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未經央行批准擅自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行為均屬違法行為
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管理局副局長田地1月25日在“金融支持保市場主體”第五場發布會上表示,在國務院出台的《徵信業管理條例》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未經國務院徵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個人徵信業務”。
因此,個人徵信業務需要持牌經營,並納入徵信監管。打著大數據公司、金融科技公司等旗號,未經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個人徵信業務的行為,均屬於違法行為。
“近年來隨著人工智能、區塊鏈、雲計算、大數據等新技術的快速發展和應用,應用數字化手段探索徵信服務新模式,在進一步拓寬徵信業務範圍、提供多樣化服務的同時,非法從事徵信業務、侵害信息主體權益等問題也越發突出。”田地表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出台後,人民銀行將依法依規嚴肅查處非法從事徵信業務的行為,規範徵信市場發展,使徵信業步入有規可循、公平競爭、高質量發展的正軌。
另外,田地表示,徵信業務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從事徵信業務也參照本辦法執行。對於從事信貸業務的機構,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報送或者查詢信用信息,也參照本辦法執行。辦法出台後將有助於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的健康發展和合規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