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字註冊微信號借款誰來還債?
兒子小劉用劉先生的身份信息註冊微信號後,向朋友小李借款30萬元。因小劉未按期償還借款,小李將劉先生和小劉作為共同被告訴至法院,要求父子共同償還借款。法院經審理,判決小劉償還小李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駁回了小李要求劉先生共同還款的訴訟請求。
【案例】
原告小李訴稱,其與小劉是朋友,自2017年開始,小劉開始向小李借款,每次借款都能按期歸還。後來小劉註冊了一個新的微信號與小李聯繫,稱要藉款用於個人的經營及生活。小李陸續通過微信向小劉轉款共計30萬元,但小劉至今未向小李償還借款本金及利息。小李通過調取微信後台轉賬記錄發現,小劉使用的微信賬號的註冊身份信息以及微信號綁定的銀行卡開戶人均是小劉的父親劉先生。小李認為,錢雖然是小劉向自己借的,但是錢款實際打給了劉先生,應當由劉先生父子共同償還借款。故小李將劉先生父子共同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小劉及其父親劉先生共同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
被告小劉辯稱,小李訴稱的30萬元款項確實收到了,但這筆錢是用來與小李一起做生意,雙方之間一直就存在生意上的金錢往來,並非民間借貸關係。這些錢已經做生意虧掉了,故不同意小李的訴訟請求。
被告劉先生辯稱,小劉是在他毫不知情的情況下用他的身份證辦理了銀行卡、註冊了微信賬號,對借款30萬元打到銀行賬戶一事根本不知情。劉先生與小李之間不存在藉款關係,不應償還借款。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依據小李提交的相關證據及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小李與小劉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相關的禁止性規定,應屬有效。小李已依約向小劉出借款項,小劉作為藉款人亦應依約償還借款。小劉未在合理期限內還清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故小李要求小劉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逾期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小李要求劉先生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認為,涉案民間借貸法律關係的主體是小李與小劉,本案接收款項的微信號、微信綁定的銀行賬號雖是使用劉先生的身份信息註冊,但實際使用人以及實際與小李發生借貸行為的合同相對方均為小劉,小李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小劉與劉先生構成共同借款行為或其他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情形,故小李要求劉先生對該筆借款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對小劉關於涉案款項並非借款性質的辯稱,因其未能提交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該項辯稱不予採信。
最終,法院判決小劉償還小李借款本金30萬元並支付逾期利息。宣判後雙方均未上訴,本案現已生效。
【分析】
法院在認定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時,主要依據借條、借款合同、轉款憑證、有關借款的微信聊天記錄等來認定雙方達成借貸合意。本案中,借貸雙方並未簽訂書面的借款合同,借款人也未向出借人出具借條。法院認定借款關係成立的主要依據是微信聊天記錄中出借人與借款人的陳述以及微信轉款記錄。
本案中,小李在微信聊天中明知借款人是小劉,並將藉款通過微信轉賬交付,雖實際上轉入小劉父親銀行賬戶,但鑑於該銀行卡已被小劉實際控制,小李屬於受小劉的指示交付借款,民間借貸關係成立於小李與小劉之間,小李無權主張劉先生還款。因此,對於債權人而言,應擺脫“誰收錢就誰來還”的思維定式,應注意就雙方締結合同的真實意思主張權利並積極舉證。
同時,提示各位父母,子女冒用父母的身份信息註冊微信、支付寶或其他平台賬號並以父母的名義借款時,當出借方盡到了必要審查義務,對身份信息被冒用的情形不明知時,借款關係將可能被認定為成立於出借人與父母之間。因此,父母在生活中除妥善保管身份證、銀行卡外,需注意手機短信驗證提示信息等其他可以推定意思表示的行為,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撥打銀行或平台客服電話並提出異議,阻卻合同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