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銀消費金融再被強制執行,瘋狂催收2020年涉訴超15000則
中銀消費金融有限公司(下稱“中銀消費金融”)成為被執行人,執行法院為漢中市漢台區人民法院,執行標的涉及金額10.41萬元。天眼查信息顯示,該項被執行人信息關聯中銀消費金融與陳某的相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中銀消費金融為該案原告。
據悉,只要不履行判決當中的給付責任,原告和被告均有可能成為被執行人。除了中銀消費金融,捷信消費金融也曾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但捷信主要是作為被告,因裁員風波而被捲入糾紛。
這並不是中銀消費金融第一次成為被執行人,從2013年到2019年中銀消金曾先後6次被強制執行,涉及標的金額總計超過32萬元,也出現過作為原告被強制執行的情況。
作為首批四家消金公司之一,中銀消費金融一直以來採用主動訴訟仲裁的方式進行催收。數據顯示,2018年到2020年,中銀消費金融連續三年法律訴訟量均超過10000件,2020年涉及法律訴訟15262件。
值得關注的是,中銀消費金融存在收取“貸款動用費”的問題,法院在判決時不支持該項借款算入本金之中。
以2021年1月20日黃石市下陸區人民法院公開的借款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為例。2017年5月,借款人陳某與中銀消金簽訂協議,約定貸款金額為人民幣20萬元,貸款用途為家裝,貸款使用期限為自實際放款日起36個月,貸款執行固定月利率為1.5 %,貸款時收取動用金額的3%作為貸款動用費,該動用費在貸款發放後從陳某賬戶中自動扣收,金額為6000元。
法院指出,庭審時,原告中銀消費金融未對該貸款動用費的用途作出明確合法的解釋,而作為藉款人的陳某實際上並未能足額支配借款合同約定的本金,故應當以中銀消金向陳某實際交付的194000元確定為藉款本金數額。
在另外一則判決書中,法院指出借款合同約定的滯納費性質實為違約金,如果按照合同同時收取滯納費和約定的利息,兩項費率合計已超過年利率24%,明顯過高。對此,中銀消費金融將藉款息費調整為自借款人逾期之日以所欠本金為基數按照年利率24%計收利息和滯納費。
在大量上訴的同時,2020年中銀消費金融的業績表現並不樂觀。財報數據顯示,2020年上半年,中銀消費金融實現營業收入21.3億元,淨利潤1.01億元,僅為2019年全年淨利潤6.59億元的15%。截至2020年6月30日,中銀消費金融總資產為312.17億元,較2019年末下降5.12%,總負債為231.75億元,較2019年末下降7.21%,資產負債率為74.24%,較2019年末的75.91%略有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