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識別技術法律缺口亟待補上
隨著人臉識別等新興技術的普及並走進萬千大眾的生活,圍繞技術運用的爭議越來越多,法律界人士呼籲改變法制建設滯後現象。近日,中國“人臉識別第一案”一審宣判。此前,杭州野生動物世界將年卡中的指紋識別入園變更為人臉識別入園,被用戶郭兵告上法庭。
杭州富陽區人民法院判令杭州野生動物世界賠償郭兵合同利益損失及交通費共計1038元,刪除郭兵辦理指紋年卡時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內的面部特徵信息,駁回郭兵提出的其他訴訟請求。雙方在庭後均表示將會上訴。
郭兵是浙江大學法學博士出身,此前在北京還有一位對小區、地鐵等場所濫用人臉識別技術說“不”的,是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勞東燕。
不過,相比專業人士的較真,普通市民對生活中的這些現像還顯得比較“沉默”。應該說,人臉識別是當前最偉大的技術之一,集成了人工智能、機器識別、模型理論、視頻圖像處理等多種專業技術,是生物特徵識別的最新應用。所依賴的是每個個體的生物特徵,被稱為“人體密碼”。與數字密碼不同,生物特徵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等特點,一旦洩露就是終身洩露,在某種意義上,生物特徵是最後的防線。這也意味著,人臉識別技術應用也存在相應的風險。比如,如果操作不當,或者被有心人採集、出售、應用,甚至被拿來冒名身份。
這樣的擔憂並非杞人憂天。近期發布的《人臉識別應用公眾調研報告(2020)》顯示,有九成以上的受訪者使用過人臉識別,有六成受訪者認為人臉識別技術有濫用趨勢,還有三成受訪者稱,已經因為人臉信息被洩露和濫用而遭受到隱私或財產損失。更離譜的是,有的人因為自己與性犯罪有關的人人臉相似而被張冠李戴。郭兵也提到,僅在浙江今年就發生了數起人臉識別技術引發的犯罪案件。
目前這一領域的監管現狀是,現有法律對於個人信息在消費領域的收集、使用雖未予禁止,但明確個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確保安全原則,不得洩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被侵害時,經營者需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不過,由於進入門檻不高、成本低等原因,幾乎任何單位、任何場所都可以用,這就造成了風險的不確定性。一旦造成洩漏甚至危害當事人的情況,影響將是終身的,企業即便願意負擔,一旦案例較多恐怕多數企業賠償難以覆蓋損失。
因此,對於企業收集面部識別信息需要何等資質,以及違規收集相關信息將面臨怎樣的處罰,也急需法律層面予以明確。不能放任隨便一家企業都可以收集相關信息,這對風險的控制極為不利,一旦風險爆發,再去挽回要花的成本可能會非常高。今年10月,《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提出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個人身份識別設備,應當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並設置顯著的提示標識。
不得不說的是,雖然這個行業前景廣闊,某種程度上能提高社會運行效率,但在系列監管和法律制度補齊之前,為警惕風險事件頻發造成的負面影響,可暫緩面部識別技術推廣和普及的趨勢,待相關短板補齊後,風險能夠控制,再放行也為時不晚。
同樣重要的是,普通大眾也需要樹立和加強對個人信息的防護意識,不能把存在的就當成合理的,而不問其源頭是否合法、合規。希望在法律專業人士的一再較真後,監管和法制的缺口會隨之補上,民眾的防範意識也將增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