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方藥網上銷售有條件放開市場重新分“蛋糕”
處方藥網上銷售“閘門”打開。11月12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消息,為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範藥品網絡銷售行為,原食藥監管總局研究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稱“意見稿”),現就該辦法再次公開徵求意見。
與上一輪徵求意見稿相比,這次意見稿引人注目的突破是將網絡處方藥銷售“有條件放開”,對於一些模糊地帶進行了清晰界定。
多位業內人士向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表示,如按此管理辦法執行,將有利於規範互聯網藥品銷售行為,也有利於品牌醫藥零售企業發展藥品互聯網銷售,“網售處方藥的銷售格局或將重新劃分”。
網售處方藥有條件放開
益豐藥房董秘王付國表示,本輪意見稿在監管標準、權責要求方面均做了細緻要求,讓網售處方藥不再遊走於灰色地帶。
意見稿明確,藥品網絡銷售者應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以下簡稱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允許藥品網絡銷售者通過自建網站、網絡客戶端應用程序、第三方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依托相關網絡服務商自建網上店鋪開展藥品網絡銷售。
相比於此前發布的徵求意見稿,此次對業內一直頗為關注的網售處方藥問題明確了條件。意見稿稱,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並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其中,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到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清晰留存、可追溯。
此外,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
王付國認為,上述監管細節,將有利於具備相關資質和條件的大型藥品經銷者及第三方平台發展網絡處方藥品銷售。
線上線下藥品銷售一致
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觀察到,線上和線下藥品銷售一致性成為本次意見稿規範重點。
意見稿稱,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範圍。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准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
疫苗、血液製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意見稿要求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將企業相關信息報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還應當提交藥品批准文號信息;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或者藥品批發企業的,應當向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藥品網絡銷售者為藥品零售企業的,應當向設區的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的部門報告。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市級負責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將報告信息公示。
利好頭部藥品銷售企業
需要關注的是,意見稿對日益龐大的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也提出了監管要求。
意見稿對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第三方平台服務,應當具備相應資質或者條件,遵守藥品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依法誠信經營,保障藥品質量安全。
第三方平台從事藥品網絡銷售、提供藥品網絡交易服務,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障資料和數據真實、完整和交易信息可追溯。
王付國表示,如果上述意見稿執行的話,將對網售處方藥市場帶來一次很好的規範與淨化,對網售牌照資質齊全(如互聯網醫院)、信息技術強大、經營規範的藥品銷售頭部企業也將帶來利好。
原湖南省藥品流通行業協會秘書長黃修祥告訴證券時報·e公司記者,網售處方藥現在有條件放開,“是一個大膽的突破”。
黃修祥預計上述意見稿在2021年將能開始落地執行,“快於預期,對頭部藥品零售企業來說,都需要對此重新評估和認識。”他認為,從社會角度而言,特別是對長處方慢病患者來講,處方藥網售放開後,價格將趨向透明,能夠顯著降低其用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