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雲鵬《五環之歌》被判未侵權《牡丹之歌》 法院:歌詞、主題不同
企查查APP顯示,北京眾得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萬達影視傳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改編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於11月16日公佈。案件原告為北京眾得文化,被告為萬達影視傳媒、新麗傳媒集團、天津金狐文化、岳龍剛(藝名岳雲鵬)。原告認為《五環之歌》涉及侵害作品《牡丹之歌》改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涉案作品《牡丹之歌》是由詞曲共同組成的歌曲,屬於能夠演唱的帶詞的音樂作品。
本案中,《牡丹之歌》系1980年長春電影製片廠出品的電影《紅牡丹》的插曲,喬羽應邀完成該歌曲的作詞工作,唐訶、呂遠在喬羽創作歌詞的基礎上經多次修改完成曲譜的創作。
喬羽與唐訶、呂遠客觀上均實施了參與創作《牡丹之歌》的行為,三人共同創作了《牡丹之歌》,涉案作品構成合作作品,其著作權由喬羽、唐訶、呂遠共同享有。
眾得公司雖主張其享有《牡丹之歌》的整體改編權,但眾得公司僅從詞作者喬羽處獲得相應授權,未獲得曲作者的授權,故其不能就該歌曲包括詞曲的整體內容主張權利。
法院認為,本案中,《五環之歌》未使用《牡丹之歌》的歌詞部分,而是創作了新的內容,不構成對《牡丹之歌》歌詞部分著作權的侵害。
本案中,通過將《五環之歌》歌詞內容與《牡丹之歌》歌詞內容進行比對,兩者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五環之歌》的歌詞內容未使用《牡丹之歌》歌詞部分具有獨創性的基本表達。
同時《五環之歌》表達的思想主題、表達方式與《牡丹之歌》亦不相同,故岳雲鵬並未侵害眾得公司享有的著作權。
法院還稱,鑑於涉案作品包括詞曲兩部分,具有可分性,詞曲作者可以分別對其享有的著作權部分主張權利。但本案中,曲作者唐河、呂遠並未提出訴訟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