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賣員送餐撞傷路人致十級傷殘外賣平台方擔責賠20萬
近年來,線上餐飲行業蓬勃發展,依托網絡服務平台產生的餐飲線下配送服務也日益成熟。為避免差評、維持收入,外賣員超速違法等行為屢見不鮮,遭遇交通事故的數量也急劇上升。那麼,外賣員在送餐途中不慎撞傷路人,責任應如何承擔?近日,連雲港市贛榆區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2019年6月1日,外賣送餐騎手宋某駕駛普通二輪摩托車,行駛至連雲港市贛榆區青口鎮某四岔路口時,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車相撞,造成王某受傷及車輛損失。經贛榆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宋某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王某受傷後住院治療14天,傷情鑑定結果為十級傷殘。因宋某系某知名外賣平台送餐騎手,王某訴至法院要求騎手宋某及該外賣平台所屬公司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案件審理過程中,因該外賣平台所屬公司將贛榆區塊的外賣訂單配送事宜全部交由連雲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處理,故外賣平台所屬公司申請追加連雲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本案經法官多次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連雲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賠償王某200000元。
法官介紹說,《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爭議焦點在於外賣訂餐網絡平台的經營者、管理者與外賣送餐員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外賣平台所屬公司辯稱,事故發生地的配送業務係由第三方(連雲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負責招聘、僱用人員來完成,外賣平台僅是把配送的信息推送給第三方公司及騎手,由其自主決定配送,並未參與事故發生地的配送業務,與肇事騎手之間不存在任何勞動、勞務或僱傭關係。連雲港某餐飲服務管理有限公司辯稱,肇事騎手的工作內容、工作時間、工作工具均係自己安排,其與騎手之間亦不存在勞動或勞務關係。
法院認為,“騎手”們與外賣平台的直營站點(公司或個體戶)或區域合作的代理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或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對外是以“平台網上訂餐配送”的名義為客戶提供服務,且在提供配送服務時受平台管理制度的約束,報酬由平台發放,無論是否與公司簽合同,在其接受配送任務後均與配送平台建立了僱傭關係,在送餐中發生事故,作為雇主的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