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銷新規出爐:電商“雙11”先提價再打折難搞了
你是不是去年“雙11”為了省點錢算數算到頭禿,到了今年“雙11”,電商平台說規則少了,但結果“雙11複雜規則難壞尾款人”。如今看,今年的“雙11”,口令紅包、店鋪滿減、跨店滿減、疊加優惠、現金紅包、明星直播等一攬子活動樣樣不少。“上學時為數學發愁,畢業了還要為’雙11’如何更省錢重新學數學。”
5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規範促銷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促銷新規”),為消費者“代言”,向商家促銷套路說不。
“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
隨著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特別是網絡經濟的蓬勃發展,促銷活動日益普遍,促銷手段日益多元,已成為引領市場競爭的新熱點。
市場監管總局相關負責人在解讀促銷新規時表示,近年來,經營者通過促銷活動讓利於消費者,“6·18”“雙11”等促銷季電商平台成交量不斷刷新,反映出促銷對消費的強大拉動效果。與此同時,經營者利用互聯網等新興技術,使促銷規則更加複雜,促銷花樣不斷翻新,促銷行為真假難辨。
“巨獎銷售、虛假促銷、不履行優惠承諾等不正當促銷手段日益多發,影響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秩序,損害誠信經營者合法權益。”該負責人稱,嚴厲打擊各類不正當促銷行為,真正讓消費者在促銷中“買不了吃虧、買不了上當”,打造讓群眾放心的消費環境勢在必行。
電商先提價再折價的小動作,以後難搞了
細心的網友發現,一些商家會在每年“雙11”大促前暗中調高價格,等到活動開始,再進行統一促銷,促銷價有時比促銷前更貴。“以為自己佔了便宜,結果吃了個悶虧。”有網友吐槽。
針對經營者在開展促銷時“先提價、再折價”的現象,促銷新規明確規定了折價、降價的基準等。
“經營者折價、減價,應當標明或者通過其他方便消費者認知的方式表明折價、減價的基準。未標明或者表明基準的,其折價、減價應當以同一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最低成交價格為基準。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的,折價、減價應當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後一次交易價格為基準。”
“經營者通過積分、禮券、兌換券、代金券等折抵價款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通過店堂告示等方式公開折價計算的具體辦法。”
謊稱有獎、內定中獎?違規違法
在網絡消費時代,為了推廣產品、促進銷售,各種有獎銷售活動五花八門,“但抽來抽去,永遠只能抽到安慰獎。”是不少消費者的感觸。
促銷新規對經營者採取有獎銷售方式進行促銷經營行為作出了進一步規定。如,“經營者為了推廣移動客戶端、招攬客戶、提高知名度、獲取流量、提高點擊率等,附帶性地提供物品、獎金或者其他利益的行為,屬於有獎銷售。”
同時,促銷新規細化了不正當有獎銷售行為的認定標準。
如,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以下謊稱有獎的方式:虛構獎項、獎品、獎金金額等;僅在活動範圍中的特定區域投放獎品;在活動期間將帶有中獎標誌的商品、獎券不投放、未全部投放市場;將帶有不同獎金金額或者獎品標誌的商品、獎券按不同時間投放市場;未按照向消費者明示的信息兌獎;其他謊稱有獎的方式。
“經營者進行有獎銷售,不得採用讓內部員工、指定單位或者個人中獎等故意讓內定人員中獎的欺騙方式。”促銷新規規定。
巨獎引消費者上當?獎金不得超五萬元
促銷新規明確,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即,堅持“包容審慎,促進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等原則,由原來相關規定明確的五千元提高到五萬元。
同時,促銷新規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一)最高獎設置多個中獎者的,其中任意一個中獎者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二)同一獎券或者購買一次商品具有兩次或者兩次以上獲獎機會的,累計金額超過五萬元;
(三)以物品使用權、服務等形式作為獎品的,該物品使用權、服務等的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四)以遊戲裝備、賬戶等網絡虛擬物品作為獎品的,該物品市場價格超過五萬元;
(五)以降價、優惠、打折等方式作為獎品的,降價、優惠、打折等利益折算價格超過五萬元;
(六)以彩票、抽獎券等作為獎品的,該彩票、抽獎券可能的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七)以提供就業機會、聘為顧問等名義,並以給付薪金等方式設置獎勵,最高獎的金額超過五萬元;
(八)以其他形式進行抽獎式有獎銷售,最高獎金額超過五萬元。
今年的“雙11”第一波,你買了什麼東西,遇到促銷套路了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