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套上法治“籠頭”
近日,銀保監會會同人民銀行等部門發布《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暫行辦法》明確,小額貸款公司應與借款人明確約定貸款用途,並且按照合同約定監控貸款用途;網絡小額貸款不得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等。
近年來,一些小額貸款公司的線下業務中存在諸多不規範行為,如高息放貸、體外循環,甚至暗中高息招攬存款等,到了線上,就更是像脫了線的風箏,稍不留神,就有各種不規範行為發生。因此,必須加大監管力度,規范小額貸款公司的行為,尤其是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行為,給小額貸款公司從事網絡小額貸款業務套上法治“籠頭”。
無論是小額貸款公司的線下業務還是線上業務,做好了,對於小微企業和個人創業創新、擴大就業、增加收入等都能發揮積極作用。反之,如果經營行為不規範,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發放貸款,而是只看眼前利益、局部利益,甚至違規發放貸款,也會造成金融市場秩序的混亂,甚至會引發區域性金融風險。這些年來,一些地方發生的非法集資、地下金融、高利貸等問題,相當一部分就與小貸公司的行為不規範有關,與地方沒有很好地對小貸公司實施監管有關。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小貸公司與黑社會勢力相勾結,或者小貸公司是由黑社會勢力直接成立的,那麼,對社會帶來的危害更大,對企業和居民的傷害也更大。鑑於此,必須在製度上加以完善,在行為上加以規範,在機制上加以改進,真正讓小貸公司成為金融市場的重要補充,為小微企業和居民帶去更多福音。
《暫行辦法》在對小貸公司的成立、股東條件、註冊資本、貸款金額、業務活動範圍等提出明確要求的同時,特別強調了貸款用途,明確網絡小額貸款不得從事債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資產管理產品等投資,不得購房及償還住房抵押貸款等。這意味著,如果小貸公司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用途發放貸款,借款人把貸款用於炒股、投資金融衍生品、買房等,有關方面就應追究小貸公司監控不到位的責任,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制定《暫行辦法》是非常重要的一項舉措,符合當前規範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的迫切要求。一方面,小貸公司不具備給風險較大的項目和行為提供貸款的能力,一旦出現失誤,就會引發風險,帶來不穩定因素。另一方面,如果小貸公司從事股票投資、房產投資、金融衍生品投資等所需要資金,就會導致這些領域的資金來源失控,違規流入樓市股市等,引發市場秩序混亂。
小貸公司的線上線下業務都須嚴格規範經營,有的線上業務應當比線下業務更加規範有序。眼下正是經濟發展的關鍵時刻,各方面的行為都需要規範。特別是金融行為,任何一方面如果出現問題,都可能給社會經濟發展帶來十分不利的影響。
監管部門應引導和規范小貸公司的行為,讓小貸公司把支持的重點全面轉向幫助小微企業發展、小微企業和居民創業創新方面,多為實體經濟發展出力。小貸公司也只有堅持這樣的目標,才能有更好的發展前途。