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凌晨被盜11筆農行被判負全責賠償14萬元
銀行卡在國外被盜刷人在國內的卡主怎麼得到賠償呢?近日,南京中院終審判決一起銀行卡盜刷案,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被判賠償全部盜刷款14萬多元。
資料圖
銀行卡凌晨被盜刷
卡主馬上做了兩件事
2019年8月21日凌晨,蔣先生髮現自己的農業銀行借記卡發生了11筆交易。蔣先生立馬意識到,卡被盜刷了。
當天,蔣先生在農業銀行南京支行口頭掛失止付,並向南京公安局江寧分局報案。
次日,又到南京月牙湖派出所報案,稱其涉案農行卡被盜刷。此後,該案被刑事立案。
一審判決
在境外用卡時未妥善保管
卡主被判擔責30%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蔣先生在開卡時設置了密碼,之後每年修改一次。案發前一個月,蔣先生曾在泰國持該卡消費3次。
一審法院認為:
▶蔣先生辦理借記卡後,與農行建立了儲蓄合同關係,農行南京衛崗支行負有保障借記卡賬戶內資金安全的義務。
▶根據涉案交易發生的時間、方式,結合蔣先生的報案和掛失行為,可以確定交易非蔣先生本人所為,也無證據證明其故意將藉記卡密碼告知他人並授權他人辦理涉案交易,故可以認定該借記卡被他人偽造並進行了交易。
“該事實表明該借記卡不具有唯一的可識別性,可認定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對產生的損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一審法院同時指出,蔣先生作為藉記卡的持有者和交易密碼的設置者,未證明在境外使用時已盡到妥善的保管義務,涉案糾紛不能排除非系本人原因導致卡號和密碼被他人獲取從而製造偽卡進行消費和支取現金,故蔣先生對損失發生也有一定的過錯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與蔣先生各承擔70%和30%的責任,農行南京衛崗支行一次性賠償蔣先生損失101846.85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蔣先生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中院提起上訴。
銀行未舉證持卡人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
二審判決銀行負全責
南京中院認為,《商業銀行法》第六條規定,商業銀行應當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侵犯。從蔣先生舉證情況及本案查明事實分析,可排除境外的訴爭交易系蔣先生本人或者授權他人持真卡的交易行為。同時,涉案銀行卡的密碼雖由持卡人修改或者控制,但該案證據尚不能證明系蔣先生將交易密碼洩露,蔣先生能力範圍應限於自身對交易密碼妥善控制,對他人通過其他手段獲取密碼無從防範。
南京中院的判決書指出,該案系案外人持偽卡盜刷導致。農行南京衛崗支行未能舉證證明持卡人蔣先生對密碼洩露存在過錯,亦未對偽卡盜刷盡到防範義務,構成違約,應對本案所涉借記卡被盜刷造成的損失145495.50元承擔全部責任。
2020年10月27日,南京中院對該案做出終審判決,判令農業銀行南京衛崗支行賠償蔣先生145495.50元,給付相應利息,並承擔一審和二審的案件受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