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貶損海信激光電視被判商業詆毀判賠50萬元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就2019年12月TCL在其運營的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賬號發布涉嫌詆毀海信激光電視產品短視頻內容一案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書顯示,TCL在其運營的官方微博、官方抖音賬號發布了詆毀海信激光電視產品的短視頻內容,並在視頻中將自己的TCL電視比喻為100分電視。
TCL在發布侵權視頻之後,不僅在其抖音賬號中置頂顯示,還通過專賣店銷售人員傳播相關侵權視頻並對海信激光電視進行口頭上的詆毀。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定:近幾年,海信激光電視在國內激光電視市場佔據較高份額,TCL作為直接競爭對手,在官方認證的“TCL電視”抖音和微博賬號發布包含針對激光電視產品的視頻,且視頻構成虛假信息,主觀故意明顯;侵權視頻使用對比、誇張、貶損的方式對激光電視進行了引人誤解的描述,明顯超出正常商業評論的合理限度,足以誤導消費者。
法院一審判定,TCL發布的侵權視頻,損害了原告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構成了對原告的商業詆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法》第十五條,《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第三款、第十一條、第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反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依法認定TCL王牌電器商業詆毀成立,判決TCL賠償海信視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