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到頭淨給平台打工了:莫讓互聯網平台變“壟斷收租平台”
近年來,一些互聯網平台利用其相對壟斷地位形成的資源集聚效應,以抬高服務費率等手段,從小微商家身上攫取高額利益。不少商家反映“賺的錢很大一部分都給平台交佣金了”,認為當前互聯網大平台正逐漸向“收租平台”轉變。
2020年11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於平台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徵求意見稿)》,引發社會關注。12月14日,阿里巴巴、閱文、豐巢等3家互聯網企業因違反反壟斷法被罰消息公佈,被視為相關部門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監管的信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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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商家抱怨平台費率高
“一個月只休一天,賬面收入差不多有一萬(元)出頭,但除去平台服務費和油費及折舊,真正屬於自己的錢差不多只有6000元左右。”半月談記者在廈門、廣州等地採訪網約車司機了解到,目前平台服務費普遍在15%至20%之間,高的甚至超過20%。
除了網約車司機,入駐外賣平台的商家也感到“被困在系統裡”。廣州吉目甜品店2020年疫情期間開始加入外賣平台,該店負責人說,在外賣平台上遇到過“二選一”的問題,如果上兩個有競爭關係的平台,佣金就要從16 %提升到21%。
佛山市南海區一家桂林米粉店負責人為半月談記者算了一筆賬,疫情期間營業收入中50%用於支付房租,20%用於支付原材料和人工成本,上線外賣平台後,抽取的佣金費率超過20%,進一步“攤薄”了自己的利潤。
在2020年的“雙11”電商大促中,銷售玩具的某電商平台店鋪負責人金林加入了各類促銷活動,雖然有訂單收入,但付出的成本讓她感覺在“割肉”。她說,店鋪平均一個月的電商總費用在6萬元左右,半年的費用超過30萬元,2020年上半年店舖的營收額105萬元,除去各類成本勉強能夠維持收支平衡。
此外,第三方收費更讓電商商戶難上加難。例如,用戶在直播間、短視頻廣告頁麵點擊鏈接跳轉到電商店舖的,電商店鋪還需要額外給第三方合作平台14%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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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壟斷”導致獨斷定價權
為何平台越來越大、租金越來越貴,中小微商家越來越沒有議價權?業內人士認為,市場資源加速向頭部平台集中,導致線上經濟呈現出市場集中度越來越高的趨勢,使相關平台在行業內成為“事實壟斷”。
——平台補貼的“燒錢大戰”之後,用戶使用習慣被深度確立,使用網絡平台成為其生活的重要一環。2014年,國內兩大網約車平台“滴滴”和“快的”先後補貼數十億元,以培養用戶打車習慣。2015年,兩家公司合併,“燒錢大戰”告一段落。當時多家市場研究機構的數據顯示,超五成用戶表示“補貼停止後將不再使用打車軟件”,而第46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的數據則顯示,截至2020年6月,我國網約車用戶規模已達3.4億,較2014年9月的數據增長了一倍多。
——互聯網資源存在“寡頭虹吸效應”,小微商家的“集體議價能力”較弱。“草創時期,小微商家可以用腳投票,淘汰掉費率不合理的平台,但平台成長為行業寡頭後,商戶的議價能力就很弱了。”資深互聯網行業專家尹生認為,平台在獲得市場認可後,會像海綿一樣將包括流量在內的優質資源大量吸附,在這種背景下,平台成為強勢一方,商家要么妥協,要么放棄已經獲得的社會資源。
——反壟斷法雖實施多年,但鮮有對互聯網企業進行過處罰的案例。“近期公佈的反壟斷指南征求意見稿,可以理解為國家針對互聯網平台壟斷問題出台的實施細則,將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認定難’和’執行難’的問題。”北京安理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王新銳認為,對於事實上構成市場壟斷的平台,有必要發揮反壟斷法的震懾作用,以懲戒方式引導行業合規發展。
2020年12月14日,阿里巴巴投資有限公司、閱文集團和深圳市豐巢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因違反反壟斷法,分別被處以50萬元人民幣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自2008年反壟斷法生效以來,第一起大型互聯網企業因違法收購而遭處罰的執法案件。業內人士認為,儘管罰款額度較低,但上述3個案件向社會釋放了加強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的信號,產生了一定的威懾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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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顯現,亟待規範
受訪專家認為,當前國內平台經濟的市場競爭已逐漸轉弱,一些已經獲得“相對壟斷”優勢的大平台又在不斷以投資併購等方式蠶食小平台,亟須引起重視,加強規範。
一是對大平台的投資併購行為實施技術監管,倒逼相關企業將財力和精力投向其主業的技術研發和創新上。尹生說,一些互聯網大公司偏離主業,將廣撒網式的投資作為其主要的“生財之道”,看到具有成長性的互聯網公司就進行股權投資直至戰略控股,進而造成當前大部分互聯網企業“派系化”,削弱了市場競爭。他建議,開發更為精準和智能的監管技術,將大平台的投資併購行為置於有效監管下。
二是規範平台“抽成”亂象,防止平台“巧立名目”攫取小微商家利益。廣州大學法學院教授歐衛安認為,應將行政手段調控大平台費率納入監管考量,防範平台以“流量費”“排名費”等方式向商家設立新的收費名錄。他建議,有關部門進一步規範互聯網平台的收費標準,杜絕各大平台通過“限流”等方式壓榨商戶,或者強迫商戶交納各種費用。
三是有關部門在製定發布政策時要係統性考慮市場效果的傳導,盡可能保護中小平台的市場競爭力。王新銳說,良性的互聯網行業競爭環境應該是“小平台不斷向大平台發起衝擊,而大平台也在不斷創新以招架後來者”,因此,保護好中小平台顯得尤為重要。他建議,有關部門在製定相關政策時,要充分考慮其對中小平台可能造成的影響,政策實施效果應該是鼓勵“鯰魚”,而非讓“強者更強”。
來源:《半月談》2021年第1期
半月談記者:顏之宏胡林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