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8億!數字貨幣傳銷案細節曝光:層級達3293層
國內首起以區塊鏈技術包裝,以數字貨幣為交易媒介的Plus Token傳銷案迎來終審判決。11月26日,根據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了對特大跨國網絡傳銷犯罪案二審刑事裁定書,決定認為本案事實清楚,決定不開庭審理,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層級關係高達3293層,收取數字貨幣總和超148億
Plus Token是披著“區塊鏈”外衣誕生的。
據刑事裁定書顯示,2018年初,被告人陳波以區塊鍊為概念策劃在互聯網設立Plus Token平台開展傳銷活動,先後聘請被告人鄭敬、王仁虎團隊開發、運營維護該APP並建立域名為www.plToken.io的網站,該平台A**於2018年5月1日正式上線。同時,被告人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等人成立了Plus Token平台最高市場推廣團隊——盛世聯盟社區,通過微信群、互聯網、不定期組織會議、演唱會、旅遊等方式發布Plus Token平台的介紹、獎金制度、運營模式等宣傳資料,虛構、誇大平台實力及盈利前景進行宣傳推廣。
2018年5月開始,被告人陳波、袁園先後招募被告人劉帥、陳滔、賀思思、劉佳、彭波、陸姣龍、伍見紅等人從事Plus Token平台的客服、撥幣工作。2018年8月,經被告人丁贊清邀請,被告人陸萬龍加入Plus Token平台並負責介紹、對接其他區塊鏈領域活動主辦方、新聞媒介,推廣宣傳平台,擴大影響力。
Plus Token平台沒有任何實際經營活動,以互聯網為媒介在我國及韓國、日本等國傳播。該平台以提供數字貨幣增值服務為名,對外宣稱擁有“智能狗搬磚”功能(即同時在不同交易所進行套利交易,賺取差價),實際並不具備該功能。平台要求參加者通過上線的推薦取得該平台會員賬號,繳納價值500美元以上的數字貨幣作為門檻費,並開啟“智能狗”,才能獲得平台收益。會員間按照推薦發展的加入順序組成上下線層級,並根據發展下線會員數量和投資資金的數量,將會員等級分為普通會員、大戶、大咖、大神、創世五個等級,該平台設置智能搬磚收益、鏈接收益、高管收益等三種主要收益方式,以此進行返利,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數量及繳費金額作為返利依據。
2019年1月,為逃避法律打擊,陳波、袁園將平台客服組、撥幣組搬至柬埔寨西哈努克城,並繼續以Plus Token平台進行傳銷活動。
經上海辰星電子數據司法鑑定中心對Plus Token平台後台電子數據進行鑑定:2018年4月6日至2019年6月27日,該平台共記錄註冊會員賬號2693494個(經去除身份證重複的賬號) ,其中經過身份認證的賬號1594871個,最大層級為3293層。
經蘇州瑞亞會計師事務所鑑定:截至2019年6月27日,Plus Token平台共收取會員繳納的比特幣(BTC)31.42萬個,比特現金(BCH)11.75萬個,達世幣(DASH)9.6萬個,狗狗幣(DOGE)110.6億個,萊特幣(LTC)184.77萬個,以太坊(ETH)917.42萬個,柚子幣(EOS)5136.33萬個,瑞波幣(XRP)9.28萬個。據鹽城市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以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7日期間最低價計算,上述8種數字貨幣總和超148億元。
截止案發,被告人陳波除以數字貨幣支付相關平台推廣費用外、支付其他平台工作人員費用外,另通過變賣數字貨幣進行了變現,其中通過賣幣給付繼森、游上椿等人變現人民幣145070462.08元。
除14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外,根據原審法庭認定,2019年6月27日至28日,陳滔在明知Plus Token平台負責人陳波被公安機關抓獲,相關數字貨幣系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然積極與陸姣龍進行合謀,轉移、窩藏相關數字貨幣,折合人民幣1.5億元,數額特別巨大。被告人陸萬龍被偵查機關取保候審之後,將其中450個比特幣進行了兌換並轉移隱匿。最終造成456個比特幣、573181.4個柚子幣和911個以太坊無法追回。
二審維持原判
根據北京日報9月報導,2019年初,鹽城市公安局成立專案組對“Plus Token”平台進行偵查,同年6月,專案組民警分赴多個國家和地區,配合當地警方成功將藏匿在境外的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抓獲歸案,同時在境內也抓獲1名主要犯罪嫌疑人。2020年3月,公安部部署全國公安機關將涉嫌傳銷犯罪的82名骨干成員全部抓獲。
一審判決公佈後,原公訴機關鹽城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原審被告人陳波、丁贊清、谷智江、袁園、陸姣龍、王仁虎、劉帥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原審被告人劉帥提出撤回上訴,鹽城市人民檢察院決定撤回抗訴。
對此,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能成立。
該法院認為,幾位上訴人與原審被告人以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繳納費用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計酬或者返利的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情節嚴重,其行為均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原審被告人陳滔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贓款而予以窩藏、轉移,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陳波、丁贊清、彭一軒、谷智江、袁園、陸姣龍、鄭敬、王仁虎、陸萬龍是主犯。賀思思、劉佳、劉帥、彭波、伍見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每日經濟新聞綜合中國裁判文書網、北京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