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租公寓“爆雷” 房東和租戶誰有權住在房子裡?
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布《關於做好蛋殼公寓租客穩定工作的緊急通知》,要求物業不得通過停水電等方式驅趕相關蛋殼租戶。儘管11月16日蛋殼公寓官方微博發布“我們沒有破產,也不會跑路”,但是11月以來,已有成都、西安、重慶、武漢、深圳等地相繼發文規範住房租賃市場,一些地方今年以來已發布多個文件,應對“長租公寓”“爆雷”“跑路”等問題。
近年來,“長租公寓”模式因“省心”備受青睞,房屋業主可將閒置不住的房屋交給中介公司管理經營,每月房租按時打到房主賬戶上。租戶可以拎包入住,房租便宜,甚至可以享受所謂的“免首月房租”的待遇。可是,一旦中介平台出了問題,往往引發同是受害者的租戶和房屋業主的糾紛。租戶和業主該如何維權?業主也就是房東,是攆租戶還是告平台?
連日來,多地蛋殼公寓租戶在微博、微信、論壇貼吧上講述自己的遭遇,有的說出差回來發現租住的房屋門鎖被換,房東稱沒收到租金要求租戶立即搬離;有的說已經被停水停電停氣,無法正常生活,只能搬離;有的說根本不知道蛋殼公寓具體在哪里辦公,而網上解決遲遲得不到答复;還有的為自己簽了一年以上的“租金貸”而憂心,因為即使被房東趕出來,仍要向借貸方微眾銀行償還貸款,否則影響徵信。
租戶:我們這邊停水了,就是因為蛋殼沒有交水電費、物業費。錢已經給蛋殼了,但是蛋殼沒有給他們呀。就想著如果原房東驅趕,我們只能搬走了,因為找不到他們(蛋殼)人,我們也不知道那個蛋殼的公司在哪兒,管家他也離職了。
11月25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發出《關於做好蛋殼公寓租客穩定工作的緊急通知》,明確,對已與蛋殼公寓簽訂租賃合同、尚處於租賃期限內且已足額支付租金的租戶,不得通過停水、停電、停氣等方式驅趕,激化矛盾,應引導各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對此,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教授分析:
劉俊海:橋歸橋,路歸路。那麼要解決房東、房客和平台之間的三角法律糾紛,還是要運用法律思維和法治方式。法律是有溫度的,對於那些已經和長租公寓平台簽署了有效的合法的租賃合同,而且也已經如期交納了租金的房客,而且這房客也不知道平台沒有把欠繳房東的租金交給房東。那麼租客的權利一定要受到嚴格的法律保護。
專家指出,租賃期內全額支付租金的租客沒有任何過錯,房東應與租客協商如何減少損失,如果強行驅趕租客引發訴訟,將面臨退還租客租金、中介費、支付臨時租房費、誤工費等更多的賠償。
劉俊海:如果房東跟房客直接建立租賃合同,平台是中介人的角色,房東不能無故驅趕房客。如果房東把房子交給平台,由平台跟房客直接簽訂租賃合同,原則上房東也不能驅趕房客。
不可否認的是,在這個三角法律關係中,房屋業主也就是房東,也是受害者,房子交給平台去經營,卻不能如期收到房租,難道不能換個租戶?自己的房子做不了主嗎?專家強調,房東應該告平台,而不是去與同是受害者的租戶發生衝突。
劉俊海:如果平台違約,房東作為受害方,作為守約方,有權利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追究互聯網平台公司的民事責任,包括違約責任,有多少損失,就有權利主張多少損失。另外如果有的平台企業陷入了資不抵債的境地,甚至達到了需要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階段。那麼廣大房東依法享有的權利也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他們有權按照破產法的規定,那麼去申報債權,在破產財產當中打折受償。
劉俊海認為,蛋殼公寓等長租公寓應該直面出現的問題,積極履行法律義務。
劉俊海: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平台說它沒有宣告破產,也沒有請求進入破產,甚至總公司狀態還不錯。那麼平台企業對於不管是房東還是房租客的權利,都要100%的全單照收,該承擔違約責任的要勇於擔當,該履行合同義務的要及時履行合同義務,只有這樣才能贏得市場的尊重和消費者的信任。否則市場有眼睛,法律有牙齒。
2018年起,一些長租公寓運營商以高出市場價30%到40%的價格囤房,再降價出租,敢這樣做是因為默認大城市的房租每年上漲5%到10%。而現實是,一方面,房屋租賃市場價格近兩年趨穩並略有下降,另一方面,“二房東”模式下的盲目擴張加劇了惡性競爭。北京大學房地產法研究中心主任樓建波分析,“借雞生蛋”勢必增加了經營的風險等級,應該從政策層面要求企業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資本。
樓建波:從邏輯上講,現在發生的事情是遲早要發生的,很多配套的製度都沒有跟上,肯定是不行的。現在很多長租公寓企業不是用自有的資本,它是藉錢或者用租賃貸的方式籌集資金做的。因為你經營的是別人家的房,要有和它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資金儲備。
今年9月7日,住建部就《住房租賃條例(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提到要加強監管租金、押金使用等經營情況。在租金收取與管理中存在“高進低出、長收短付”違規經營行為的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實踐中,一些地方要求把長租公寓租金存入監管賬戶,這些探索對於長租企業借用各種“金融玩法”騙取租金“跑路”問題有望得到治理。華東政法大學教授毛玲玲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現在這種“類金融”行為,就是以合同、經營、投資這種名義,實際上從事的是金融活動,在監管上是有欠缺的,金融活動因為有巨大的風險,要有相配套的風險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