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非法抓取抖音App短視頻刷寶App被判賠500萬元
因認為刷寶App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抖音App短視頻及用戶評論並向公眾提供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北京微播視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微播公司)將北京創銳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創銳公司)訴至法院,要求消除影響並賠償經濟損失4000萬元。日前,海淀法院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創銳公司消除影響並賠償微播公司經濟損失500萬元。
原告微播公司訴稱,微播公司是抖音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通過投入高額的運營成本、提供優質的原創內容在同類產品中形成競爭優勢,對該平台上的短視頻及評論享有合法權益。創銳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大量抓取抖音App的短視頻文件及評論內容,並在其開發、運營的刷寶App上展示、傳播,涉案短視頻數量達五萬餘條。上述行為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競爭優勢,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被告創銳公司辯稱,其未運營刷寶App,刷寶App由成都力奧文化傳播有限公司運營。創銳公司與微播公司之間不存在競爭關係,且微播公司主張的權益基礎存在瑕疵。涉案短視頻均由用戶上傳,刷寶App屬於網絡服務提供者,且已經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涉案短視頻的時長短,製作成本低,涉案行為未給微播公司帶來經濟損失,其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依據。綜上,不同意微播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微播公司作為抖音App的開發者和運營者,投入相應的人力、財力成本,通過正當合法的經營,吸引用戶發布、觀看、評論、分享短視頻,積累用戶、短視頻內容、流量,並依據與用戶的協議在正常的經營活動中使用相關短視頻內容,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視頻內容、用戶評論等資源均是微播公司通過正當合法的商業經營所獲得,並由此帶來經營收益、市場利益及競爭優勢,上述合法權益應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
本案證據顯示,創銳公司為刷寶App開發運營主體,刷寶App提供短視頻服務,與微播公司構成直接競爭關係。刷寶App上有五萬餘個短視頻與抖音App的短視頻相同,有上百處評論內容相同。創銳公司雖表示涉案短視頻系用戶上傳,但其提交的相關後台信息、用戶信息等表格均係自行製作,並且存在大量用戶的註冊時間、最後登錄時間早於刷寶App安卓版的上線時間,後台信息不完整,後台信息與用戶信息無法對應等問題;亦無法提交涉案評論由用戶發布的證據。故創銳公司未提交足夠證據證明涉案短視頻及相關評論為用戶上傳或具有合法授權。同時,結合涉案短視頻中含有抖音專有的VID碼,刷寶App上展示有微播公司專門設置的含有“搬運自抖音”VID碼的短視頻,在涉案行為發生時刷寶App並無上傳短視頻入口,刷寶App上的涉案評論內容、順序、標點符號與抖音App完全相同,且出現表情圖未能正常顯示等情況,法院認為現有證據能夠證明創銳公司係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來源於抖音App中的視頻文件、評論內容並通過刷寶App向公眾提供。創銳公司未通過正常運營刷寶App產品,吸引用戶、培育市場、建立競爭優勢,並以此獲得相應的合法經營利益,而是直接採用技術手段或人工方式獲取微播公司賴以經營和獲利的視頻資源、評論內容。創銳公司在未投入相應成本的情況下,直接獲取上述資源,掠奪微播公司的經營成果,並以此與微播公司爭奪流量和用戶,削弱了微播公司的競爭優勢,損害了微播公司的合法權益,此種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構成不正當競爭。
鑑於本案中無充分證據證明微播公司因被訴行為所受實際損失或創銳公司非法獲利情況,法院綜合考慮創銳公司的主觀惡意、涉案行為的持續時間、刷寶App的下載量及其投放廣告所付金額、創銳公司持有相關瀏覽量及收入等證據但拒不提交等因素,按照法定賠償的最高額進行判賠。
隨著短視頻市場的火熱發展,短視頻內容、用戶等已然成為短視頻平台搶奪流量的核心資源。本案裁判對短視頻內容抓取和使用行為的正當性問題進行了充分論證,對短視頻平台行業的合法規範經營提供了有益指引,亦以高額判賠為採用不正當競爭方式經營短視頻業務的企業敲響警鐘,為維護短視頻市場的良好競爭秩序提供司法保障。
宣判後,雙方當事人尚未表示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