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里起訴騰訊盜播10張專輯歌曲,獲賠43.2萬元
天眼查App顯示,1月15日,阿里巴巴關聯公司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與騰訊關聯公司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騰訊音樂娛樂(深圳)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公佈。
案號為(2020)粵0391民初6480-6531、6535、6536、6538-6555號之二十七,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前海合作區人民法院。原告為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被告為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科技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娛樂(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騰訊音樂公司)。
該判決書顯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稱,被告騰訊科技公司、騰訊計算機公司、騰訊音樂公司未經原告授權許可,通過分開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產品“騰訊叮噹智能視聽屏”(型號: TD-K01)及“騰訊叮噹”APP向用戶提供涉案錄音製品的網絡傳播服務。為查明案件事實,原告通過公證處購買“騰訊叮噹智能視聽屏”(型號:TD-K01)一台,並經公證證實,通過該涉案產品及配套“騰訊叮噹”APP可以點播涉案的上述歌曲。基於上述事實,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為其商業目的將未獲得授權的涉案專輯通過涉案產品及軟件予以傳播,其主觀上具有過錯。
涉案作品為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收錄在《五月天第一張創作專輯》《疼你的責任》等10張音樂專輯中的歌曲,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獨占性授權將歌曲授權給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授權時間從2018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阿里巴巴享有上述涉案錄音製品的獨家信息網絡傳播權,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侵權的第三方採取法律措施。
裁判結果為,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製止侵權的合理開支合計人民幣432000元;駁回原告阿里巴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其他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合計人民幣39600元,由原告負擔31680元,被告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負擔79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