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職外賣員送餐中逆行撞傷人,誰來擔責?
兼職騎手在送餐中逆行撞傷人,誰來賠償?平台該不該擔責?日前,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了這樣一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認定外賣騎手系執行工作任務中造成他人損害,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而在各地法院類似的判例中,如何認定外賣騎手與平台的用工關係成為該類案件的焦點和難點。
尤其是靈活接單的眾包騎手,發生交通事故後往往面臨擔責困惑。困惑不止於此:騎手自己受了傷,算不算工傷?包括社會保險在內的職業安全健康保障如何實現?這個困惑,同樣擺在包括網約車司機、閃送員等在內的眾多網絡平台靈活用工人員面前。
兼職外賣員逆行撞人引賠償糾紛
在北京市一中院審判的上述案例中,來京務工的劉某與紅花公司簽訂了《兼職用工合同書》,約定紅花公司安排劉某從事外送員工作。劉某在駕駛帶有“XX披薩”標誌送貨箱的電動車時,與鄭某相撞,造成鄭某受傷。經交通事故認定,劉某因逆行違反交通法規,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鄭某認為事故發生時劉某是履行職務行為,遂不追究劉某個人因逆行違反交通法規的責任,而是向法院起訴,要求劉某所在的紅花公司賠償醫療費、營養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22萬餘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劉某在紅花公司擔任外送員工作,由該公司根據崗位工作需要為其安排具體工作時間,紅花公司為使用“XX披薩”品牌的餐飲公司提供外賣配送服務。劉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帶有“XX披薩”標誌,係其在為“XX披薩”送餐過程中發生的事故。法院認定,交通事故發生時劉某系在執行工作任務過程中,紅花公司應對鄭某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紅花公司認為與劉某簽訂的是兼職工作協議,應由保險公司賠償相應損失,遂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上訴。北京市一中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該案二審法官助理陳大林告訴《工人日報》記者,該案的焦點在於,外賣平台和兼職外賣員是否構成用工關係,事故發生時外賣員是否在執行工作任務。
“當前外賣騎手的就業形態主要分為專送和眾包兩種,專送騎手一般是隸屬於配送站的全職騎手,眾包騎手為靈活自由搶單的兼職騎手,而交通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往往集中在後者。”陳大林說,審判實踐中,平台普遍會以“與騎手不成立勞動關係”作為不擔責的理由。
陳大林告訴記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事實上,只要認定平台對外賣員存在事實上的使用關係,外賣員確係執行工作任務,即使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平台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有平台增加第三方用工主體規避責任
全國維護職工權益傑出律師、四川偉旭律師事務所主任杜偉接到過多起來自外賣騎手“誰來擔責”的諮詢。在他看來,平台無論是作為用人單位還是雇主,都不能免責。但實踐中,有平台為了規避責任,會刻意增加第三方用工主體,以弱化騎手與平台的直接聯繫。
在一起來自外賣騎手的諮詢中,杜偉了解到,外賣平台將送餐業務外包給成都一家人力資源服務公司,騎手在外賣平台註冊,和該人力資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交通事故發生後,平台認為應由人力資源公司承擔責任。而整個過程中,騎手對“我在為誰幹活”並沒有清晰的認識。
“每次我們在普法時都會強調,勞動者一定要有權益保障的意識,要知道用工主體是誰,清楚自己簽訂的是什麼協議。”杜偉說。
外賣騎手成為“高危職業”背後,外賣平台的工作考核機制不合理、導航給出逆行等違規指令的問題也引發關注。如果騎手在平台的不合理甚至錯誤指令下出現交通事故致人傷害,平台有沒有責任?
“平台的機制設置是否構成法律上的強令冒險作業,這不好做統一認定。”陳大林說,“而如果騎手是按照平台導航給出的路線執行工作任務,造成第三人損害的,根據具體案情分析,個案中也會出現平台承擔責任的情況。”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勞動經濟學院教授範圍也認為,平台系統的設置是否增加了騎手發生意外的風險,沒有客觀判斷標準,司法認定有難度。但平台應該注重管理的規範性,不能放任甚至加劇從業者的職業風險。若為了提高送餐速度,導航給出逆行指示,平台則明顯存在過錯。
靈活從業者的勞動權益保障困境
在涉及外賣騎手的交通事故中,除了造成他人傷害,騎手自身也常常處於危險中。受傷之後,騎手往往面臨索賠難題。由於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建立在標準勞動關係之上,這意味著一部分靈活僱傭中的勞動者無法認定工傷。對兼職的眾包騎手,外賣平台一般為其購買商業險,但理賠也存在一定限制。
去年8月,國務院出台的《關於促進平台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提出,“抓緊研究完善平台企業用工和靈活就業等從業人員社保政策,開展職業傷害保障試點,積極推進全民參保計劃,引導更多平台從業人員參保。”
該指導意見還指出,“明確平台在勞動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相應責任”“切實保護平台經濟參與者合法權益,強化平台經濟發展法治保障。”根據意見內容,包括休息權、職業安全健康權、社會保險權等在內的權利都需要得到保障。
在範圍看來,職業安全健康權在其中最具有現實緊迫性。“總體而言,多數平台以及從業者應符合勞動關係的從屬性標準,構成勞動關係,應該將這些平台從業者納入勞動法的保護,而非將他們排斥在勞動法之外,陷入權利保障的困境。”範圍說。
“雖然學界和實務界對平台與從業者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還存在爭議,但從價值層面來看,從業者權利保障的實現仍然是平台用工不可否認的價值選項。”範圍認為,“只是需要兼顧平台的技術創新與從業者權利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