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新規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
中國人民銀行已於2019年1月14日組織非銀行支付機構完成客戶備付金集中交存工作。非銀行支付機構的客戶備付金日終後全部集中存放於其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
為加強客戶備付金監管,切實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中國人民銀行於近日發布了《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13〕第6號)同時廢止。
《辦法》規範了備付金集中交存後的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業務,進一步細化了備付金存放、使用、劃轉規定,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相應備付金管理職責,設定了客戶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標準,強化客戶備付金監管,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辦法》自施行起設置6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非銀行支付機構、商業銀行等行業主體應嚴格按照規定,完成業務流程和系統改造、建立客戶備付金信息核對校驗機制等工作,提高合規能力和水平,保障客戶備付金安全,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Q:《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與原備付金辦法有什麼不同?
A:遵照國務院關於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部署,非銀行支付機構(以下簡稱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已於2019年1月全部集中存管。為規範集中存管後備付金業務,人民銀行起草並發布了部門規章《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與原備付金辦法相比,《辦法》主要明確了以下幾個方面:一是規定備付金全額集中交存至人民銀行或符合規定的商業銀行。二是規定客戶備付金的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三是《辦法》詳細規定了備付金出金、入金以及自有資金劃轉的範圍和方式,明確了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符合規定的清算機構辦理。四是《辦法》明確了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各方對於客戶備付金的監督管理職責。五是《辦法》增加備付金違規行為處罰條款。
Q:備付金監管職責如何劃分?備付金主監督機構承擔哪些職責?
A:為順應監管需要,《辦法》建立了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組成的備付金監督管理體系。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對客戶備付金存管業務活動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並開展檢查。清算機構對客戶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備付金銀行對預付卡備付金專用存款賬戶中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監督,監測相關風險。
由於支付機構可同時選擇多家清算機構進行合作,因此,《辦法》規定其應選擇一家清算機構作為主監督機構,對其所有備付金的存放、使用和劃轉進行整體監督。其餘合作清算機構和備付金銀行應當配合備付金主監督機構實施備付金監督。
Q:《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中對跨境人民幣支付、基金銷售支付和跨境外匯支付賬戶有何規定?
A:《辦法》在前期《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全部集中交存有關事宜的通知》(銀辦發〔2018〕114號)基礎上,充分考慮市場機構訴求,優化了三類特定業務賬戶管理規定。
開展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以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確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再選擇1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跨境人民幣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作為備用賬戶;從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可在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開立1個基金銷售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開展跨境外匯支付業務的支付機構,原則上可以選擇不超過2家滿足要求的商業銀行,每家銀行可開立1個跨境外匯支付業務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
除此之外,辦法還明確了支付機構上述待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與其境內商戶、客戶銀行結算賬戶間的資金劃轉應當由清算機構通過備付金集中存管賬戶辦理。
Q: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互轉是否意味著放開支付機構間合作?
A:隨著支付業務的發展,特別是隨著條碼支付等新興支付產品的興起,支付機構間的合作逐步增加,由此出現了支付機構間的備付金互轉。為滿足市場發展需要,人民銀行對支付機構間開展合規合作產生的備付金劃轉進行了規範。《辦法》規定,支付機構之間的合作應當符合人民銀行有關規定,支付機構之間因合作產生的、基於真實交易的客戶備付金劃轉應當通過清算機構辦理,支付機構應當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實際發生的材料。同時,為提高交易透明度,防範資金風險,明確規定支付機構間不得相互直接開放支付業務接口、不得相互開立支付賬戶,以及由此進行客戶備付金劃轉。
Q:《非銀行支付機構客戶備付金存管辦法》對備付金違規行為如何進行處罰?
A:為強化備付金監管,提升監管效能,樹立監管權威,人民銀行以部門規章形式發布《辦法》,設定備付金相關違規行為處罰條款,嚴肅懲處備付金違規行為。
一是對支付機構、清算機構、備付金銀行和特定業務銀行違反備付金管理相關規定的行為,情節輕微的由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進行約談並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逾期未整改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二是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挪用、借用、佔用客戶備付金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三是明確不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清算機構違規從事或變相從事備付金業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責令其終止相關業務,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處罰。四是明確阻礙、干擾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實施備付金檢查行為的處罰。五是明確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工作人員違規行為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