人自願,有多少是“被自願”?
其實,職場上,各類員工“自願放棄”相關權益的事早已不再新鮮。
此前,就有“男子應聘外賣配送員被要求’自願放棄社保’”的新聞登上熱搜。在現實中,除了自願放棄社保,諸如,自願放棄加班費,自願放棄帶薪休假,甚至自願放棄簽訂勞動合同的事也時有發生。
“哪裡有幾個人是自願的,大多都是’被自願’而已。” 在北京一家公司工作的小雨說。她所在的單位要求員工“自願加班”,因此不付加班費。
儘管感到很憋屈,但小雨沒有反抗,“現在工作多難找,筆試面試三四輪,到簽合同的時候,自願放棄承諾書擺在一起,不放棄就走人,你說你簽不簽?”
從網友的評論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少打工人的眼中,所謂的“自願放棄”只是換了個說法。實際工作中,當頗為強勢的用人單位要求“自願”時,多數員工並沒有拒絕的勇氣,往往只有出現離職、事故等情況,雙方才就此產生糾紛。
“在勞動爭議中,員工簽署自願放棄協議的案件具有一定代表性。”上海普世萬聯律師事務所律師阮超向中新網記者表示,除了員工被迫的自願,更典型的是公司為了減少成本,勞動者為了增加實際到手的收入,雙方達成了用人單位不為勞動者繳納社保的合意。
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往往將單位應繳納的社保中的部分加到勞動者原本的工資之上,實現所謂的“雙贏”。對於一些勞動力流動性較大的行業來說,一些勞動者更看重實際到手的利益,有時甚至可能出現主動要求不交社保的情況。
阮超認為,從表面上看,公司的成本減少,勞動者到手的利益增加,這樣的“自願放棄”是一種“雙贏”。但在出現問題的時候,也就是發生工傷的時候,糾紛就會隨之產生。
社保、加班費、年假,這些能自願放棄嗎?
那麼,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了“自願放棄”協議,是否為法律承認?如果勞動者是“被自願”,又該如何維權?
“我國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阮超表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就薪酬、工作內容、工作地點等內容進行協商約定,但繳納社保屬於法定的義務,不能根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意願而免除。
也就是說,員工即使簽署協議自願放棄社保,因這一協議違反了法律規定,本身也是無效的。對於這種情形,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補繳。用人單位拒不繳納的,勞動者還有權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阮超表示,由於在實踐中,社保部門較難主動發現企業未為員工繳納社保,為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被欠繳的員工應主動提起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或者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投訴。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將責令單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在發生工傷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那麼原本可以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相應工傷保險待遇就將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無疑是因小失大。
除了社保,法律法規還對勞動者自願放棄加班費與自願放棄帶薪年假作了規定。
對加班費,即使簽訂了協議,同意公司不支付加班費,也不能被法律認可。單位只要違反了法定工作時間標準、超時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對勞動者的帶薪年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在2008年發布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近日,福建福清一公交司機在工作中突發心梗猝死,公司第一時間稱其“自願”放棄社保,因此不能認定為工傷。用人單位的這一言論引發網友熱議——究竟是“自願”還是“被自願”?“放棄投保”現象為何仍頻頻發生?網友不禁發出疑問。
就賠償問題,當事人家屬與公交公司曾產生分歧。據了解,華平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曾讓員工簽署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每月給500元補貼,因此當事人無法被認定為工傷,公司表示出於人道主義,願意賠償10萬元。
記者了解到,事情發生後,當地人社部門第一時間介入調查,已於28日中午認定這位猝死司機為工傷。福清市人社局一級主任科員鄭斌說,由於公司未參保,此次賠償全部由公交公司承擔。最終當事人家屬與公司達成和解,獲賠123萬餘元。
儘管目前事件暫告一段落,但關於企業拿員工“自願放棄社保”當擋箭牌的議論仍不絕於耳。一些網友評論說,不少用人單位都存在讓員工簽字“自願放棄繳納社保”的情況,特別是一些小微企業。
類似社保問題已不止一次登上微博熱搜。此前,一男子應聘外賣配送員時被要求“自願”放棄社保。中國社會科學院新聞與傳播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孫萍及其團隊的調查顯示,受訪外賣騎手六成以上沒有社保。有社保的騎手多為兼職,由原單位繳交,或是騎手自行繳納。
福建天衡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蔣曉焜表示,企業逃避投保的行為是違法的。據法律規定,投保工傷保險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不能因為勞動者個人的放棄聲明而取消,即便是用人單位直接把錢支付給勞動者,也不能豁免用人單位的投保義務。
既然違法違規,“放棄投保”現象為何仍頻頻發生?記者調查了解到,一些用人單位通過公司財務的個人賬戶向勞動者支付有關薪酬,從而逃避了繳納社保義務,也給勞動行政部門監管造成困難。
實際獲益衡量也成為勞動者社保意識薄弱的原因之一。據外來務工人員反映,社保未實現全國統籌時,外來打工者回鄉後只能提取自繳部分,因此,一些打工者為了每月收入多一點,就同意公司放棄投保。
2018年,人社部發布《社會保險領域嚴重失信“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對於未規範繳交社保的企業,將在政府採購、交通出行、招投標、生產許可、資質審核、融資貸款、市場准入、稅收優惠、評優評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逃避社保不僅損害勞動者權益,一旦發生意外,也將給企業帶來更大的風險成本。”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塗崇禹指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需有關部門主動作為,同時加強法律宣傳,提高企業和勞動者參保意識。
他建議,應加強勞動監察保障,及時監測企業薪資發放賬戶和社保繳納的人員是否對應,有關部門可以打通信息壁壘,形成聯動監管。此外,因工傷賠償款項仍有一部分由用人單位直接承擔,可以合理設置用人單位支付上限,適當擴大工傷的保險賠償比例,提高用人單位的參保積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